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普惠度的通知
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普惠度的通知9月14日浙江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普惠度的通知。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省美丽浙江建设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普惠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治水办:
近年来,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2021年水环境质量创历史新高,但部分断面水质波动、反弹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巩固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普惠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断面管控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根据《省控以上重点管控断面选取原则(试行)》(附件1)每年评估筛选一批地表水省控以上重点管控断面,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场景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落实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断面实施省级督导帮扶和市级包干落实责任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治水办组织专家对重点管控断面实施“点对点”精准帮扶;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对水质改善成效不明显、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升断面水环境质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治水办对重点管控断面水质提升工作负总责,强化断面水质提升的督查督办,密切跟踪工作进度与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每个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二、完善断面走航“体检”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治水办要建立健全定期分批开展省控及以上断面走航排查分析机制,组织对水质较差、水质不稳定、汛期污染强度较大的省控以下断面开展走航排查分析。充分利用无人船、无人机、红外成像等技术手段开展断面问题排查,通过“浙里碧水”场景应用建立完善省控以上断面汇水范围矢量数据库,并逐步扩展到省控以下断面,动态更新断面汇水范围内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医疗机构等涉水污染源数据库,找准问题、成因、对策、落实“四个在哪里”,梳理形成并完善断面“一点一策”治理清单,分析突出问题,明确工作任务、治理项目和时间节点,综合施策、系统施治、严防反弹。
三、完善断面水质预警机制。根据地表水考核评价监测数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等级划分》(附件2)实施三级三色预警。省治水办、省生态环境厅按月向相关市治水办、生态环境局下发水环境质量预警函,并纳入“浙里碧水”应用场景。根据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按照《水质自动站监测预警等级划分》(附件3)在“浙里碧水”场景应用中实施重点预警、一般预警、关注提醒。以上预警(提醒)信息将通过“浙里碧水”场景应用发送至各设区市治水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设区市治水办、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三级三色预警信息20天内,通过“浙里碧水”场景应用报送预警处置情况(溯源分析、问题成因、年度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整治清单,以及立行立改整改措施和现场处置照片);在收到重点预警、一般预警信息3个工作日内,通过“浙里碧水”场景应用报送预警处置情况(溯源分析、问题成因、整改措施和现场处置照片);在收到关注提醒信息后,及时予以处理并视情报送。
四、完善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断面水环境问题闭环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监督管理局通报问题,要及时通过“浙里碧水”场景应用以正式文件报送原因分析和整改工作情况。对断面水质预警问题,要按照第三条的要求及时通过“浙里碧水”场景应用报送预警处置情况。要充分借助“浙里碧水”场景应用辅助问题溯源分析,推进工业源、生活源、农业面源、船舶移动源“四源共治”。坚持“三水统筹”,污染减排和生态增容两手发力,强化流域系统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将不定期调度断面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各地要积极报送典型经验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将予以宣传推广,形成示范效应。
五、完善专家精准帮扶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组织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多领域专家成立水环境质量专家顾问组,针对重点管控断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家“点对点”精准帮扶;针对完成年度目标存在困难的断面,组织专家团队实施蹲点帮扶指导。专家组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帮扶,每季度现场帮扶应不少于2次,协助开展问题溯源、症结诊断,提出针对性建议,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应急和长效相结合、减排与增容相结合的精准水环境治理,推进科学治水、精准治水、依法治水。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讲座,加大治水科研投入,及时发布水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导目录,推广优秀工程案例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专业水平。
六、完善通报约谈督办问责机制。省治水办、省生态环境厅将对群众反映强烈、水质严重反弹、工作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予以通报;对连续三个月为一级(红色)预警的断面,约谈断面责任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落实治水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职不力的情况,提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对辖区内整体水环境质量偏低、存在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等情况的县(市、区),列为全省水生态环境督导帮扶重点县,对问题未有效解决的,列入“五水共治”重点管理县;对问题久拖不决的,将有关线索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七张问题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地要建立健全通报约谈督办问责机制,进一步强化治水主体机制。
七、完善公众参与治水机制。各地要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曝光反面典型,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水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深入广泛开展新时代浙江治水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拓宽信访、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加强治水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数字治水监管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浙里碧水”场景应用,加快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充分利用“浙里碧水”场景应用不断完善数字化治水监管机制,实现断面水质预警及问题处置闭环管理。积极推进数字治水,切实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构建水生态环境智能化监测网络,深入推进大数据与水生态环境治理深度融合,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堵点、难点、痛点,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智慧化治理水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控以上重点管控断面选取原则(试行)
一、重点管控国控断面选取原则
A-上年年均水质未达到国家年度目标的断面;
B-上年以来被部里通报过的、被省级一级(红色)预警过的、中央及省委巡视督察反馈问题的断面;
C-上两年以来年均水质出现过未达Ⅲ类的断面;
D-上两年以来单月水质出现Ⅴ-劣Ⅴ类的断面;
E-上年年均水质为Ⅲ类,但定类指标浓度距离Ⅲ类限值20%以内的断面。
二、重点管控省控断面选取原则
F-上年以来被省级一级(红色)预警过的、中央及省委巡视督察反馈问题的断面;
G-上两年以来年均水质出现过未达Ⅲ类的断面;
H-上两年以来单月水质出现Ⅴ类或劣Ⅴ类的断面。
附件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等级划分
地表水断面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级(红色)预警:
(一)省控及以上断面累计水质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
(二)省控及以上断面累计水质较上年同期下降2个类别及以上;
(三)省控及以上断面累计水质较上年同期从达到或优于Ⅲ类下降为Ⅲ类以下的;
(四)省控及以上断面当月和累计水质为劣Ⅴ类,省控以下断面累计水质为劣V类。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二级(橙色)预警:
(一)国控断面累计水质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类别;
(二)省控及以上断面当月水质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
(三)省控及以上断面当月水质较上年同期下降2个类别及以上;
(四)省控及以上断面当月水质较上年同期从达到或优于Ⅲ类下降为Ⅲ类以下的;
(五)省控及以上断面累计水质为Ⅴ类;
(六)省控以下断面当月水质为劣Ⅴ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三级(黄色)预警:
(一)省控断面累计水质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类别;
(二)省控及以上断面当月水质为Ⅴ类。
备注:pH值不作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的单独定类指标。若国家和省级考核指标发生变化,按新的标准执行。
附件3
水质自动站监测预警等级划分
水质自动站监测预警等级分为重点预警、一般预警、关注提醒,重点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重点预警:
(一)国控断面日均值为劣V类;
(二)省控断面连续三日以上日均值为劣V类。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一般预警:
(一)国控、省控断面日均值低于目标二个级别;
(二)省控断面日均值为劣V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关注提醒:
断面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等3个水质指标连续三组时均值超前24小时均值3倍,且超Ⅲ类水质标准的;
备注:单独因溶解氧或pH值触发的重点预警、一般预警按照关注提醒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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