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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来源: 网
时间:2022-07-04 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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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十四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的处置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贵州省

为进一步优化“十四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的处置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贵州省制定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详情如下:

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022年6月

目录

前 言Ⅰ

第一章 规划背景 1

一、“十三五”取得的主要成效 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第二章 产生现状与需求分析 4

一、产生现状 4

二、收集、利用处置情况 4

三、产生量预测与短板分析 5

第三章 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规划目标 8

第四章 主要任务 9

一、优化利用处置结构 9

二、完善配套收集转运体系 11

三、推进利用处置工艺提升改造 12

四、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13

第五章 保障措施 15

一、强化规划约束 15

二、落实主体责任 15

三、重视技术支撑 15

四、加大监管力度 15

五、推进公众参与 16

前言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对于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十四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的处置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制定本规划。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建立并持续改进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核发等全在线申报办理,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运、处置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开展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利剑”专项行动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开展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安全专项整治、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逐步规范全省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处置。

(二)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大幅提升。工业源危险废物方面,2020年全省共有收集企业63家,利用处置企业55家,收集能力从2015年的43.75万吨/年提高至398.99万吨/年,利用处置能力从2015年的78.60万吨/年提高至297.63万吨/年。医疗废物方面,2020年全省共有收集处置企业35家,收集处置能力从2015年的2.13万吨/年提高至9.52万吨/年。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总产生量103.94万吨,从总能力上看,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已能满足省内产废企业利用处置需求。

(三)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提高。与川、滇、渝三省(市)建立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及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形成风险防控区域合作。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保障了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链初具雏形。全省含汞废物、含铅废物的利用处置设施主要分布在铜仁市和黔东南州,与汞化学试剂、汞触媒、铅蓄电池等生产企业形成了相对布局集中的上下游产业链,初步促成了全国含汞废物和全省含铅废物的主导流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能力过剩与短板并存。就省内产生量而言,全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总体过剩,个别能力过剩比较明显,如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矿物油、铝灰等。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含锌废物、精(蒸)馏残渣、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在其收集、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情况下,设施分布存在区域性不平衡。各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容量已逐渐趋于饱和,难以持续为省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提供处置场所,飞灰处置能力短板日益突出。

(二)配套收集转运体系不完善。我省部分地区医疗废物运输距离较远,收集转运成本较高,已占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行成本的60%以上。全省社会源危险废物点多面广,不易收集贮存,实际申报量不到理论估算量的四成。

(三)工艺水平仍需提升。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工艺技术良莠不齐、整体水平不高,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还存在一些“散乱污”非法处置企业。

(四)跨省转入转出比例出现“逆差”。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导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出现较为严重的“逆差”。2020年底,危险废物转入量是转出量的24倍,对我省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总体上看,“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活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医疗废物产生量有所增大,社会源危险废物是目前我省危险废物监管的薄弱环节。因此,本规划将工业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主要社会源危险废物作为规划重点。

第二章产生现状与需求分析

一、产生现状

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总产生量103.94万吨,其中,工业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主要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分别为87.01万吨、3.06万吨和13.87万吨。

(一)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源危险废物涉及31个类别。产生量较大的类别主要有含钡废物、焚烧处置残渣、无机氰化物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分别占工业源危险废物的57.26%、13.39%、11.62%、5.52%和2.70%。

(二)医疗废物。产生的医疗废物涉及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5类危险废物。其中,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分别占医疗废物的88.12%和11.32%,其他3类危险废物占医疗废物的比重不足1%。

(三)社会源危险废物。全省主要社会源危险废物为废铅蓄电池和机动车修理产生的废机油。经测算,上述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分别为9.35万吨和4.52万吨。

二、收集、利用处置情况

2020年,全省工业源危险废物核准收集能力398.99万吨/年,实际收集量64.16万吨/年,实际收集量是核准收集能力的16.08%。工业源危险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量111.47万吨,其中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量62.36万吨,占实际利用处置量的55.94%;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量49.11万吨,占核准经营能力的16.50%。

全省医疗废物核准收集处置能力9.52万吨/年,实际收集处置量3.06万吨/年,占核准经营能力的32.14%。

三、产生量预测与短板分析

(一)工业源危险废物。经预测,到2025年全省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将增加至131.86万吨,其中,含钡废物由2020年的49.82万吨增长至56.06万吨,以飞灰为主的焚烧处置残渣由2020年的11.65万吨增长至47.07万吨,利用处置能力缺口分别为51.98万吨和43.47万吨,有必要新增相应的利用处置设施,补足能力短板。与现有能力相较,其他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到2025年仍有富余。

