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日前,郑州发布了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22年12月底前,
日前,郑州发布了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机制。详情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郑政办〔2022〕21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城管〔2021〕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实际,现就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生活垃圾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深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着眼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建设美丽郑州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理顺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建立区县(市)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改革,建立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区县(市)级统一收运、其他垃圾街道(乡镇)统一收运、可回收物社会力量集中统一收运的生活垃圾收运体制。所有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含社会车辆)由区级统一管理,落实“五个统一”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智慧化水平。2022年3月底前,全市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收运体制改革基本到位;2022年9月底前,全市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收运体制改革基本到位;2022年12月底前,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三、工作任务
(一)理顺厨余垃圾收运体系
建立厨余垃圾区县(市)级统一收运体制。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人口数量结合收运需求合理确定厨余垃圾收集车数量,按照“公交化”收运模式,科学调整收运路线、收运频次和收运时间,确保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理顺可回收物收运体系
建立区县(市)级统筹管理、社会资本充分参与的可回收物管理体制。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环卫收运系统“两网融合”政策,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区县(市)通过适度扶持、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培育可回收物市场主体。鼓励以住宅区或单位为基本单元,建设完善便于交投的回收站点(箱房)。引导各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将称重系统接入市、区县(市)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大数据监管平台。市再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出台可回收物回收中转站(点)行业标准,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理顺有害垃圾收运体系
建立有害垃圾区县(市)级统一收运体制。居民小区、车站、机场、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企业等产生的有害垃圾,以区县(市)为单位,委托有收运处置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处置。区级城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配齐有害垃圾收集车辆,明确有害垃圾收集点、收运路线、定时收运或预约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做好收集工作;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贮存、转移、处置环节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居民源的有害垃圾贮存点为区级生活垃圾分拣中心,贮存点要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形成居民小区(单位)单独投放→区级统一收集→区级分拣中心暂存→市级环保部门协调有收运处理资质企业收运处理的闭环。有害垃圾运输及处理费用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列支,市直党政机关(包括所属二级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有害垃圾收运、处置费用列入专项经费保障。
(四)理顺其他垃圾收运体系
建立区县(市)或者街道(乡镇)其他垃圾统一收运体制。各区县(市)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区县(市)级统一收运,或者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一收集其他垃圾,逐步取消个人自行转运车辆,鼓励筹建专业化队伍或收运企业。其他垃圾需采用安全、封闭、环保的运输车辆进行收运,并按要求运送至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厂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规范市域社会收运车辆管理,凡在辖区从事其他垃圾收集作业的社会企业,需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办事处、其他企业主体签订收运合同,纳入区县(市)城管部门日常监管。
(五)理顺废旧织物、大件垃圾、果蔬垃圾、餐厨垃圾等收运体系
1.建立废旧织物统一收运体制。规范收集容器设置,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原则上选用1家有资质回收企业对辖区废旧织物回收利用,逐步建立箱体统一、渠道可控、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的废旧纺织物回收利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同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依据《慈善法》可进行公开募集。
2.建立大件垃圾统一收运体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由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以居住小区或社区为单位指定大件垃圾集中投放点,全市实行大件垃圾定点投放、预约清运,各区县(市)确定大件垃圾运输处理企业,建立完善大件垃圾收运队伍,向社会公布投放指引、预约清运方式,末端处理以资源化为主。
3.建立果蔬垃圾统一收集处理体制。全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主体内产生的果皮、菜叶等果蔬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倡导就地就近处理。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配套建设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有的果蔬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因地制宜实施果蔬垃圾就地化处理。
4.建立餐厨垃圾统一收运体制。全市餐厨垃圾管理按照《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强化餐厨垃圾收运区级监管责任,坚决打击私自收集餐厨垃圾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
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市生态环境局
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全程分类管理规范,制定有害垃圾暂存场所管理规范,统筹选定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三)市商务局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管理规范;制定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车辆使用指南,统一全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车辆外观设计和标识喷涂,规范全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车辆管理,进一步理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制。
(四)市工信局
完成在我市生产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运新能源车型推荐工作。
(五)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要求,制定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及废旧织物、大件垃圾、果蔬垃圾、餐厨垃圾收运车辆道路通行指导意见,加强对收运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建立新形势下与垃圾分类相匹配的收集运输车辆管理体制。
(六)市大数据局
将市级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全过程监管平台纳入“数字郑州”整体规划统筹建设。配合市城管局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全过程监管平台,2022年底前,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平台建成运营。
(七)市住房保障局
制定居民小区其他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前端分类责任人职责,不断提高居民投放各类生活垃圾的准确率;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合规收集运输车,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其他垃圾收运体制。
(八)市卫健委
制定卫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医院与属地相关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协议,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职能划分,督促做好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相关工作;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按照分类收运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市直相关委局出台的各类标准,落实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定期推进机制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召开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推进会,针对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解决难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健全付费机制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逐步实现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修改完善《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燃气费等合并收取,积极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环境跨区域补偿机制。
(三)建立低值可回收物补贴机制
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加大可回收物收集、利用力度;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可回收物补贴主体责任,制定属地化可回收物体系运作资金补贴政策,对低值可回收物予以专项资金补贴,确保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逐年提升。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出台政策和补贴额度,确定市级补偿金额,建立区级补贴为主、市级补贴奖补的全市低值可回收物补偿机制。
(四)建立减量反哺机制
探索生活垃圾减量反哺机制,物业企业主导居民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按照区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要求,每日分出厨余垃圾总量达到生活垃圾总量20%以上,或者其他垃圾收运量降低20%以上的,进入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费用可适量核减,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环卫部门自行制定,上报市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核减费用原则上不突破总费用的20%。
(五)加大监督检查
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考核内容,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奖惩。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开发区、区县(市)比照市级标准,采取抽调专人或引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加大对街道(乡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的督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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