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全文 |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全文 |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环保网获悉,日前,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共有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大庆市人民政
环保网获悉,日前,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共有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政规〔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调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资环〔202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辖区内纳污水体的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市政府对使水环境造成恶化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扣缴下一年度财力或直接收取资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对主动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给予横向补偿的政策。水环境生态补偿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补偿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生态环境补偿方案,核定各县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应缴纳和补偿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提出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对管辖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作为被考核对象,应尽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义务,享有接受补偿的权利。
第六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是指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补偿、恶化者扣缴”的原则,通过定期监测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评估各有关单位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同比变化情况(△CWQI),按照“恶化”扣缴、“改善”补偿的方式计算各单位生态补偿金。△CWQI计算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51号)执行。
第七条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结合我市水环境现状主要污染物和国家对我市水环境质量考核要求,设定9项考核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氟化物。每年考核12个月,其中因断流等因素无法采样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不参与本月考核,如被考核对象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全部无法采样,则本月该被考核对象不参与全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排名及资金的扣缴与补偿。
第八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的考核点位原则设置在地表水跨界断面处(详见附件2、附件3)。
第九条 结合《关于编制县区级水体达标方案和实行县区级行政区域水质达标制度的通知》(庆水防办〔2019〕22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治理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8号)中各阶段流域水质改善目标,以及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目前水质实际状况,设定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污染物指标控制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大庆市水生态环境补偿监测方案》(详见附件1)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监测,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生态补偿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20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第十一条 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数额为该断面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氟化物9项污染物指标生态补偿金额之和。有多个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的被考核对象,生态补偿总扣缴金额为所辖多个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额之和。 本办法实施第1年内,以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自实施第2年起,以△CWQI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市级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排污行为,所处罚金进入市财政的,可抵扣排污点位下游最近一个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扣缴金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第1年内,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考核指标浓度超过考核标准限值时,单指标超标≤20%的,每项次缴纳5万元;20%<单指标超标≤50%的,每项次缴纳10万元;50%<单指标超标≤100%的,每项次缴纳15万元;单指标超标>100%的,每项次缴纳20万元。 本办法实施第2年起,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同比恶化(△CWQI>0),根据恶化程度排名,扣缴生态补偿金。恶化排名第一位的单位(△CWQI由小到大排名),每次扣缴10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缴100万元。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段面全部达标的被考核对象,只参与△CWQI计算和排名,不参与生态补偿资金扣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第1年内,以当月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和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融合后的50%作为奖励资金(如果没有结余,则无当月奖金),由当月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全部达标的被考核对象平分。 本办法实施第2年起,以当月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和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融合后的50%作为奖励资金(如果没有结余,则无当月奖金),△CWQI改善(为负值)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按照各自在当月△CWQI总改善值中占比分配奖金(不包括水环境风险生态补偿扣缴金额),被考核对象当月有一个及以上不达标断面,取消获得当月奖励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当月发生水环境事件的,将按照市政府启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的强度扣减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取消当月的生态补偿资金奖励。 发生特别重大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1000万元;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600万元;发生较大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400万元;发生一般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200万元。
第十五条 上游被考核对象发生水环境事件,对下游被考核对象断面水质产生影响,在计算下游断面△CWQI时,应扣除上游水质污染影响。计算方法参照《扣除上游断面污染影响的计算步骤》(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 如果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考核对象发生水质超标等风险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属实后,不予扣缴当月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质考核结果,核定各被考核对象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数额,每月核定一次,核定结果通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每年7月1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及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各被考核对象对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附相关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将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各相关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资金最终扣缴或补偿结果。
第十九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应当加大流域或所管理水体的水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不能达标的,被考核对象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应将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水环境治理工作。资金具体用途为:
(一)中央投资项目(流域治理)储备库项目支出。
(二)流域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监测运行支出。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行补助支出。
(四)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补助支出。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结余资金须用于全市水环境污染防治和流域水质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被考核对象,取消其获得生态补偿专项补助资金的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后期将根据管理需要及流域水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
大庆市水生态环境补偿监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倒逼作用,落实县级行政区水污染防治责任,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被考核对象及断面设置
被考核对象为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大同区、红岗区、林甸县、杜尔伯特县、肇州县、肇源县,高新区、经开区。在各被考核对象管辖区域交界处设置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详见附件2)。
三、监测方式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在指定监测断面开展采样监测工作。
监测点位上下游所在区、县监控中心应配合开展监测工作,若采样点无采样船,则采用共同商定的采样方式。
如遇洪水期等特殊状况需要调整采样位置时,该监测断面由上下游被考核对象及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确认。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生态补偿断面共有31个,要求每个考核断面每月监测1次,同时参考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五、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流转、分析
(一)严格按照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技术要点进行相关监测活动。
(二)每个点位至少需有2名采样人员进行现场采样。应认真规范填写现场采样记录并签字。
(三)样品应及时送至化验室,按规定填写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流转记录,分析人员应在样品保存期限内完成样品分析。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一)现场要求: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采样工作。样品采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二)实验室要求:工作计量器皿需通过计量检定并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值和实验室精度的要求。监测全过程均需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三)人员要求: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以及质控人员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实验分析质控要求:送入实验室水样首先应核对采样单,容器编号,包装情况,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样品方可开展分析。
七、数据填报及审核
(一)认真规范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样品分析原始记录,确保数据能够有效溯源。
(二)原始记录要能够全面、客观、简练地反映实验全过程。有机打数据的项目原始记录必须附机打数据及小票。
(三)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数据计算、有效位数保留、数值修约及数据报送。
(四)监测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
八、监测报告
(一)自采样之日起10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科技科提交带CMA标志的监测报告。
(二)监测报告必须有授权签字人签字。
(三)监测报告附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
附件4
共有断面生态补偿考核对象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共有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考核对象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共有断面生态补偿考核对象
东二排干(三永湖西侧)断面:考核对象为萨尔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计算方法
东二排干(三永湖西侧)断面CWQI计算:取该断面CWQI的二分之一数值纳入后续计算过程中。
三、共有断面排污贡献调整方式
(一)如果被考核断面汇水范围内有新增、关停工业源而导致排污总量发生变化的情况,由相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1月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举证,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后,调整相关断面的排污贡献比例,用于生态补偿计算。
(二)共有断面如确需调整考核对象,由相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6月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举证,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后,按以上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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