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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印发2022年节能监察计划

来源: 网
时间:2022-04-18 1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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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印发2022年节能监察计划天津市发改委印发2022年节能监察计划,对2020年、2021年竣工投产的由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

天津市发改委印发2022年节能监察计划,对2020年、2021年竣工投产的由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行抽查,对属于石化、煤化工、化工、钢铁、焦化、火力发电、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抽查项目不少于15个。详情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节能监察计划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近两年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及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监察任务:对2020年、2021年竣工投产的由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行抽查,对属于石化、煤化工、化工、钢铁、焦化、火力发电、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抽查项目不少于15个(附件1)。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生产乙烯、对二甲苯、合成氨、甲醇、乙二醇、

烧碱、纯碱、水泥熟料、水泥、平板玻璃、炭黑等产品和使用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焦化、炼油、火力发电等生产工序的企业。

监察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监察任务:对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附件2)进行全覆盖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

(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监察任务:对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覆盖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其他用能单位进行抽查。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提供能源。

监察任务:对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覆盖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其他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抽查。

(五)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监察对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监察内容:落实节能管理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监察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行抽查,抽查机构不少于5家(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动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节能环保中心开展节能监察。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主要任务,制定本区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与市节能环保中心协同联动,提升节能监察能力,于2022年11月底前将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节能监察办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涉及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多个监察事项应合并开展,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节能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加大抽查比例,对2021年节能监察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企业进行全覆盖监察。

(三)强化结果运用。被监察单位应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按照《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计划

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计划

节能服务机构节能监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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