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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22-08-23 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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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重金属污染防控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临汾市制定了《临汾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重金属污染防控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临汾市制定了《临汾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临汾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及省厅《山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三、主要目标

以临汾市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基础,到2023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1%,到2025年下降3%,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到2035年,建立健全临汾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加强重金属污染物环境管理

1.全面排查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各分局要进一步排查,尤其是以环境治理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名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而实际仍为利用含锌废渣/灰生产氧化锌/次氧化锌(行业代码2619)或硫酸锌(行业代码2613)等锌无机化合物相关项目企业,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各分局要进一步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摸清园区名称、级别、地址、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等情况,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各分局要及时增补“十四五”以来的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十三五”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上报市局后在市生局网站上公布。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各分局要根据2023年、2025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目标,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要督促未完成“十三五”时期重金属减排任务的企业完成减排任务,建立重金属减排项目清单,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提前对照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抓紧整改,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各分局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具体豁免办法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二)严格准入,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科学合理测算新增重金属排放量。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编制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原辅料和污染治理设施等进行分析,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地测算各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测算结果满足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按照2023年底削减1%、2025年削减3%的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统筹辖区可替代重金属减排量的使用,减量替代比率不低于1.2:1;对提前完成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遵循“等量替代”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环评项目技术评估、审查,向环评审批部门递交环评审批申请时,应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指标来源申请。经市局提出总量替代意见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无明确具体总量替代来源的,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

总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总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是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消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来源原则上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内,通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减排措施或工程,可监测、可核实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

3.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4.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我市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鼓励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入区。

(三)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1.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

2.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属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应通过升级改造、深度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3.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

4.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满足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建立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台账管理,如实记录相关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严格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5.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推动地方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四)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铅锌、电镀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要贯彻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废水、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分局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2.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分局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3.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有序组织开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分局与属地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总量控制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重金属总量控制工作。

(三)加强财政支持。各分局要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排放实施生产工业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项目,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和《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申请、使用资金,实施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支持各分局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五)定期调度进展。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6月25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报告、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分局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分局实施预警,对发现有未落实“等量替代”或“减排替代”以及不符合豁免条件实施豁免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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