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集中通报第三批次典型案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集中通报第三批次典型案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江苏水处理网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江苏省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全面启动。省生态环
水处理网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江苏省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全面启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直奔现场,查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虚假整改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集中公开通报第三批次4个典型案例。
扬州经开区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一拖再拖 沿江环境风险隐患治理不到位
2021年12月,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扬州市督察发现,首轮省级环保督察指出的扬州市长江朴席重要湿地内突出问题至今未整改到位,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存在明显漏洞,违法建设、非法占用等问题依然存在,沿江地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仍不到位。
基本情况
长江扬州段主岸线全长约76公里,沿线有三江营、瓜洲、滨江三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着长江朴席重要湿地等9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限期治理沿江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障水质安全。2018年以来,扬州市加大沿江地区生态环境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解决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但环境风险隐患治理任务依然繁重。
主要问题
重视不够,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一拖再拖
2017年首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长江朴席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内有扬州市润仪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仪公司)、扬州市锦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两家危化品仓储企业,不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推进问题整改上等待观望、动作迟缓,寄希望于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来解决问题,导致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一拖再拖,直至2021年7月才最终确定对两家企业采取关停措施。
督察发现,锦程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9月30日到期,但目前仍在对外经营,企业非法占用73637平方米国有土地;二期储罐项目、提纯精馏分离塔项目未批先建。润仪公司成品油储油罐和油品装卸码头至今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
两家企业临江而建,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锦程公司长江码头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围油栏设置不到位,事故应急池容积不足,未采取防渗措施。润仪公司长江码头初期雨水及冲洗水收集不到位,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收集、导流措施不足。
2021年11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对两家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但监督执行不力。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相关企业仍在对外经营。
疏于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明显漏洞
长江瓜洲饮用水水源地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取水规模30万吨/日,服务人口55万人。2016年1月通过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验收。
督察发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于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要求未得到严格落实。长江堤防加固工程建设单位为图施工便利,人为破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界标和隔离网,车辆、人员自由进出;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临时宿舍用房,将工程基坑水直接排入长江江滩。二级保护区内的瓜洲途居露营地住宿、餐饮项目仍在对外经营。
《扬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将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但长江瓜洲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二级保护区内仍有成片的水产养殖池塘,占地面积超过200亩。
防治不力,江滩灰渣场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厂区西南侧长江滩地上设置大型露天灰渣场,占地面积达到240亩,距离江面仅50米,场内堆放灰渣超过40万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场应配套防渗、渗滤液收集和导排、雨污分流等系统单元;易产生扬尘的贮存场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督察发现,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重视灰渣场环境管理工作,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措施均未落实到位。企业将大量强碱性冲灰水排入无防渗措施的灰渣场,形成数个大小不一的积水坑塘,影响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威胁长江水质安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流于形式,除少部分灰渣贮存区域采取了表面覆盖措施外,其余均处于裸露状态;灰渣运输车辆频繁进出,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原因分析
扬州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沿江地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到位,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排查整治不全面、不深入,属地监管责任未能有效落实。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苏州市部分突出环境问题敷衍整改 源头治理亟待加强
2021年12月,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苏州市督察发现,苏州市部分乡镇对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不重视、不作为,整改工作敷衍拖延。
基本情况
