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10月20日,浙江省经信厅公示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规定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
10月20日,浙江省经信厅公示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规定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详情如下: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严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加快联合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技术进步,提升能效水平,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结合我省制造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 产能置换比例:
(一)通用水泥熟料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2:1,平板玻璃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二)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它特种水泥熟料指标;其它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熟料相同。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同一企业同一厂区内两条及以上生产线合并不扩产能的建设项目。
(三)确因当地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见附件7),主动接受监督。
(四)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五)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国家规定的产能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经信厅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见附件6),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再生产建筑玻璃(具体文件另发)。
第六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原则。置换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鼓励水泥熟料转让产能向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区转移。杭州市、宁波市和嘉兴市不再承接转入产能置换水泥熟料项目。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确定
第七条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且在省经信厅最新公告的本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法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九条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可以拆分,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十条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十一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1、附件2推算确定。
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
第十二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关停和设备的拆除时限的条文。
第十三条 产能置换出省的须由出让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经属地设区市经信部门初审并报省经信厅。
第四章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省经信厅审核后公示、公告(见附件5)。方案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
(三)涉及跨省(市、自治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关停拆除退出的承诺书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设区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涉及省内跨设区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附企业申请相关材料送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连同产能出让和受让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涉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核实意见,报请省经信厅出让产能公告。
第十六条省经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及跨省产能出让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见附件3、附件5),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产能置换方案或出让经省经信厅确认公告后,由于建设项目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市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省经信厅撤销或变更产能置换方案。省经信厅复核确认后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撤销后符合规定的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
第五章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待具备条件后拆除,不得恢复生产。设区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用于置换(出让)的退出产能纳入年度淘汰任务计划,负责监督用于产能置换(出让)的生产线按期拆除退出,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经信厅。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厅。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各市经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省经信厅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情况反映。
省经信厅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出现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信部上位文件的变化以及本省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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