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3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了《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保金融项目入库范围涵盖
3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了《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保金融项目入库范围涵盖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服务、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其他等9大类107项,同时,提出对于“生态+”模式下的综合性项目,其生态环保部分符合《管理办法》确定的《环保金融项目目录》范围,也可以申请纳入项目库,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各个重要领域。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2〕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年3月31日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的绿色金融支持对象,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发展绿色金融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济银发〔2020〕118号)以及《关于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济银发〔2021〕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是指为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建立的项目库,入库项目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服务、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和入库项目申报、认定、评估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是绿色融资主体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入库项目定期推送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省生态环境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成,管理小组负责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管理、项目认定、综合协调等工作。管理小组办公室由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相关处室、单位组成,负责管理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范围
第六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为符合《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要求的项目,以及“生态+”模式下的综合性项目,其生态环保部分符合《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要求。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目录》。
第七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为“优选项目”和“一般项目”,“优选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
“优选项目”应为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并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服务于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二)有发展潜力的、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设备、仪器仪表等;
(三)具有较强公益属性的项目;
(四)其他经认定的项目。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业、用地、生态环保等领域政策、标准,且项目实施地位于山东省。
第九条 环保金融项目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存续期满1年的;
(二)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违反“绿色门槛”制度、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违约、企业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近3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未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第十条 拟申报环保金融项目的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请书》,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人民银行部门出具推荐意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管理小组。
申请书一式四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随申请书一并提交。
(一)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单位营业执照;近6个月纳税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文件(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违约,企业违法违规等情况,附信用中国、信用山东查询结果截图);第九条(三)、(四)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用地审批文件;申报“优选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材料;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认定和入库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要求,管理小组每季度组织专家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
第十二条 拟认定的环保金融项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管理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将通过认定的项目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
第十四条 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项目入库之日起算。
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将根据补充材料重新认定。
第五章 动态跟踪
第十五条 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项目,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自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小组进行书面报备:
(一)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和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
(五)项目环保设施和环保工艺发生变更的。
变更项目需重新认定,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重新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的,或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从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移除。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承建项目从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移除,且该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入库: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因项目所在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突发环境等事件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项目建设情况及其生态环境效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专家对获得融资支持的项目进行成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其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入库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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