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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18-03-30 18: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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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环保网讯:日前,环保网获悉,河南鹤壁印发《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化工、有色、钢铁行业特别排放

环保网讯:日前,环保网获悉,河南鹤壁印发《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化工、有色、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探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全文如下:

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明、活力特色、幸福和谐之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1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管委〕目标相同)

一、工作任务

(一)推进能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电力保障,推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1.加快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建设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2018年10月底前,我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浚县、淇县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要充分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县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新增“双替代”用户工作目标。各县区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我市作为城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鹤壁供电公司

(3)持续开展燃煤散烧治理。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煤管办)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管办、国土资源局、质监局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全市及各县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3.2%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新增热电联产供热能力3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鹤壁供电公司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质监局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面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推进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2)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5.7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鹤壁供电公司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优化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资局

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全面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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