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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大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22-10-25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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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大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10月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

10月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与2018年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规范了部分行业名称,部分项目调整至市级审批。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一、水利

跨区的水库,跨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二、能源

火力发电: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

水电站: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

三、冶金

黑色金属冶炼:炼铁、炼钢、烧结、球团。

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四、汽车制造

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的除外)。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新建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和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新建、扩建炼焦、煤化工项目。

七、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新建、扩建乙烯、苯乙烯、丙烯、对二甲苯(PX)项目。

八、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九、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及退役,伴生放射性矿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十、海洋工程

海底隧道,跨海桥梁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涉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海洋工程,以上涉及国防安全、海洋权益的除外。

十一、跨区的建设项目

十二、涉密工程

除绝密工程以外的涉密项目。

十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除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建设项目)。

十四、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其他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编制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生态环境准入的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我市实际,我局对《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本)》),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建设项目分类进行了重新排序,明确了行业界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了调整。

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为此需要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根据修正后的《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级部门调整为市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鉴于以上情况,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政策要求,明确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我局组织对《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目录(2022年本)》)。

二、调整情况

对比《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目录(2022年本)》)主要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进行了调整:

(一)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根据《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目前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部委托下放至滨海新区。本次调整重点是海底隧道、跨海桥梁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及涉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海洋工程的审批权限划定为市生态环境局。上述审批权限划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仍按照市政府要求,委托滨海新区审批。

(二)调整至市级审批的部分项目。为切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本次调整将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烧结和球团、符合国家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新建扩建焦化和煤化工及部分环境影响较为复杂且常用的基础化学原料项目等6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

(三)规范了部分行业名称。对照《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我局对纳入目录的部分行业名称进行了规范调整,共涉及4个主要行业,如将有色金属冶炼调整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将火电站、热电站调整为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上述调整后,市、区两级的审批权限无实质性变化。

三、主要内容

《目录(2022年本)》明确了由我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包括水利、能源、冶金、汽车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核与辐射、涉密工程、海洋工程等行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另外,包括涉及跨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共1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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