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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2-04-19 1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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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医疗机构污水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

进一步健全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医疗机构污水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适应疫情常态化管控要求,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杭州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医疗机构污水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适应疫情常态化管控要求,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22〕6号)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一、排摸医疗机构污水问题现状

1、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在2021年2月调查基础上,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以下简称《标准》)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排摸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现状,重点排查设施配备、污水排放、运维管理等情况,形成“一院一策”及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一策三清单”),并做好汇总收集,于2022年4月中旬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核后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军区保障局。(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参照《标准》和《规范》要求,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行业排查,确保污水经规范消毒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3、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参照《标准》相关规定和《规范》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合理选择消毒剂和消毒方式,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前,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污水应急收集、处理和消毒设施。原则上医疗污水要实施“应纳尽纳”,实现纳管排放,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纳管的,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后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的要求完成改造。(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厘清污水管网分布和走向,当进水污染物浓度分别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自查管网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同时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巡查,推进管网修复和雨污分流等改造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污水管网系统通畅。(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医疗机构日常运维管理

5、医疗机构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载明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6、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规范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标志标牌等标志设置,规范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记录。落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岗位职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开展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医疗机构污水实时监测

7、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总余氯、流量、pH值等自动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建立长效的余氯在线监测运行机制,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执行。对于不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开展加药装置、消毒装置等工况监控,加密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监测频次,确保消毒效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医疗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8、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消毒加药设备(或消毒设施)应至少为2套,1用1备。没有条件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可以直接投加消毒剂,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对处理设备控制仪表电源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设备(UPS)。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规范配备污水处理应急事故池,其中传染病房应配备专用化粪池和预消毒池。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消毒储存库,做好物资储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推进医疗机构处理设施自动化

9、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智能化自动化控制改造,通过设置污水处理单元液位控制器、配备自动化加药和消毒装置等方式,实现消毒自动化运行和精准化计量,提高污水处理的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七、健全医疗机构数字化治理

10、传染病医疗机构、床位数2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管理应用场景,集合自行监测、自动检测、工况监控、设施设备状态等数据,强化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管理,实现预警预报和及时处理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废物监管平台,增设医疗污水处理监管应用场景,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数字化监管,及时掌握并指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现有平台,强化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执法监管,实现问题销号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12、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将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适时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联合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推动第三方治理模式

1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鼓励推广可视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的运维管理模式,强化第三方运维或区域联合标准化运维应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4、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并将污水处理处置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发改部门做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十一、深化工作推进保障

15、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16、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开展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政策文件等宣贯指导,对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帮扶,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制定出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技术手册、要点指引、典型案例等。

17、部队医院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前,分别将阶段性和总体工作情况、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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