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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22-01-14 1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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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 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网讯: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

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 自动监控

环境监测网讯: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相关工作。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狠抓落实,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相关工作

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做好信息公开。2022年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和指标,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记录信息并报送数据。2022年前已开展过初次监测的,应对照《技术指南》确认初次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要求,2022年完成缺项监测指标的补充监测。

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推进自动监控安装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确保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

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经判定确属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审核机构提交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实事求是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

(二)规范管理,确保对委托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

排污单位应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强令、指使、授意其他单位或个人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应委托已备案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将服务内容及其开展情况纳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对照自行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持续提升监测和运维工作质量。

二、提升社会监测机构服务质量

(一)对标对表,落实对各项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管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完善备案材料,备案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各类监测活动,强化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切实提升监测质量和诚信意识。坚守法律底线,绝不触碰红线,坚决杜绝实施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排污单位干扰监测工作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做好自身声誉的维护工作。

(二)完善内控,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应完善落实巡检、维护、维修、校准记录台账要求,做到逻辑对应、有据可查;2022年4月1日起,按要求(附件1)将运维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报告和记录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相关材料将作为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加强对监管系统的实时管理,对运维机构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或者运维过程不规范、运维能力不足等情况,加强检查和信息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我局将对自动监控数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失信风险较高的运维机构进行约谈。

三、持续强化监督管理

(一)闭环管理,持续推进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1. 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检查内容。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市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请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按照《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对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2. 督促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落实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动态掌握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进度,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对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法,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相关监管措施、工作进展及计划报送至我局联系人,同时审慎做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动态更新工作。

(二)以案为鉴,加大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22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认真对照生态环境部和我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等典型案例,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可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应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

(三)有序引导,鼓励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持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要细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宣贯工作,做好帮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在排污单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监测工作计划要求,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的抽测工作并按季度上报抽测结果(附件3)。鼓励运维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连续自动监测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定,强化人员管理、巩固行业自律。

附件1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填报及资料上传说明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备案管理

1.1备案基本信息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实验室面积等内容。

1.2二审基本信息

1.2.1人员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人员信息,包括人员的学历、岗位、职称、运维能力评定证书相关发证机关、有效期、证书类别等,并上传人员相关运维能力评定证书。

1.2.2运维车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运维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所有人、发证日期等,并上传车辆行驶证。

1.2.3设备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出厂编号、设备名称、设备检定和校准有效期等,同时上传设备检定和校准证书。

1.2.4备品备件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备品备件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2.信用评价信息管理

2.1日常信息管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仪器操作说明或维护技术要求、运维操作管理制度等。

2.2年度信息管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人员教育、培训及监督实施情况,包括教育、培训及监督的具体时间和内容。上传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证书及监督记录。

3.监测任务管理

3.1运维管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建立运维计划,按计划去现场进行系统维护,同时上传日常运维记录单,运维记录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单、校准记录单、维修记录单、易耗品更换记录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单等。

3.2上传报告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比对、校验报告编号及比对、校验实施时间,并上传报告,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中的相关要求,并保留相关原始记录。

附件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

一、责任分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对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监管职责进行分工;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各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组织下开展配合。

二、检查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检查要求

(一)信息收集

检查人员可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2.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及全过程原始记录;

4.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5.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6.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二)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 资料检查;

2. 现场检查;

3. 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2. 应采取文档、照片、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情况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重点检查监测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自动监测检查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完成率、站房建设标准化、排污口规范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运维人员能力评定证书、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等方面,废水流量计还应关注设备检定等情况。

(三)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四)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档案,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五)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

委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还应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适用性、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等,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试剂耗材等保存、实验室环境等以及检测人员持证情况。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五、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一)监测方案不规范

1.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

2.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

3.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监测数据不完整

1.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

2.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其他管理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三)数据质量不受控

1.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2.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3. 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

4.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

5. 存在伪造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情况;

6. 自动监控设施设置的参数及量程与备案材料不一致,且无相关修改的有效证明;

7.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信息公开不到位

1.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

2.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3.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六、结果报告

(一)检查结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附录1的附表对排污单位检查结果进行评分,自行监测检查结果总得分≥80分,检查结论为“较为规范”; ≥60分~<80分,检查结论为“基本规范”;<60分,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结果报送

各相关单位应按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录1和附录2),以及各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打分情况(电子版),同时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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