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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印发!

来源: 网
时间:2022-04-14 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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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印发!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目标提出2022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目标提出2022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持续巩固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扎实推动我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持续巩固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1.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为重点,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继续在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市、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县(市、区)为重点,更新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区域和排放要求。依法依规将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颗粒物等指标的在线自动检测。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二)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

3.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4.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深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推动实施隐患问题整改,监督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5.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6.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7.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持续巩固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不断健全和完善耕地土壤污染工作台账,细化明确区域内受污染耕地具体管控措施。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8.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0.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11.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对周边人群造成影响。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2.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五)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3.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4.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加强污染土壤转运监管,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5.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系统。鼓励业主单位通过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优先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16.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以土壤污染源头预防为重点开展渭南(潼关县)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综合考虑受污染耕地面积、污染类型等因素,推进眉县、勉县、潼关县等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县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相关市政府落实)

(六)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7.推进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完成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分析及周边污染源调查评估,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8.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启动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19.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渗改造措施。探索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落实〕

20.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导咸阳市推进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督促宝鸡、汉中、铜川等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相关市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2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落实。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2.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征集和储备,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强化重点项目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3.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落实〕

24.强化督察考核。进一步加强督察检查,对存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的,视情进行约谈。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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