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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苏州市修订《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网
时间:2022-11-04 1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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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苏州市修订《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环卫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环卫服务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

环卫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环卫服务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近日修订了《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明确对苏州市从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公厕管护等环卫作业的相关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环卫服务企业不得参评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并列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频次。

《办法》(试行)的施行可以加快建立健全环卫市场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环卫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环卫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提升环卫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苏州市将以加强信用监管为抓手,对守法诚信环卫服务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企业“利剑高悬”,提升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修订稿全文如下: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环卫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环卫作业精准管理工作内容,规范环卫服务市场秩序,创造环卫行业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2022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细化指标》(苏信用发〔202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环卫服务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采购产生的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服务企业。

各县级市(区)区域内,由合同委托产生的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作业的国有性质企业超过3家(含3家)的,参照办法执行;区域内国有性质企业不足3家的,只通报日常考评信息,不参与信用评定。

为便于管理与工作开展,所在环卫服务项目年平均中标金额超过(含)300万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金额低于300万的环卫服务项目由各县级市(区)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建构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受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的环卫服务企业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环卫服务企业注册地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环卫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环卫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谁发包、谁负责;县级市(区)主体、市统筹;先分级分层、后逐层级递进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八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日常考评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卫服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年纳税额、经营范围、总职工人员数量及清单、固定办公管理场所及停车场地、车辆及装备目录、资质等级、专业人员、专项许可、主要业绩、联系电话等。项目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保洁面积、保洁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清单及工作安排、项目人员年龄结构、学历及职称等情况、项目车辆设备清单及安排等。(详见附件1)。

(二)日常考评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各项环卫服务工作中,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作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表现情况形成的考评成绩信息,各级考评成绩信息按比例进行换算后形成(详见附件2)。

(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环卫服务合同及环卫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环卫服务市场秩序,或在全市环卫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通报等信息(详见附件3)。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因工作不力被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信息(详见附件4)。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汇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服务能力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环卫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第十条 (一)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由环卫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的10日内通过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向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分工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用信息予以备案;市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终审后基本信用信息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库内。

(二)日常考评信息的采集,由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考评成绩应在对应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县级市(区)日常考评成绩,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市日常考评成绩,并同步计算日常考评综合成绩,形成完整的日常考评信息后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库内。

(三)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由环卫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环卫服务企业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在信息产生1个月内,向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四)不良信息的采集,由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环卫服务企业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环卫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环卫服务企业有权进行申辩。

环卫服务企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卫服务企业。

环卫服务企业对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卫服务企业。

不良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相关考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卫服务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

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的信息,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自律信息及其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报送。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的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三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考核,即时计分,季度通报,年度评定,评分规则为: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用信息分值+日常考评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不良信息行为分值。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采取100分制,其中基本信用信息满分40分、日常考评信息满分50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10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封顶。

第十四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

(一)信用综合得分95分及以上,排名在当年度所有参评企业前10%(含10%,用四舍五入进行计算)为A级环卫服务企业;如排名未进入前10%(进入前30%),则定为B级环卫服务企业。

(二)信用综合得分90分至95分,排名在当年度所有参评企业前30%(含30%,用四舍五入进行计算)为B级环卫服务企业;如排名未进入前30%,则定为C级环卫服务企业。

(三)信用综合得分80分至90分为C级环卫服务企业。

(四)信用综合得分不足80分的为D级环卫服务企业。

(五)市级年度日常考评中,考评第一名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A级环卫服务企业,考评最后一名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D级环卫服务企业。

(六)各县级市(区)中,在前一年度市级环卫作业质量全市排名第一的区域,其年度日常考评中第一名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A级环卫服务企业;在前一年度市级环卫作业质量全市排名最后的区域,其年度日常考评中最后一名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D级环卫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相关等级内容按流程报送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详情登录信用苏州等网站可查询。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一年度(自1月1日~12月31日止)认定的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

环卫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环卫服务项目的不作信用评定。

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环卫服务企业,或外地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或在苏州市范围内环卫服务企业项目服务时间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信用等级初定为C级,前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本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环卫服务企业项目服务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可正常参与评定,以实际服务时间为评定周期。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卫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和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使用信用承诺、信息核查和信用报告,并结合其信用等级进行筛选。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环卫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连续2年评定为等级A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的)自动升级为全市环卫服务企业优质推荐名单目录;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环卫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环卫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苏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三)不得参评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

