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主要内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主要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将符合设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的五项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本次制定的《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中,说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中的事项1“违法贮存固体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查封、扣押”。
(二)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三十四章“实施查封、扣押裁量标准”序号1、8、10、13的规定,形成《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中的事项2“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查封、扣押”、事项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查封、扣押”和事项5“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三)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形成《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中的事项4“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czdfzk@mee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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