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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来源: 网
时间:2022-11-08 18: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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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日前,上海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日前,上海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方案明确了到2024年完成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增效任务,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等工作目标。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相关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印发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实施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落实好国家有关部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水环境系统治理的工作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抓住关键环节,规范建设运维,主动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短板,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升治理效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从“有”到“好”的转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上海“人民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根据区级专项规划内容,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环境整治等,科学编制区级提标增效方案,以镇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合理选择污水治理提标增效方式,优先选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治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采用相对集中就地处理,选择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管理便捷的工艺和设备。倡导合理利用现有存量资源,以保留利用、改善提升为主,避免大拆大建。对满足条件的设施,宜同步实施尾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

3.坚持突出重点,有序实施。遵循城乡发展演变规律和人口流动趋势,采用近期与远期结合的方式,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实施生态敏感区域、生态清洁小流域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区域、老旧破损严重设施、集中式设施的提标增效,逐步实现全域提标增效。

4.坚持建管并举,务求实效。规范建设过程,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建设质量和治理实效。强化设施运维管理,确保设施运行稳定、出水达标排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面貌进一步优化提升。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采用就地集中处理、纳管处理和生态管控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标增效工作。主要目标为:2022年3月前编制完成区级行动方案;2024年完成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增效任务;2025年底完成提标增效任务,实现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90%、规划不保留村庄污水有效管控的目标,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夯实本市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二、主要内容

对设计处理标准不满足本市现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的就地处理设施,应结合设施服务范围的相关规划推进实施情况,采用改造、资源化利用和生态管控等方式,分类做好现有处理设施提标增效。

(一)推进老旧低标设施改造

规划保留村庄内,经评估已不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就地处理设施,纳入提标增效范围实施改造,延续和提升治理效果。因地制宜选用纳管改造和就地处理设施提标的方式予以实施,距离城镇污水管网3公里以内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1000人的自然村,优先选择纳管改造治理;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人口规模较大、聚集程度较高的区域,可采用原址改建、整合归并、新增强化处理模块改造等方式。

(二)探索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

在推进设施提标增效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探索开展污水和污泥就近资源化利用。在居住分散、人口较少、非环境敏感地区,可实施污水源头控制、分类分质、分散利用,优先满足生产生活资源需求,进一步降低处理能耗。加强与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在有条件的区域,处理尾水和污泥通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经检测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可分别用于农林灌溉和还田还林,系统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实施农村生活污水管控

规划不保留村庄,采用污水生态管控方式进行过渡。其中,三年内实施搬迁的规划不保留村庄,可利用原管网和设施收集污水,或通过化粪池改造、污水外运处理、绿化灌溉等方式进行处置和消纳;搬迁计划尚未明确的规划不保留村庄,应评估实际居住人口、污水排放方式和周边水环境容量等因素,因地制宜选用可重复利用的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就地收集,简易处置。待搬迁期间,农村生活污水不得直排、散排,不得造成农村水体黑臭等明显环境影响。

三、实施要点

(一)全面调查排摸。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重点掌握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经济发展、人口规模、集聚程度、老旧低标设施的数量和分布、工艺技术、运行年限、处理能力、管网现状等。

(二)明确管控范围。根据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在满足污水生态管控条件的区域,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要求,并由区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复核认定,报市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综合分析评估。在设施现状排摸的基础上,按现行地标排放标准和运维管理要求,开展综合分析评估,重点掌握设施运行现状、处理能力负荷情况、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和污水收集管网配套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对通过日常运维确已无法满足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要求的设施,纳入提标增效对象,锁定改造设施名录。

(四)制定“一站一策”。对每座拟提标改造的设施,结合地形地貌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提标改造方式、处理工艺、处理规模、设施选址、管网布局和出水去向等,并准确测算改造费用。优先选择抗冲击、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和设备,规范入河排口。需接入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性农村生活污水时,应要求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明确污水排放量。

(五)编制实施方案。2022年3月前制定完成区级提标增效实施方案,以镇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有效衔接相关规划,坚持“老旧低标设施优先、生态敏感区域优先”的原则,明确提标改造建设目标和生态管控具体要求,科学安排建设和运维资金,合理分解年度建设任务,统筹推进提标增效工作,优先实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1000人的自然村,如继续沿用就地处理方式进行污水收集处理的设施,其尾水排口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

(六)规范项目建设。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把设计关、材料关、施工关,确保建设程序规范,质量安全可靠。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工程及档案移交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监测计划。

(七)提升运维管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进一步健全运维制度,加强设施运维监管,保障设施稳定发挥效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养护,推广专业化、集约化的管养模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栅渣、油脂等废弃物,并做好跟踪记录。

(八)强化数字赋能。各区要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基础信息收集录入。在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考虑和一体推进实时感知设备的建设。逐步实现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设施运行信息和出水水质在线监测,强化数据分析和场景应用,提升行业监管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工作专班,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提标增效工作。水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区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标增效资金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为提标增效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确保资金落实及时到位、资金拨付合理合规。同时,各区应根据提标改造后的设施数量、运行情况、农户人口数量等,科学测算、足额落实年度运维养护资金,并及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级部门将建立提标增效考核机制,对各区任务目标完成、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治理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河长制考核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也要将提标增效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形成层层夯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报导、社区培训、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群众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知识,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和设施日常养护,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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