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环境规划院孙宁等: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控迫在眉睫 急需建立相应的环境监管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
环境规划院孙宁等: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控迫在眉睫 急需建立相应的环境监管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现状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早期我国一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现状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早期我国一些地方矿山开采粗放发展、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环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私挖滥采现象较为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严重。关闭形成历史遗留矿山后,整治技术难度大、资金需求量多,是我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难点之一。
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迫在眉睫
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的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工作总体滞后。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网站上公开曝光的矿山生态环境整治突出问题包括:违法开采、野蛮开采、变相躲避生态环境整治责任;生态环境整治进程严重滞后;历史遗留矿山固体废物不规范堆放,淋溶水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体,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其中,矿山固体废物不规范堆放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直接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区域生态功能的安全性。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以湖南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省份的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为重点,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的整治工作。分析各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矿山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可以发现,涉重金属采选活动较为集中的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省从矿山污染防治、尾矿库风险管控、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强化了整治任务的设计。
今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技术方案》及配套技术文件,标志着黄河流域沿黄九省(自治区)将在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调查评价工作,为后续全面系统实施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治与环境监管、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重大工程项目奠定基础。
当前,我国未建立系统有效的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历史遗留矿山与在产矿山企业相比具有不同的环境监管特点。在产矿山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和日常环境监管要求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达标排放制度等,具有相对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但历史遗留矿山则不同,现行针对有责任主体的污染企业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监管。当前,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监管主要是从水体水质环境达标、土壤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控等角度出发,缺乏专门针对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特点的污染防治监管制度。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度、土地复垦制度、核查制度和清单管理等,实施过程中侧重于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恢复、土壤结构重构和生态植被恢复等,但对于矿山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关注不足。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脱节,部分地方实施的生态修复工程被称为“盖被子”工程,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水体水质改善不明显,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未得以有效控制,综合整治效果不佳。
由于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治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历史遗留矿山调查过程中主要参考和借鉴固体废物调查、建设用地土壤调查、农用地土壤调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这些调查类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历史遗留矿山(区)环境污染和环境影响的特点。历史遗留矿山(区)污染评价、风险评估、工程勘察、整治标准、方案设计、绩效评价、跟踪监测、成效评估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缺失明显,使得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环境调查、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成效评估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进行支撑。
加快建设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监管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
“十四五”时期,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问题的短板,应高度重视并加快建设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监管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
首先,建议尽快制定加强我国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确立历史遗留矿山污染调查制度、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源清单制度、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整治工程管理制度、跟踪监测与成效评估等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监管制度体系。
其次,及时搭建起以重金属污染为主的,包含硫铁矿、石煤矿等非金属矿在内的历史遗留矿山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技术规范体系框架。组织制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技术规范、历史遗留矿山水文地质调查技术规范、废弃矿硐详细勘察技术规范、历史遗留矿区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及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废渣和矿硐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矿区跟踪监测与整治成效评价技术规范等,形成“调查—评估—分级—整治—验收—跟踪—评估”全过程的技术体系。
第三,广泛征集并确定出一批典型的、不同污染类型和不同风险水平的污染整治与风险管控国家试点项目,在试点过程中不断积累工程建设经验,推进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对历史遗留矿山连片的污染矿区,应高度重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在统一指导下,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有序、经济有效地推动矿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不断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快历史遗留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规范的编制,规范和提高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的技术水平。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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