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重庆通报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结果
重庆通报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结果8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处理意见的通知》,经对提出申辩的
8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处理意见的通知》,经对提出申辩的36家环评单位和28名环评工程师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16家环评单位和7名环评工程师的申辩理由,其余20家环评单位和21名环评工程师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并决定对未反馈和未采纳申辩理由的27家环评单位、33名环评工程师予以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经对提出申辩的12家环评单位和7名环评工程师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9家环评单位和2名环评工程师的申辩理由,其余3家环评单位和5名环评工程师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并决定对未反馈和未采纳申辩理由的7家环评单位和10名环评工程师按“挂靠”期间办理的环评报告数量累计计罚,其中1家环评单位和1名环评工程师失信记分10分;6家环评单位和9名环评工程师失信记分20分,纳入限期整改。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等文件要求,自2021年11月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住所在重庆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开展了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针对诚信档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经对提出申辩的36家环评单位和28名环评工程师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16家环评单位和7名环评工程师的申辩理由,其余20家环评单位和21名环评工程师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并决定对未反馈和未采纳申辩理由的27家环评单位、33名环评工程师予以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做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1。
二、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及《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针对涉嫌“挂靠”的情形,经对提出申辩的12家环评单位和7名环评工程师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9家环评单位和2名环评工程师的申辩理由,其余3家环评单位和5名环评工程师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并决定对未反馈和未采纳申辩理由的7家环评单位和10名环评工程师按“挂靠”期间办理的环评报告数量累计计罚,其中1家环评单位和1名环评工程师失信记分10分;6家环评单位和9名环评工程师失信记分20分,纳入限期整改。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受理纳入限期整改名单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报送的环评文件,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做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2。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应当针对通报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不予受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严格审查环评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报批的环评文件,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环评工程师加大靶向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意识,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联系人:乔雷;联系电话:88521845。
附件:1.诚信档案专项整治行动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平台信息问题及处理意见清单
2. 诚信档案专项整治行动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涉嫌“挂靠”问题及 处理意见清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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