(四)将信用信息通报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示信用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卫服务企业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环卫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容政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基础情况信息(15分)

1.凡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包括环卫服务经营相关内容的企业,得5分。

2.在苏州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含租赁)并提供产权证明的企业,得5分。

3.能提供上一年度在苏州有效依法缴纳涉及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有纳税额合计,最高得5分。

依法纳税,得2分;

年均纳税额满20万元,得3分;

年均纳税额满40万元,得4分;

年均纳税额满60万元,得5分。

注:环卫服务企业如遇政策性减税,则按减税前纳税额进行计算。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服务能力信息(25分)

(一)专业人才队伍(8分)

1.企业具有环卫服务管理高级职称或取得研究生学历证书的人员,有1人得2分,最高得4分;

2.企业具有环卫服务管理中级职称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人员,有1人得1分,最高得8分;

3.企业具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环卫项目经理合格证书的人员,有1人得1分,最高得8分。

注:同 1 人只能按一个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提供本企业劳动合同、至少6个月连续在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具备有效的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高级别人员可降低级别申报。相关人员离职,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离职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经查实,该人员分数清空,并从专业人才队伍总得分中加倍扣除,直至得分扣完为止。

(二)专用设施设备(5分)

1.各类用于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含车辆),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得1分;

2.各类用于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含车辆),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得3分;

3.各类用于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含车辆),总价在15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

注:相关设施及设备(含车辆)需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且需提供所有权的原始发票进行佐证。

(三)专业企业业绩(12分)

1.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环卫项目年平均合同金额300万元的项目,有一项得3分,最高6分。

2.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环卫项目年平均合同金额500万元的项目,有一项得4分,最高8分。

3.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环卫项目年平均合同金额1000万元的项目,有一项得6分,最高12分。

注:相关服务项目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范围类型,且需提供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开票信息等)。

附件2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日常考评信息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日常考评信息构成

1.日常考评信息为日常考评综合得分按照50%折算得出。日常考评综合得分由市级日常考评得分与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即日常考评综合得分=市级日常考评得分*市级占比+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县级市(区)占比。对市级日常考评未涉及的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考评综合得分直接引用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不再进行加权计算。

2.日常考评中的各级占比为市级日常考评得分占比10%~30%,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占比70%~90%;具体占比额度由各县级市(区)每年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并报市级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3.市、县级市(区)的日常考评中均应包括市、县级市(区)的日常考核成绩和社会责任分,即市、县级市(区)日常考评成绩=市、县级市(区)的日常考核成绩-社会责任扣分。社会责任扣分中主要包括本级及上级数字城管平台等媒介、文明城市督办、积存垃圾清理、领导专项巡查等方面。

4.市级及县级市(区)日常考核成绩、社会责任扣分汇总等情况,均应纳入相对应区域公示的内容中。

5.市级日常考评信息主要通过苏州市环卫作业管理日报、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书等途径进行通报,各县级市(区)对市级日常考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可按照报备中确定的市级考评占比汇总计算出环卫服务企业在本区域的日常考评得分并及时报市级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二、日常考评计算标准与方法

1.环卫项目作业质量考核标准按照《苏州市环境卫生作业督查管理办法》(苏城发〔2022〕3号)文件执行,成绩按照主次干道及街巷新村单元、公共卫生间单元、转运站单元

分别进行计算。

2.根据上年度全市各单元的平均得分中最低单元得分为基准来确定其计算系数,方法为最低单元平均得分除以所在单元的平均得分为各单元的系数。如全市主次干道及街巷新村单元的平均得分最低,则公共卫生间单元的系数为主次干道及街巷新村单元平均分除以公共卫生间单元平均得分。各环卫作业单元的系数由市级环卫管理部门在年初进行统一发布。

