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广西2022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印发!
《广西2022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印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2022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提出2022 年,要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2022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提出2022 年,要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对照“十四五” 目标及时序进度要求,实现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比例稳定在 36%左右,“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广西 2022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2 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确保年度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指标
2022 年,要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对照“十四五”目标及时序进度要求,实现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比例稳定在36%左右,“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耕地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
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纳入 2021 年整治清单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在 2022 年底前完成整治销号。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针对“十 三五”期间完成整治销号的污染源,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推进 《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年度时序任务落实,认真执行排查问题清单、整治方案以及工作进度情况报备要求,努力降低粮食重金属超标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开展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污染溯源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批组织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督促并指导有关县(市、区)制定和实施成因排查工作方案,在相关成果基础上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试点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地矿局等参与)
(二)强化在产企业监管与污染预防
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放管理。动态更新全口径企业清单,完成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补录。完成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和耕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的划定,为自2023年起在上述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打好基础。落实全口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国家重点重金属防控区执行“减量置换”、其他区域执行“等量置换”制度, 严控新增污染项目建设。
深入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引导和支持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 业企业加快实现清洁生产和绿色化提标改造。完成年度重点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 村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压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责任。以设区市为单 位,依法制定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明确并监督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协同推动将潜在高风险地块、受污染耕地重点县级行政区涉镉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开展上年度隐患排查“回头看”及成果分析,全面核验潜在高 风险企业隐患状况与整改方案制定情况,推动实施一批以化 工、有色金属行业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为重点的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 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做好本年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设施、设备或者建(构)筑物拆除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相关工作 情况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3 日内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统筹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建立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充分与全口径企业 清单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相衔接,依法将排放镉、 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相关企业纳入 名录,将涉重的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在排污 许可证上载明排放口或监测点位的监测因子须实施自动监 测。对 2013 年以来已获得国家认定重金属减排的单位,要 在其排污许可证上体现减排后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 求。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 业,要按规定有计划地实现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在线自动 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推进涉铊排放企业规范管理。以重有色金属冶炼、 钢铁、硫酸制造和磷肥制造、以及含铊灰渣利用等工业行业 为重点,全面排查涉铊企业,建立涉铊企业污染风险问题台 账以及相应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开展涉铊企业废水 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
严格涉铊项目环境准入,规范使用高铊含量原 料,督促涉铊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尤其 是高铊含量进口矿石中的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 可核算可追踪,降低排入外环境的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强化已采取安全 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等作物协同监测,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 果评估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全国 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不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信息,推进耕地分类管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 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宜复垦为种植食用 农产品的耕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及广西农垦集团等参与)
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 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 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总结有效的农 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组织一批土壤污染面积较大 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持续推进受污染 耕地安全利用;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的耕地,可采取严格管控类措施进行管理;依法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划定并加强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 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及广西农 垦集团等参与)
(四)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推进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全面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 估。分批完成潜在高风险地块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 地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 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 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及时纳入监管视野,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 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 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 作,动态更新和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 录。纳入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块情况遥感核查、现场巡查督察,严惩违法行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扎实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各市根据 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 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年度风险管控计划。依法推进 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落实好风险管控与修复 工作;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 异味等二次污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等参与)
规范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报告评审部门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 果评估等报告评审部门按年度在其官网公开报告评审情况。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适时组 织开展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将从事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执业情况 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 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
持续推进河池市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为主要目标,围绕开展耕 地污染成因排查,开展有色金属污染矿区源头治理,切断重 金属进入耕地、饮用水源、主要河流等途径,探索适合西南欠发达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 利用等有效模式。2022 年 4 月底前,河池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实施《河池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 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河池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相关部 门参与)
继续深化柳州市自治区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工作。加大柳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成果应用,科学指导区域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加快推进污染土壤无害化处 置中心建设,探索污染土壤的规模化高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有效途径;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积极探索在产 企业绿色化提标改造的土壤污染预防新模式,持续完善典型 工业城市土壤污染治理管理机制,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示范工作提供有益补充。(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相 关部门参与)
开展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在重 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验收与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 际,聚焦铝压延加工、水泥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肥料生产制造等典型行业,在桂北、桂中、桂西南、桂东南 等区域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摸清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及周边土 壤生态环境的影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地矿局等参与)
(六)扎实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推动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 例要求和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 治重点区划定,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 要求开展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评估和地下水环境 质量考核,针对人为因素导致不达标的考核点位编制水质达 标或保持(改善)方案,并采取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牵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持续开展 16 个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 16 个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风险识别,加强化工园区地下 水环境分级管理。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建立 或更新“千吨万人”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清单。(自 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 村厅等参与)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结合地下水环境 现状,围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国家地下水环境 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地下 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推动谋划一批地下水 污染防治项目入库。加快推进河池市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 改造试点项目实施。督促已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快 完成项目开工,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各相关地市人民政 府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七)务实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各市要围绕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提高 项目储备质量,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 制度化。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于 2022 年 3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工 作。落实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审计以及相关专项审计、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整改,狠抓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力争到 2022 年底,2020 年及以前年度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全面完工,财政资金执行率达到 95%以上;2021 年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土壤污染防 治项目二季度开工率达到 100%,到 2022 年底财政资金执行率达到 90%以上,其中调查评估类项目全部完成;2022 年获 得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到 2022 年底 开工率达到 100%,财政资金执行率达到 52%以上。(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审计厅等参与)
加强土壤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支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发布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典型重金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 指南》等地方标准。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 2021 年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治理体系,确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责任落实。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提 升土壤环境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形成区域土壤污染预警监控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等按职责牵头)
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支持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管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后期管理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开展赤泥、电 解锰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推广适合我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和装备。强化技术指导与帮扶,通过开展培 训、专家现场指导帮扶、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推动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及精细化水平。(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 厅按职责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 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 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入 运行,积极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 资金来源。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编制年度经费 预算,保障各项必要工作经费。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 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 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强化责任考核
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耕地污染源头管控相 关工作任务纳入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指标,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 任书,相关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的重要参考。加强问责问效,对工作成效好的市县予以通报 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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