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排污单位 清洁生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明确披露主体、确定披露内容、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明确披露主体、确定披露内容、及时披露信息、完善披露形式、强化企业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的工作任务。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法规范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34号)和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综合〔202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法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推动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到202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要求
1.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本省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其他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环境信息披露应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具体内容可根据改革实践和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不予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规定执行,其他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披露。(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省法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自行开展,具体形式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相关要求依法披露,并传送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二)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管理
5.依法确定企业名单。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中央管理、省国资委所监管出资企业权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名单。企业名单确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名单公布后,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省国资委、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6.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使用符合监测、环境统计等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环境信息披露行业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省国资委、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三)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
8.加强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专门监督。推动建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网格化等手段,提升监督效能。(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省国资委、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9.强化信用监督。制定出台《黑龙江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黑龙江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本指标》,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要及时记入信用记录。生态环境、工信、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按自身职责,以企业信用状况为依据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局、省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10.引导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12369”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举报反馈、舆论监督等公共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建设
11.完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制度。对标对表上位法,在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推动增加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统一信息披露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制修订进程,适时出台我省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12.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罚。企业上述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治宣传和培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五)提高环境信息披露信息化水平
13.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系统建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全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公众免费查询。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官方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要做好与省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14.加强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排污许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接。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及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检察大数据平台,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企业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局、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省国资委、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压实地方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靠。
(二)形成协作合力。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职责明晰、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落实分解改革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三)加强工作推动。建立改革评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落实,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选树改革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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