3.各环卫项目考核得分为项目内所有被考核到的环卫作业单元单项得分的平均分,各单元单项成绩均应乘以相应作业单元的系数。县级市(区)日常考评中有多个环卫项目的,环卫服务企业考评得分为多个项目的平均考评得分。市级日常考评中环卫作业企业在多个区域内的,其环卫服务企业考评得分为多个区域的平均考评得分。

三、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计入市、县级市(区)的综合考评中的社会责任扣分。

1.对市、局等领导除暗查外巡查发现的问题,每件次在市级综合考评中扣0.5分。

2.对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积存垃圾清理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每件次在市级综合考评中扣0.2分。

3.对市级数字城管平台等媒介、文明城市工单处办中突

出的问题,经市级管理部门转交办的,每件次在市级综合考

评中考评中扣0.1分。

4.县级市(区)的综合考评中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社会责任扣分表。

附件3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各类表彰、评比及通报表扬(5分)

1.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获得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2.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专项评比中获得奖励的每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3.企业的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各类通报中明确为表扬内容的每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4.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专项评比中获得奖励的每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1分。

5.环卫服务企业内员工获苏州市环卫行业劳动竞赛活动标兵或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及以上的,每人次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注:以上企业获得的表彰及荣誉,表彰、评比及通报均需提供在线查询路径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获得奖励的员工要提供本企业劳动合同、至少6个月连续在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荣誉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上述情况有效期均为24 个月,以发文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二、环卫服务作业质量(4分)

在年度日常考评中市、县级市(区)得分成绩排名第1的,分别加2分、1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

注:成绩排名得分有效期均为24 个月,以发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三、社会责任及企业创新(1分)

1.参与县级市(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防控、公益、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并确认的,每次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1分。

2.获得省级创新产品、技术发明专利及以上的,每项加 0.5 分。本项最高得分1分。

注:以上企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及获得创新产品、发明专利等有效期均为24 个月,以发文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附件4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无其他例外情况的,直接认定为等级D类。

1.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转包、商业贿赂、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

2.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3.经安监部门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或5人及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同一个季度内,在全市超过(含)3个县级市(区)的日常考评中得分成绩均为最后一名的。

注:以上行为有效期均为12个月,以发文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市以外区域内存在上述行动,经查证属实的,同样适用。

二、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无其他例外情况的,直接认定为等级C类。

1.因内部日常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影响正常环卫作业任务完成,具有一定规模性、组织性的重大

负面影响事件,并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的。

2.经相关部门查实,存在恶意投诉、诽谤、诋毁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形象和信誉的。

3.新一轮招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标书要求在时限内与新中标单位交接的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4.同一个季度内,在全市超过(含)2个县级市(区)的日常考评中得分成绩均为最后一名的。

注:以上行为有效期均为12个月,以发文、发布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市以外区域内存在上述行动,经查证属实的,同样适用。

三、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相应分值进行扣除并计算总扣分。

1.经安监部门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1人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3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每次扣3分。

2.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1个月的或未按规定核发加班工资、高温补贴费的,每次扣2分。

3.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环卫作业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有效处理,且1个月内达2次及以上的,每次扣2分。

4.一线作业人员核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扣2分。

5.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商业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每次扣2分。

6.1个季度内在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环卫作业质量考核中,任一环卫单元项目单次考核成绩低于65分的,由负责出具考核结果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在今后的服务中严格要求、全面提升,每次扣2分。

7.1个月内由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有沿途滴漏污水、垃圾抛洒、超高运输、未密封运输等情况被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2次以上的,每次扣2分。

8.运输未经允许的非生活垃圾进入转运设施、终端处置场所的或存在违规跨区域、服务范围运输的,每次扣2分。

9.年度日常考评中,市、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排名为最后一名的,分别扣1分、0.5分。

10.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中,发现重大问题,开具整改通知书,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

11.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

12.在苏州市域范围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县级市(区)级主管部门的各类通报中进行点名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

13.环卫服务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印章等企业经营相关证书证件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起扣4分。

14.环卫服务企业未按时、如实申报各类不良行为信息,每次扣 10 分。

15.环卫服务企业对信用信息内容弄虚作假或恶意隐瞒,每次扣 10 分。

注:以上行为有效期均为12个月,以发文、发布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市以外区域内存在上述行动,经查证属实的,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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