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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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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关于印发《齐齐哈尔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2-11-01 来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1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齐环发〔2022〕39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做好2022年秋冬至2023年春季大气环境执法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了《齐齐哈尔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冯志峰

联系电话:0452-2318101

电子信箱:epi111@163.com

10月28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齐齐哈尔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自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等工作中,重点突出秸秆禁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燃煤锅炉污染物现场检查三项重点工作,并与三个严查紧密结合。

齐齐哈尔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方式

采取自查的方式,在统筹安排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开展跨区域交叉互查,坚持“一核心、一公开、三严查、五主攻、五协同”的“11355”工作方法,以及“盯住空气质量预警预测、盯住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盯住环境监测数据异常点位周边污染源,严查重点区域污染、严查重点时段污染、严查重点行业企业,提升技术督查能力水平、提升法律法规精准适用能力水平、提升全民行动共享共治能力水平”的“三盯三查三提升”总体思路,根据环境监测部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针对3日内可能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地区,按照“联防联控,统一尺度”的原则,开展强化监督。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自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等工作中,重点突出秸秆禁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燃煤锅炉污染物现场检查三项重点工作,并与三个严查紧密结合。

(一)严查重点区域污染。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的通知》(大气函〔2021〕8号)要求,结合敏感点位“画像”工程,严查敏感点位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源,精准实施现场执法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快速反应,有的放矢。二是重点关注建成区原煤散烧问题,推动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工作。三是根据不同季节城市中心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染特点,将管控点源和面源相结合,减少相互影响。对城市中心区、城市上风向、城乡结合部和大气环境质量同比下降的区域加大管控力度,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二)严查重点时段污染。一是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针对3日内可能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地区,提前组织市级强化监督、县区同步自查,提前介入,削峰降频。二是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减排名单内排污单位各项限产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加强启炉阶段和夜间执法检查,严查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冒黑烟”问题,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三是将强化监督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相结合,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禁烧督查力度,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

(三)严查重点行业污染。一是对钢铁、火电、供热、建材、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对当地工业炉窑秋冬季错峰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防扬散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充分利用12369环境问题举报线索,与新闻媒体密切协作,对群众身边反映强烈的异味、餐饮油烟等生活扰民问题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做好环境问题“吹哨人”。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强化监督期间的总体调度安排、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查处、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工作;大气科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县区或部门进行约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宣教中心负责强化监督情况宣传报道和“两微一端”信息公开工作,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检查;市监测中心负责强化监督期间污染源监测技术支持和数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空气质量APP信息发布工作。

(二)人员安排。强化监督期间,重点地区每轮设置2-4个检查组,其他地区每轮设置1-2个检查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按照《黑龙江省秋冬季重点时段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分工落实。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考虑年龄结构、健康状况、业务专长、政治素养等各方面因素,与执法大练兵工作相结合,选派政治可靠、信念坚定、作风正派、自律性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参加强化监督。派员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工作保障,节假日持续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调休。

(三)联络机制。此次强化监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局确定总联络人1名(局领导)负责强化监督工作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各县区确定抽调工作联系人1名负责安排人员抽调事宜,确定材料报送联系人1名负责强化监督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各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如需更换,提前通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检查准备。各轮次检查组要按照方案要求和统一部署,对被检查城市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污染源监测、无人机监控,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安排。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被检查工作,每组配备1-2名环境执法人员参加现场检查。

(五)问题处理。通过此次强化监督工作,严肃惩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对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企业进行帮助指导,视情可不予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下达查处通知,督促各县区严肃查处整改环境问题。

(六)全面整改。各县区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为工作目标,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指导帮助企业逐一整改落实。要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七)经费保障。各县区抽调检查人员产生的费用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包括住宿费、补助费、燃油费、路桥费),各县区检查人员执法车辆由派员单位安排。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检查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燃油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使用其它方式结算。公务卡额度不足的,派员单位要通过预先借支方式,将现金存入公务卡中,保障检查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强化监督工作结束后,以派员地市为单位,确定专人进行报销凭证收集汇总工作,填写报销表。每轮次报销周期为收到该轮次所有报销票据后30日内,超过60日未上报的票据不再予以报销。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县区要严格周密部署,制定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监督工作期间,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开展自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加强执法与监测、宣教、信访等协同工作。一是强化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联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时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查处。二是与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密切协作,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检查,向社会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两微一端”宣传作用,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12369环保举报系统、生态环境信访信息系统等群众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参与执法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办结、准时答复。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生态环境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因监督权力行使不当引发与监督对象的冲突,自觉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要及时汇总辖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行动开始后每月5日前报送截至上月底自查情况,包括《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附件1)、《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2)、《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3),每次报送时汇总执法检查开展以来全部情况。转办案件办理情况,强化监督工作开始后,省厅将定期向被检查城市下达查处通知,各县区要按照转办要求报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附件4)、《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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