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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22-11-02 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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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10月27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10月27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各地要督促监控点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严格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强监控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引导监控点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排放许可机制,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鼓励对化工企业雨水排放口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互通。加强地下水污染排查、管控和治理,建立并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测制度,坚决遏制污染加重或扩散趋势。加强企业废气污染源自行监测,涉VOCs排放应增加特征污染因子监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经信材料〔2021〕20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全面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促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监控点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改造提升。各地要督促监控点企业制定产业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提升企业绿色安全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提升化工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水平。2022年12月底前,各监控点应完成改造提升方案制定,三年内分步实施。改造提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二、严格项目筛选。各地要严格按照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建设符合本地特色的优质项目。严格执行“办法”上对项目选择的限制:原则上限制监控点企业新增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项目。

三、严控扩大范围。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用地限制,经认定后的监控点四至范围,不得随意修改、突破,对因发展确需扩大和调整范围的,其产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同时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根据《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四、鼓励入园发展。各地要统筹推进化工园区和监控点规范管理工作。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园的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监控点的入园工作,积极引导监控点企业入园发展,坚持能早则早、应入尽入的原则,细化时间表,制定一企一方案,力争在2-3个认定周期内将监控点企业搬迁入园。

五、夯实安全基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企业提高精细化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微反应、气体泄漏在线微量快速检测等先进适用技术,消除危险源或降低危险源等级,推进高危工艺安全化改造和替代。强化建设项目源头风险防控,监控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安全可靠、本质安全先进,对成套技术转让的,应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对自主研发技术,应规范编制中试报告、工艺包,工艺包要经设计单位确认是否具备工业化设计条件并出具明确结论;要全面开展包含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在内的完整性设计。

六、加强环境保护。各地要督促监控点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严格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强监控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引导监控点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排放许可机制,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鼓励对化工企业雨水排放口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互通。加强地下水污染排查、管控和治理,建立并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测制度,坚决遏制污染加重或扩散趋势。加强企业废气污染源自行监测,涉VOCs排放应增加特征污染因子监测。

七、压实企业责任。监控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严格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公告制度,建设和运行融合化工过程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重点监控点企业须建立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明确安全、设备、工艺、仪表等的分管负责人,按规定配备相关工程师。到2022年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从业人员须满足《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重点使用企业可参照执行。

八、强化属地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点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常态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各项措施落地,防止安全和生态环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建立完善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观故意行为的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加强失信惩戒。要督促监控点企业依据企业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企业周边安全风险控制线,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九、加强部门协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经信部门要主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依据职责负责做好监控点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配合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控制监控点企业周边土地开发利用,企业安全风险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十、加强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办法”对监控点的管理: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年开展检查,每五年重新开展认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各设区市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价认定,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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