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发布
《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发布1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两个阶段工作目标,即到202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
1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两个阶段工作目标,即到202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到203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持续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提出了加强农用地源头防控、加强建设用地源头预防、强化耕地安全利用、有序推进风险管控和修复、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试点示范、提升监管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组织实施等10个大类45条具体任务。
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土壤环境质量事关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和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解决一批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到203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持续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三)实施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2023年底前,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涉镉排查整治清单。开展重有色金属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推进治理,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受污染耕地溯源调查和成因分析。以望虞河沿岸严格管控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所在的详查单元以及周边地区为调查区域,在6个县(市、区)开展加密采样调查。2022年底前,完成溯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方案,列出源头防控治理项目清单。2025年底前,落实防控治理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试点开展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植保机械、精确施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示范县建设。2025年底前,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实现常态化,定额制使用在规模经营主体中试点先行并逐步实现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化学农药施用量较“十三五”期末均下降3%。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过期报废农药等农业废物回收、贮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网络,并加强监督管理。2025年底前,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和试点县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均达9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预防
(六)严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积极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工矿企业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对重点区域实施防腐防渗改造,对物料、污水、废气管线进行架空建设和改造。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7个国家重大工程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组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按年度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等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每2-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1年底前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进一步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工矿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工矿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关闭、搬迁化工等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留物料和污染物实施安全清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拆解企业土壤污染预防。督促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处置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回收使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有关责任主体对闲置3个月以上的裸土地进行复绿,防范扬尘和土壤污染,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
(十二)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3年底前,制定江苏省耕地环境质量类别更新调整技术指南。2025年底前,因地制宜开展耕地环境质量类别更新调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县或设区市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要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类分区择优选用适用技术,以农艺措施为主,综合施用“低积累品种+水肥科学管理+酸碱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等技术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面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及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等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超标农产品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动建立超标粮食收储、流通、销毁等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确保超标粮食得到妥善处置,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准入关。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各设区市按季度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实施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每年12月初启动当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十七)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或监测,对存在残存污染物的,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清除,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依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表明土壤污染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且无开发利用计划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采取设置地块围挡、设立标识标牌、裸土复绿或覆盖等措施,必要时设置监测井并跟踪监测。对存在土壤污染扩散的地块,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隔断、清除等措施,防范污染进一步扩散的风险。2023年6月底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企业关闭搬迁遗留高风险地块应全面落实制度性管控措施,经调查评估需采取工程措施管控的,原则上应在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法推进重点建设用地分类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推动分类安全利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在用途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的,应依法开展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及时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依法推进管控和修复,确保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再开发利用。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收回、转让以及用途变更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运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壤修复方案应当符合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要求,对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相应防范措施。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鼓励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加强与周边群众交流沟通,接受公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组织开展后期管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提出管理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并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应当结合前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方式,选择适宜的建设施工方案,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转移。(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二十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上开发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是否满足项目用地需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三)严格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时,涉及污染地块或者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许可证发放的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后开发,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二次污染影响周边敏感目标。(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应及时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依法落实整改,严守“住得安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整合,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信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十七)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开展全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重点污染源及重点区域采样监测等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29个省级化工园区和26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3年底前,完成100个工业污染源、25个加油站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初步掌握重点污染源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组织各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建立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重点防控区、治理修复区,探索开展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类防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和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等,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督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落实防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整治。按照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达标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国考点位,以水质为Ⅳ类和Ⅴ类的点位为重点,制定针对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排查整治方案,“一井一策”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保持或改善点位水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
(三十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在无锡市梁溪区开展国家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结合梁溪科技城建设,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推动解决土壤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建设。推进4个典型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掘我省重金属低积累作物的种质资源,研发配套水肥农艺管理措施,集成和示范粮食、蔬菜等作物的重金属综合阻控技术,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为全省大面积应用提供技术样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在泰州市开展国家级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创新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四)完善法规标准。贯彻落实《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持续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健全地方标准体系,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指南等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标准出台及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开展补充调查。在“十三五”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选取典型行业企业、关闭遗留地块、中药材基地等100个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2022年底前,完成调查成果集成,形成调查报告、质控报告、图集和省级土壤无机样品库等成果。各地可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土壤污染状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国家、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监测以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交通干线、农田面源污染、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设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地下水监测以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风险监控为重点,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评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长期变化趋势。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依法开展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重点监测工作,“十四五”期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至少完成一轮监测。加快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构建土壤和地下水一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纳入园区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加强质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完成调查后地块现状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原调查结果的,应当重新开展调查或开展补充调查。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管理,效果评估单位应全程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过程。效果评估阶段,应对地块整个区域开展评估,强化土壤污染修复区、潜在二次污染区、非修复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确保整个地块各项污染因子均达到规划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强化调查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质控管理,调查和效果评估报告的采样布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效果评估的采样检测,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委托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控。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报告质量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推动信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将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填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报告、方案等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检查系统内地块填报进展,加快推进未完成调查地块的工作进度,加强土壤污染超标地块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在系统中及时更新已完成治理修复、风险管控且移出名录的地块信息,确保每一个污染地块在系统中状态可查、数据可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研发,重点提升土壤污染精细化调查能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管控能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快速排查能力等。扶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的省级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城市建成区浅层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保护等研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严格执法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抽查巡检,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遥感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必要设备,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四十一)拓展资金渠道。推动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推动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用。优先支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鼓励设区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认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向其追偿,追偿所得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加强项目储备和资金管理。统筹谋划项目储备库,各地应按照项目入库指南积极申报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规范中央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发挥各级土壤和地下水等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省级牵头、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协调督导,定期会商督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扛起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政治责任,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好联动监管责任,细化攻坚措施,加强管理协同、信息共享、监管互补,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严格评估考核。分解落实任务,强化督察督办,实行评估考核制度,定期调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两个刚性指标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在2023年底、2025年底,分别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知识,推动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社会有效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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