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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22-05-25 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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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

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方案提出,到 2025 年,全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 2020年下降 2%,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排查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 2035 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区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 系 人:薛志刚

联系电话:0991-4182238(兼传真)

电子邮箱:gfc@xjepb.gov.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邮政编码:830063

2022年5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十三五”时期,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 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

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防控重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 6 个行业。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全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 2020年下降 2%,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排查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 2035 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区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复核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作为全口径清单的补充。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根据各地(州、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建立重金属减排项目清单,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有关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 2025 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二)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5.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6.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布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三)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7.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 2025 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 49.14 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

8.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

9.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者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积极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料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溯。

10.推进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强化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监管。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各地(州、市)要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实施分类整治。加强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有条件的地(州、市)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四)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12.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统筹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把重金属污染防控纳入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污染防控和重点减排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定期调度进展,加强指导帮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机制,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全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州、市)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资金支持,发挥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1 月 30 日前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全口径清单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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