(二)医疗废物。经预测,到2025年全省医疗废物产生量将达到5.34万吨。我省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9.52万吨/年,可满足“十四五”期间医疗废物处置需求。之前,除贵阳市和黔南州,其他市(州)尚不具备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的处置能力,但随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明确这两类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药物、药品和其他废物进行处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的处置能力已不存在短板。医疗废物方面短板主要集中在收集转运方面。

(三)社会源危险废物。经预测,到2025年全省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废机油产生量分别为13.45万吨、6.02万吨,现有设施在扣除工业源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后,仍能满足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短板主要集中在收集转运方面。

第三章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我省“工业倍增”行动背景下,深入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政策引导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口设置“四合一”试点。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立足全省当前需要,兼顾长远发展,针对性地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优良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区域需求协调发展,形成总量匹配、布局合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

——严格准入,市场调节

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严格遵循“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原则。鼓励新改扩建的利用处置设施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工艺和设备,支持良性市场竞争,促进工艺升级,提升利用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设施布局不平衡基本解决,结构性短板基本补齐,跨省转入转出比例显著下降。进一步完善收集转运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行业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四章主要任务

一、优化利用处置结构

(一)化解能力过剩。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总量,推进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除结构性短缺的利用处置设施外,对已满足我省需求、产能过剩、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规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的,严格核准下一个经营周期的经营能力。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

(二)补齐能力短缺。聚焦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短板,推动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构建渠道多样、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体系。鼓励含钡废物产生企业合法自行利用处置,同时新增一批含钡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作为托底保障。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移动处置设施,提高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

(三)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原则上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医疗废物等为处置重点。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

(四)严控跨省转入倒逼结构调整。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白名单”制度,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严格管控跨省转入风险。遵循就近处置原则,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转移自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或省内统筹布局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为主。加强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成分监测,提高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研究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最不利情况下危险废物跨省转入造成环境污染所需的治理费用。

专栏1 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1.在有条件的市(州)布局建设一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设施。“十四五”期间,补齐50万吨利用处置能力缺口。

2.在安顺市、黔东南州和铜仁市等含钡废物主要产生区域布局建设含钡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十四五”期间,补齐60万吨利用处置能力缺口。

专栏2 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管

1.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和国家或省统一布局的特定类别为主。

2.禁止转入单纯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

3.单独收集企业须与省内有关利用、处置企业形成收运处一体化发展格局。

二、完善配套收集转运体系

(一)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能力建设。建立村—乡(镇)—县(市、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区域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在毕节、铜仁、黔东南、黔南现有设施空缺区域适当补充建设处置或收集设施,逐步实现边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开展特殊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鼓励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在花溪大学城等大中院校集中区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推广到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

(三)解决设施不平衡布局。通过支持以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为主导,联合专业收集转运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设施,推动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企业一体化改革,提升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含锌废物、精(蒸)馏残渣和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能力,运往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市(州)进行利用处置,解决区域性的收集、利用处置设施不平衡问题。

三、推进利用处置工艺提升改造

(一)高标准建设新的集中利用处置设施。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应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的主流成熟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探索新建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口设置“四合一”试点,优先支持省内有需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二)提高现有设施的运营水平。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现有利用处置设施规模和技术工艺按照新建设施要求完成升级改造;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提升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鼓励对于距离环境敏感点较近,且环境问题投诉多的现有利用处置设施搬迁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三)集中优势整合发展。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在铜仁建设国家级含汞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提标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推动形成龙头企业。将含铅废物的利用处置单位主要布置在黔东南台江工业园区,建设省级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逐步淘汰“散乱污”企业,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专栏3 危险废物处置重点工艺提升

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宜采用回转窑+二燃室+热能利用设施+烟气净化设施,单炉焚烧规模100吨/日及以上,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不小于3万吨/年。

2.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水泥窑及窑尾余热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净化设施,其他还应满足GB30485、GB50634、HJ662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单线规模10吨/日及以上的,宜采用焚烧工艺,焚烧设施宜采用回转窑(或热解炉)+二燃室+烟气净化设施;单线规模小于10吨/日的,宜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非焚烧工艺,单线规模不低于3吨/日。

四、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一)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寨)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要求,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将医疗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二)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转运、处置能力。根据省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规范设置协同应急处置设施的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约束

原则上按照规划提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类别和布局进行项目选择。建立规划的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设施选址应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本《规划》的解释和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推进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利用处置企业的设施建设和生产运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重视技术支撑

持续关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工作,鼓励利用处置企业自主研发、积极引进、升级改造和示范推广。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解决重点问题时的人才补充和技术支撑。

四、加大监管力度

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重点,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防止污染环境。规范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依法整改、淘汰或关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从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五、推进公众参与

利用“两微”平台加强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和危险废物防治工作宣传,鼓励公众、媒体等监督举报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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