2017年,首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了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喷水织机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突出、基础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2021年,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生活污水不能应收尽收、雨污分流管网未建设到位以及塘船浜生活污水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等问题。截至2021年11月,两地均已上报完成整改,但督察发现,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主要问题
污水处理站排水普遍超标
吴江区盛泽镇部分喷水织机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简单,只经过气浮处理就直接排放至附近河道。督察组在亚泰木业污水处理站现场发现,该站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的油污,泛着泡沫,在河面上形成了“泾渭分明”的污染带。污水处理站为了隐藏明目张胆的排污行为,还对排污口进行了伪装,用塑料网对排污口进行了整体包裹和覆盖。监测结果显示,排水COD浓度为103 mg/L,超过排放标准1.7倍。全镇这样的污水处理站有22个,均由盛泽镇政府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其中16个长期超标排放。更为甚者,园区路污水处理站竟在原水收集池底设置暗管,涉嫌偷排,暗管附近河道水质COD浓度高达361 mg/L,超排放标准6倍;东南纺织园在污水提升泵站设置了隐蔽排口,现场检查时污水正在源源不断排入河道。督察组抽测38条河道,有13条水质劣V类,占比高达34.2%,其中2条达到黑臭,蒋家浜小区东侧河道氨氮浓度高达22.5 mg/L,超地表水Ⅲ类标准21.5倍。
积存印染污泥整治无进展
吴江区盛泽镇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污泥填埋场占地面积约225亩,自2006年至2015年,违规填埋印染污泥约108万方。该问题虽经多次交办,但直至督察组进驻前才着手整治,现场抽测显示污泥渗滤液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高达643 mg/L、250 mg/L和3.92 mg/L,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31.2倍、249倍和18.6倍,严重威胁水环境和土壤安全。
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依然突出
督察组对警示片曝光的相城区黄埭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暗访。现场发现,在大寨河东新社区段,不到1公里的河道有多处大大小小的排口正在晴天排水,河面泛起油花,形成明显污染带。在西庄小区东侧、泰安桥、孙家桥等其它河道,也发现粗大管道正在向河道内排放黑色污水。抽测显示,孙家桥南面排口COD和氨氮浓度分别高达282mg/L、47.6mg/L,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3.1倍和46.6倍,西庄小区西侧河道排口COD和氨氮浓度分别高达247mg/L、43.1mg/L,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1.4倍和42.1倍。
在重点整治的塘船浜,河道内种植了不少水生植物,还设置了2处水质采样监测点,乍看上去非常漂亮。但督察组绕到一墙之隔的塘船浜村,村民反映,“平时雨水井里就臭的很,下大雨时粪便还会溢出来”。随机撬开一处雨水井盖,发现大量生活污水正排入雨水井,监测结果显示:雨水井内COD浓度高达523mg/L,氨氮浓度99.3mg/L,总磷浓度9.33mg/L,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25.2倍、98.3倍和45.7倍,说明曝光指出的“雨污分流管网未建设到位”问题仍未完成整改。
原因分析
苏州市部分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上存在“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现象,盛泽和黄埭两镇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上级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过程中问题排查不彻底,整改措施打折扣,组织实施不到位,导致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淮安市生态空间管控不力 大运河修复存在薄弱环节
2021年12月,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淮安市督察发现,大运河沿线码头建设与监管无序,饮用水水源地管控不力,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存在薄弱环节。
基本情况
大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肩负着保障饮用水源供给、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重要功能。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大运河淮安段全长91公里,自北向南流经淮阴区、清江浦区、淮安区,是淮安市重要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但淮安市对沿线港口码头整治不严,多个项目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化工企业搬迁滞后,大运河水生态环境安全存在严重隐忧。
主要问题
码头建设监管不力,污染防治措施缺失
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淮安市境内京杭大运河被列为清水通道维护区。淮安市大运河沿线现有营运或在建码头22个,其中黄码作业区等9个存在手续不全问题,黄码作业区临时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领证,仍继续作业。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020年11月,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码头项目,于2021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督察发现,淮安市大运河沿线淮安市水泥厂有限公司、淮安市飞洋钛白粉制造有限公司码头不符合港口规划,淮安市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取缔违规码头,也未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淮安市水泥厂有限公司码头作业区雨污水收集不规范,船舶冲洗废水直排运河,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隆亿港部分物料未覆盖,扬尘污染严重。
违规突破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安全堪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省政府也明确要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京杭大运河淮安区饮用水源地建于2016年,2018年被列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督察发现,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清明园公墓、S348混凝土搅拌站、地球村小区等多个违规项目,审批手续缺失,占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开发建设、生产活动,对饮用水源地安全造成隐患。
化工企业搬迁滞后,污染扰民投诉多发
2019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2020年基本完成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停或转迁任务。淮安市推动问题整改滞后,化工企业搬迁进度缓慢。截至目前,淮安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未完成搬迁,其中清江石化仍未制定完成搬迁方案,卫生防护距离内仍有大量环境敏感目标,群众投诉频发。仅今年以来,对清江石化的污染投诉就有22次。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断三清”不到位,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场地遗存废水清理不及时,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浓度分别为4780mg/L、362mg/L、1.14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238倍、361倍、227倍,威胁地下水质安全。
原因分析
