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环境违法 生态环境执法 黑龙江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明确了免予行政处罚情形14项,从轻处罚情形5项。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领会制定实施《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认真做好《清单》组织实施工作
《清单》列举了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事项情形和例外情形规定,明确了免予行政处罚情形14项,从轻处罚情形5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依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决定。各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严格规范《清单》适用程序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9〕112号),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四、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的全面贯彻落实。各市(地)要在每季度末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清单》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省生态环境厅将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
本《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执法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通知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清单》中的“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我省同时执行。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附件1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
附件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
符合上述情形,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聚焦疫情防控)哄抬物价卖口罩遭罚 天津向价格违法行为亮剑2024-08-19
-
生态环境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防止疫情次生灾害2024-08-19
-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如何做?生态环境部这样要求2024-08-19
-
生态环境部:将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2024-08-19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集中通报第三批次典型案例2021-12-30
-
2021年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公示稿)2021-12-29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2021-12-29
-
132名!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名单(2021年版)发布2021-12-29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2021-12-29
-
9.2亿元 特许经营期13.5年 扬州市江都区南区水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2021-12-29
-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工业园区VOC专项监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12-29
-
867万!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项目公开招标2021-12-29
-
济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12-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2021-12-29
-
河南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正式启动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