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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22-07-27 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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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日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旨在保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高效,充分

日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旨在保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高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加大市污水治理和防治工作力度。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2〕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高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加大我市污水治理和防治工作力度。同时,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市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心怀“国之大者”保护生态环境,秉承“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系统推进治理城镇污水,保护我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呵护和保护好琼海的绿水青山、碧水蓝天,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提档升级,全面形成全民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提升我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保障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高效,尽快实现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二)规范和完善我市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

三、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维管理的模式

(一)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属于琼海市嘉积城区污水处理远期规划建设目标之一,按照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计标准,目前,上述两座污水处理厂共用一套进水设施设备。为保障嘉积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正常运维,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功能和效益,实现水环境的全面提升,改善人居环境,按照2014年9月23日,琼海市人民政府与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第3条约定“琼海市人民政府将琼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授予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琼海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方式,将本项目委托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采用嘉积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模式执行。

(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为保障我市会山、长坡、万泉、龙江、阳江、石壁、中原、塔洋、大路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竣工后能顺利投入正常运维,充分发挥各镇污水处理设施功能和效益,实现水环境的全面提升,改善人居环境,按照2014年9月23日,市政府与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第3条“琼海市人民政府将琼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授予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约定。由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长坡镇、会山镇、龙江镇、阳江镇、石壁镇、大路镇、塔洋镇、中原镇、万泉镇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均在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区域内。同意以直接委托运营的方式,将本项目全部委托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采用运行成本+合理利润的模式。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琼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琼海市城市规划范围(包括嘉积、官塘、博鳌三大组团)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统筹,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工作,由市水务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征收,代征手续费为2%,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2021年12月,我市会山、长坡、万泉、龙江、阳江、石壁、中原、塔洋、大路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基本实现通水试运行,为规范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市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科学开展我市镇污水处理费的工作。

1.征收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城水〔2019〕81号)等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并管理镇污水处理费。

2.征收范围。

全市各镇镇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镇污水处理费(市政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和未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仍向城镇排水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向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3.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琼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海价字〔2016〕53号)等文件执行。

4.征收时间。

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以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交接运行之日起开始实施。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结算,在次年3月底前市水务局完成对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及供水企业全年征收应缴的污水处理费汇算清缴工作。

5.征收方式。

市政府确定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水务局。为降低征收成本,实现应收尽收,市水务局根据琼海供水情况委托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代征镇污水处理费(其中:各镇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镇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征镇污水处理费,各镇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镇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由各属地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代征镇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公司代征手续费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的2%计提,安排镇农业服务中心代征工作必要的经费。代征手续费和代征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安排。

6.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的方式。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等)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7.镇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

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支出纳入年初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落实党委统筹、党政同责,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推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为保障琼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及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顺利进行,由市政府成立琼海市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市自来水公司、市污水公司等部门的分管同志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梳理细化本辖区、本部门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把控时间节点,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管理监督。由市水务局负责督导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督导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强化对代征服务单位和镇污水运维单位的管理考核,推行服务激励;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市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及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政策宣传。开征镇污水处理费是贯彻生态立市、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也是每一位城镇居民应尽的义务。各镇、各部门要通过媒体、电视、手机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宣传,让群众知晓收费目的、政策依据、相关标准以及拒缴法律责任等,取得广大民众对征收镇污水处理费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民众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管查处力度,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以现行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水资源岗要加大对自备井用水户的监管力度,对无证取水行为从严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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