淮安市相关县区及部门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不够坚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执法监管不严,部分突出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大运河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淮安市生态空间管控不力 大运河修复存在薄弱环节
2021年12月,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淮安市督察发现,大运河沿线码头建设与监管无序,饮用水水源地管控不力,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存在薄弱环节。
基本情况
大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肩负着保障饮用水源供给、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重要功能。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大运河淮安段全长91公里,自北向南流经淮阴区、清江浦区、淮安区,是淮安市重要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但淮安市对沿线港口码头整治不严,多个项目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化工企业搬迁滞后,大运河水生态环境安全存在严重隐忧。
主要问题
码头建设监管不力,污染防治措施缺失
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淮安市境内京杭大运河被列为清水通道维护区。淮安市大运河沿线现有营运或在建码头22个,其中黄码作业区等9个存在手续不全问题,黄码作业区临时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领证,仍继续作业。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020年11月,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码头项目,于2021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督察发现,淮安市大运河沿线淮安市水泥厂有限公司、淮安市飞洋钛白粉制造有限公司码头不符合港口规划,淮安市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取缔违规码头,也未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淮安市水泥厂有限公司码头作业区雨污水收集不规范,船舶冲洗废水直排运河,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隆亿港部分物料未覆盖,扬尘污染严重。
违规突破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安全堪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省政府也明确要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京杭大运河淮安区饮用水源地建于2016年,2018年被列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督察发现,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清明园公墓、S348混凝土搅拌站、地球村小区等多个违规项目,审批手续缺失,占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开发建设、生产活动,对饮用水源地安全造成隐患。
化工企业搬迁滞后,污染扰民投诉多发
2019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2020年基本完成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停或转迁任务。淮安市推动问题整改滞后,化工企业搬迁进度缓慢。截至目前,淮安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未完成搬迁,其中清江石化仍未制定完成搬迁方案,卫生防护距离内仍有大量环境敏感目标,群众投诉频发。仅今年以来,对清江石化的污染投诉就有22次。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断三清”不到位,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场地遗存废水清理不及时,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浓度分别为4780mg/L、362mg/L、1.14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238倍、361倍、227倍,威胁地下水质安全。
原因分析
淮安市相关县区及部门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不够坚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执法监管不严,部分突出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大运河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南通如东部分水产养殖污染规范整治不彻底 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2021年12月,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南通督察发现,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基本情况
2017年,首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生态损害严重。2018-2020年,如东县先后就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规范整治攻坚、长效管理出台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整治工作。督察发现,规范养殖整治不彻底,沿海部分区域养殖尾水直排、非法取用地下水、违规新增养殖面积、无证用海等问题突出。
主要问题
养殖尾水违规直排
2020年3月,如东县出台《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东政办发〔20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意见》),要求沿海区域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经处理后实行达标排放,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标准,严禁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督察发现,栟茶镇如福养殖园区养殖尾水汇集于园区北侧框河,未经处理直排入海。督察组对养殖尾水直排口排放水进行采样分析,监测数据显示,尾水直排口水质无机氮 16.8mg/L,超过《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二级标准限值15.8倍。督察还发现,苴镇街道东海社区养殖集中区、渔港大道西侧养殖集中区部分温室小棚清塘废水直排外环境。
,未经处理直排入海
养殖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
《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内陆区域为南美白对虾禁止养殖区,沿海区域严禁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督察发现,丰利镇环农村部分区域属于内陆禁养区,禁养区内存在120多个南美白对虾养殖温室小棚,占地约100亩;沿海区域栟茶镇大刘养殖园区违规新建温室小棚873个,占地747亩;江苏海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违规新建南美白对虾养殖棚。
无证用海和无证取用地下水问题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如福养殖园区占用高涂面积2758亩,使用如东亚海养殖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证,大刘养殖园区占用高涂面积1848亩,使用栟茶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证,两公司海域使用权证已分别于2015年7月、2018年1月先后失效,两园区无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督察发现,如福养殖园区50口浅层取水井仅备案,均无取水许可证。
原因分析
如东县对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不彻底,监管不严格,长效管理不到位,沿海部分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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