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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2-02-23 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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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环境影响评价 产业园区 北京环保网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

环境影响评价 产业园区 北京

环保网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6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改革,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至2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383;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产业园区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2.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

3.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在上一年度VOCs走航监测中未被通报;

4.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

5.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6.产业园区规划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重大调整。

(二)建设项目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联动内容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分类优化环评手续办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类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分类名录》和《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涉及《分类名录》第三条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分类名录》和《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

2.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分类名录》和《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

(三)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四)简化评价内容

按《分类名录》和《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具体内容为: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五)排污许可联动

对免于办理环评管理手续或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四、联动园区认定程序

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组织和协调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动区域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为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及时对产业园区提出相关建议。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对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核查,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对破坏生态环境项目的建设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做好环评手续优化情况统计;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强化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发挥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作用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对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开展跟踪评价,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加强对园区的环境监测,指导园区内企业落实联动措施,抓实环保责任。鼓励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

(三)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

2.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X月X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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