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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2-05-23 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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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目标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目标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定的45项具体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4704件信访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

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全面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行动表现,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作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坚决保护好吉林大地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更好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诚恳接受、照单全收、主动整改,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坚持地方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协同推进,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上下联动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治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分门别类、精准施治,逐一落实目标、时限、措施、责任。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要组织深入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细化责任、跟踪问效、加强监督考核;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入排查摸底、优化细化方案、严格执法执纪;对工程建设不到位的问题,要科学论证、抢抓工期、强化保障、加强监管。

(三)坚持统筹推进、举一反三

坚持将督察整改与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紧密结合,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和全面建设生态强省紧密结合,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注重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破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遏制问题增量,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四)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同不赞同为立足点,将督察整改作为集中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有力契机,科学规划、靶向发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取信于民。

三、主要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定的45项具体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4704件信访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推动全面整改、系统治理、全面监管,各项具体整改任务全部按照时限要求推进。

(二)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每立方米29.5微克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3%以上,地表水I-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7.1%以上,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2.8%以下,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现新的显著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3%,湿地保护率达到50%,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四、主要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坚定不移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全方位、系统性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引领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政治责任。

2.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

3.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亲自部署、亲自上阵、带头整改、做好表率,做到重要事项亲自协调、亲自跟踪,重大案件亲自督办、亲自问效,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落实。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切实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二)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采取强有力措施,建立“两高”项目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相关规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推进钢铁冶炼装置大型化改造,推动水泥熟料生产线升级改造,调整玻璃产品结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2.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将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全省碳交易工作。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3.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陆上风光三峡”工程、“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建设,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4.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实施。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提升环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治理力度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加强中部城市联防联控。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03万吨和3.19万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实施秸秆全域禁烧,建立完善秸秆全量化处置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散煤监管体系,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有序推进散煤替代。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2.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深化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东辽河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严格新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东辽河、饮马河、查干湖等入河排污口整治。

3.深入打好青山保卫战。实施长白山森林生态保育工程,培育后备资源425万亩。开展长白山三江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升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湿地景观连通性。实施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加快建设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东辽河流域治理造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启动林草湿生态连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积极争创国家级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4.深入打好黑土地保卫战。深入总结推广“梨树模式”,支持四平黑土地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吉林西部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实施盐碱地改良治理。到2025年,保护性耕作面积达到4000万亩,占适宜区域耕地面积70%左右,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300平方公里。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十四五”末期,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2025年前,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5.深入打好草原湿地保卫战。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力度,在我省西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西部地区草原国家自然公园项目建设,集中连片草原建设草原自然公园。健全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到2025年,完成退化草原修复107万亩。科学确定湿地总量管控目标,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实施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快湿地综合治理。到2025年,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30处,新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2处以上。

(四)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补齐政策措施短板

1.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推动节能评估审查、城市供水和排水、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地方性立法。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构建政府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运用PPP模式、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破解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短缺问题。

3.推行生态环保补偿机制。完善森林、草地、湿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和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开展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逐步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

4.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健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环保行业用电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五)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督

1.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执法工作规则,修订完善执法目录,厘清各级执法队伍权责边界。持续强化执法队伍大练兵和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筹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2.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物联网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提级办理等机制,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完善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3.强化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

4.聚焦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问题。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毁林毁湿毁草等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危废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由省委、省政府成立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全省整改工作,省委书记景俊海、省长韩俊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业务指导组和宣传报道组5个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全省整改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二)压实整改责任。在省级方案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制定整改方案,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形成全省整改工作三级整改方案体系和责任链条。各地、各部门整改方案要对省级方案分解细化,涉及的整改任务都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导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更清晰、目标更明确、时限更具体、措施更精准,不能照抄照搬、“上下一边粗”。同时,按照“五化”工作法,高效运用“四项机制、八项制度”管理模式,采取调度、预警、通报、督办、约谈等手段,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推进实施,确保整改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督察检查。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对整改情况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组织日常督查或不定期抽查,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地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对重点整改任务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力、整改措施未按序时进度推进的地区开展督查检查,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和已办结案件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适时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验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重点督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攻坚完成情况和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确实有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确保督察整改高质量完成。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涉及责任追究的重点问题案件,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将实施方案纳入整改方案,将问责结果纳入整改落实情况,按时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党委和省直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整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涉及整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我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全程公开整改进展情况和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和梅河口市主要媒体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本级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氛围。

附件: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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