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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三批)

来源: 网
时间:2022-09-08 1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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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三批)为巩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

为巩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联动积极查处了多起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同时督促违法企业立查立改,确保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到位,促进企业规范固废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盘锦某公司涉嫌非法委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至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调查辽宁某公司涉嫌存在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辽宁某公司安环负责人李某将盘锦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液转移到辽宁某公司,并委托中间人杨某处理废液,未签订处置协议也未验证处理单位资质,杨某接收废液后联系社会无业人员纪某(另案处理)实施非法倾倒。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废液进行检验,经鉴定,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2:辽阳市两非法炼油点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辽阳县某村检查中发现一处非法炼油点,经调查该炼油点将产生的废水、油水混合物未经处理排放到院内土壤中。当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现场受污染情况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该非法炼油点排放废物超过国家标准浓度限值32倍和66.3倍,因此该非法炼油点的行为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2022年3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辽阳县某村检查中发现一处非法炼油点将产生的废水、油水混合物排放到院内土壤中,并把沾染油的塑料袋直接丢到附近沟里。经认定,该非法炼油点院内沾染油的塑料袋为危险废物。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院内3个点位土壤内石油烃总含量分别9.91*105mg/kg、3.27*105mg/kg、8.64*105mg/kg;3个点位的石油烃浓度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标准限值9000mg/kg要求,已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上诉两个非法炼油点已被辖区政府关闭取缔。

案例3:大连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金州公安分局到大连某公司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镍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水池内存有红褐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镀锌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有黑绿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厂区西侧有两个土坑,坑内有红棕色废水,均未采取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和2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内液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底部固体和土坑底部固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砖壁处土壤检材和池内液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证明废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大连某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擅自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人员已与第三方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联系,将水池和土坑内的污水进行清运。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目前,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案例4:阜新阜蒙县染料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镇一家染料加工点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除产品以外的残渣,废液,排入院内无防渗自挖土坑内。2021年12月2日,阜蒙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所排废液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南侧渗坑:PH:0.01、铬:3.19*103mg/L;西南渗坑:PH:0.49、铬:1.90*103mg/L。该加工点排放废液的行为涉嫌通过渗井排放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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