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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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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0 16: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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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全文)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通知与方案全文如下: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通知与方案全文如下: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为加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晋政办发〔2017〕1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忻州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各级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规划建设、交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4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国家建立湿地分级体系的框架要求,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由国家层面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省级层面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对一般湿地可通过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加强保护。各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要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落实管理职责、夯实保护基础。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地块,将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按禁采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外,其它工程项目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以内的湿地。经批准征、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严格执行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对全市分布的国家、省级重要湿地进行生态状况评定,到2020年,黄河、汾河、滹沱河3大河流忻州段及大中型水库和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3%以上。稳定湿地生态功能,保障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净化水体、调蓄洪水、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功能定位,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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