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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污水排放标准 缺失的Sharp Weapon

来源: 网
时间:2018-02-28 09: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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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污水排放标准 缺失的Sharp Weapon我国村镇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相对缺失,目前广泛执行的标准并不适合村镇地区,致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管工作遇到难

我国村镇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相对缺失,目前广泛执行的标准并不适合村镇地区,致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管工作遇到难题。

根据村镇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污染物检测能力,选取pH、COD、SS、总磷、氨氮等参数作为控制性污染物。

按照污水最终去向的不同分为两类:资源化利用和直接排放。

对于直接排放的污水,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分为两级,其中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的执行一级标准,推荐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生态处理技术;排入稀释能力和环境容量大的开放式水体的执行二级标准,推荐采用厌氧+生态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具体的排放标准可按水环境容量和处理技术的可行性来综合确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北斗研究员

《给水排水》杂志编委

1 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特性分析

目前,我国已有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从“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三个方面对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 2011年以前,我国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仅在北京、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出台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技术导则等规定中有相关标准。

2011年宁夏地区发布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一级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二级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三级为回用农田灌溉。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COD、BOD、SS、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

2013年,山西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COD、BOD、SS、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均等同或略宽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级别的标准值)

2015年,河北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 2171-2015)。该标准未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3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 、色度、COD、BOD、SS、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一级标准等同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值)

2015年,浙江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973-2015)。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COD、SS、总磷、氨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

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该标准在农村类型的划分以及污染物控制指标等方面均与河北省地方标准相似。

目前,我国大部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基本是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但是由于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水平及监测手段等都严重落后于城镇地区,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尴尬局面。


1.1 村镇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差异大

对于城镇地区,我国在线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一级物化处理工艺仅占1.9%,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占据主导地位,其主体处理工艺类型包括氧化沟(OD)工艺、传统活性污泥法(CAS)、A2/O工艺、SBR工艺、A/O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BAF)工艺,这六类工艺覆盖了全国9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艺类型。

村镇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则主要是采用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低并且运行维护简单的生态处理方法;如人工湿地、稳定塘、砂滤及土壤渗滤等。见表1。


1.2 村镇与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管理差别大

目前,对于我国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每个污水处理厂基本都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污水监测设施也基本完善,实现了进出水水质的在线监测。

我国住建部和环保部也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来指导和约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而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是没有专人管理,进出水水质也没有实现每天监测,是一周甚至是更长时间监测一次。由于运行管理方面的缺失,导致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也比不上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由于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差异,对于村镇地区来说,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是不合适的,亟需根据我国村镇地区污水处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水排放标准。

2 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定

2.1 制定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以国家水体水质目标治理与保护为导向。

(3)力求使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

2.2 制定思路

第一,要针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和不同等级使用功能制订相应的标准限值。标准至少应保护大多数水体的使用功能。

第二,标准制定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承载力相适应。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要与当地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以我国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我国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其他水质标准的相关关系,使其达到衔接、协调、统一、相配相容的关系。

第三,污水资源化应是我国村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方向和趋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并符合相关利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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