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北京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京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本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根
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本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区城管委起草制定了《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9日-6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jmy69040451@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0号院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9040451
4.传真:010-69083307
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密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意义
(一)促进源头减量
通过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倡导“光盘行动”,厉行节约,制止浪费。
(二)加强环境保护
强化非居民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通过减少排放、提升收运处理能力等措施,减轻末端处理设施压力,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收尽收、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深化科学管理
落实排放登记制度,建立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精准对接合同关系,引入相互制衡的利益传导机制,推进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四)弘扬文明风尚
进一步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带头,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新风尚。
二、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政策引导,计量收费。强化排放者付费的责任意识,完善“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的机制,全面实行计量收费,逐步推行定额管理,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收费,促进源头减量。
2.便民易行,精细管理。按照方便易行的思路,针对非居民单位设计便于执行的管理措施。以计量收费为抓手,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计量精准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定额管理机制,促进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3.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着眼长远、立足现状,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准备阶段、计量收费阶段和定额计量收费阶段)实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1.2021年9月起,推出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调价政策宣传动员到位,按照新标准实行计量收费各项准备基本到位,厨余垃圾减量提质效果初步显现。
2.利用一年时间,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和计量收费管理体系基本完善,行业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迈上新台阶,非居民单位减量意识深入人心,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具备定额管理基础,实行定额计量收费。
三、主要措施
(一)对象范围
1.本方案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本方案不涉及。
2.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以下简称“单位集体食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3.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二)收费标准
1.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调整为300元/吨。自2022年9月30日起,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定额阶梯收费,具体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
2.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
(三)计量方式
1.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为简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
2.采用收集容器容积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即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
(四)定额管理
1.定额计量收费在单位集体食堂先行实施,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2.以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的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核定产生量定额,作为执行定额阶梯收费的依据。产生量定额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五)合同管理
1.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增强企业服务意识,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非居民单位要与所在各镇街(地区)、中关村密云园和区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单位要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运输单位要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运输服务合同和处理服务合同签订信息。
2.运输服务合同主要明确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运输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处理服务合同主要明确处理量、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运输和处理质量要求等事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3.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六)支付与结算方式
1.非居民单位依据厨余垃圾运输量和政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运输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运输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运输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
2.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清分办法》(见附件),对运输和处理成本进行监审,将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按监审成本比例或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比例在运输、处理环节进行合理分配。运输单位应建立收费专用账户或与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收费共管专用账户,独立核算,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3.建立保障资金统筹机制。当收费不足以弥补运输和处理成本时,根据计量数据核准情况和考核情况予以补贴。对于厨余垃圾在运输环节和处理设施的称重量损耗和误差,原则上以处理设施称重量为基准,对运输单位的合理损耗进行补贴。合理损耗具体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七)计量管理系统
1.运输单位应按照要求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提供垃圾收集容器身份识别标识的安装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使用,将厨余垃圾运输数据形成电子联单(包括时间地点、非居民单位及代码、称重量、分类质量、现场拍照、车辆等信息),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若车载计量称重设备损坏,运输单位提供纸质三联单,并尽快修复。
2.处理单位应设置车牌识别和自动计量称重设备,将进厂运输车辆、称重量、分类质量、时间等信息形成电子联单,相关数据接入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托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居民厨余垃圾分类、排放、运输、处理全链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置。
3.运输和处理环节联单数据,除接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外,还应接入各镇街(地区)、中关村密云园排放登记信息系统,并实时上传至市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可信、不可篡改、来源可追溯。非居民单位和运输单位能够查询其厨余垃圾日运输量。
4.运输单位应落实厨余垃圾运输联单制度,在各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以联单为基础做好计量统计应用工作。运输单位与处理单位也应做好环卫运输记录单的填写、保存备查。
(八)运输和处理单位管理
1.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协调运输单位与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
2.各镇街(地区)、中关村密云园对辖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统筹管理,指导非居民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九)非居民单位管理
1.非居民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向各镇街(地区)、中关村密云园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就餐规模、厨余垃圾产生量等)。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各镇街(地区)、中关村密云园规范排放登记管理,加快推进排放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依托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建立非居民单位台账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2.非居民单位负责垃圾收集容器的购置维护。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120升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和身份识别标识完好整洁。非居民单位负责将收集容器运送至与运输单位约定的桶车交接点。
3.非居民单位要及时确认运输单位反馈的计量数据和分类质量。通过“光盘行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按照国家和本市水务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要求,非居民单位应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所需分类、减量和处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十)违规行为管理
1.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生活垃圾管理、企业登记等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比对,监管非居民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运行情况。
2.城管执法部门对不执行排放登记制度和各类非法倾倒、收集、运输行为进行查处,加强执法和管理结合,注重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开展精准执法。
3.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乱收费、议价收费、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21年9月前)。9月前,落实排放登记、清理规范运输单位、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组织合同签订等工作。
2.计量收费阶段(2021年9月起)。按照新的标准向非居民单位实行计量收费。加强跟踪指导,开展计量收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运输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研究核定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定额。
3.定额计量收费阶段(2022年9月起)。在继续完善非居民单位计量收费机制的基础上,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定额计量收费。
四、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工作分工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统筹组织管理,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统筹保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清分机制。
3.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和各类非法倾倒、收集和运输行为。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依法查处乱收费、议价收费、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行为。
5.各镇街(地区)、中关村密云园负责本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排放登记制度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实施步骤组织实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
2.加强政策指导。各单位、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排放登记、计量管理、定额管理、合同签订、费用收缴、清分机制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统筹。
3.加强宣传培训。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就计量收费管理政策以及因政策调整产生的相关问题,提前准备宣传口径,进行部署安排。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引导,加强对非居民单位关于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产生者付费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4.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与12345服务热线投诉、媒体曝光、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行管理和计量收费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清分办法
附件
密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清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本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第三条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本办法不涉及。
第二章 收缴费主体
第四条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
第五条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第三章 收费与清分
第六条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标准收费为300元/吨,其中:运输费132元/吨、处理费168元/吨(按照运输和处理成本测算价格比例清分)。
第七条单位集体食堂先按标准收费执行,适时将实行定额阶梯收费,具体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
第八条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
第四章 收费结算
第九条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建立收费专用账户,根据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周期,向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取运输处理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明细中分列运输费、处理费税额。
第十条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根据处理服务合同约定周期,按照费用清分额度向处理单位支付处理费,处理单位向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统筹组织管理,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和各类非法倾倒、收集和运输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依法查处乱收费、议价收费、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密云区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密政办字〔2018〕62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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