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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2-06-23 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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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发布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本次修订包括增加预警启动条件,调整了适用范围,优化应急响应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本次修订包括增加预警启动条件,调整了适用范围,优化应急响应措施等。

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雨城区、名山区、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荥经县和经开区要严格按照市级预警要求执行本应急预案,汉源县和石棉县可按其空气质量预测适时启动预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点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雅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雅电集团。

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区)及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发布后各县(区)及经开区预案、各单位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点企业、单位“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承担市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

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接到预警启动后,立即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各自实施方案。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含机制砂石加工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牵头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配合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及经开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市公安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路检等工作;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高排禁放区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和货车绕行疏导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经开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执法力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各县(区)及经开区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负责对不落实重点企业、单位“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情况依法处罚,监管及处罚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及矿山露天作业名单并及时更新,并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督促矿山露天作业企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施工工地、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城市道路新建、城市绿化作业等工地、商砼站和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等企业扬尘防治,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各县(区)局及直属一大队加大道路抛洒滴漏、城市垃圾焚烧、秸秆落叶和祭祀物品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直排等执法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停运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开展实地督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臭氧攻坚和秋冬季重点时段应急减排施工名单并及时更新;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养路段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指导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辆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市水利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水利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河道采砂和河砂加工厂(场)作业名单并及时更新;落实行业内水利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以用促禁,实现无秸秆焚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农业综合发展、农田整理等涉农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农用机械)使用等措施;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市国资委: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督促市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工地、砂石场(厂)、采沙场等相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规范落实各类扬尘防治措施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按照部门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市林业局: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督促落实林区道路建设、机械采伐等林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运输,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采伐设备)使用等措施;指导各县(区)及经开区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空气环境污染;督促指导各县(区)及经开区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宣传报道。

市气象局:向市专项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工作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雅电集团:落实市专项工作小组指令,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用电监管。

2.3 县(区)及经开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 监测会商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

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1—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地区、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市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预警分级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和预警条件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4 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3.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3.6 预警审批程序

黄色预警发布,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橙色预警发布,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红色预警发布,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雅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预警指令后,按程序启动预警执行本应急预案。

4.2 城市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区)、经开区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2.1 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0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动态更新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非重点行业中涉气排污大户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各县(区)、经开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县(区)、经开区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物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和雾炮抑尘(降温)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面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各级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各级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列入《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按照黄色预警控制措施,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市级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省、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施工现场配置的抑尘降尘设施要求正常开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和雾炮抑尘(降温)等管控措施,具体实施措施由各县(区)及经开区主管部门细化制定。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情况下,主动减排。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南外环、北外环(含)内区域,每日6:00至22:00时国Ⅳ(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祭祀物品等露天禁烧措施,按禁放区划定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时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执行各县(区)及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及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南外环、北外环(含)内区域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其余车辆执行工作日限行政策,具体限行政策由市公安局专项方案有关规定)。

4.2.4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县(区)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4.2.5 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1)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如错峰生产、轮产等措施按日常一般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但不计入减排基数。

(2)应急减排措施的细化分工与内容调整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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