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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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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5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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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大气网讯: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详情如下: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

突发环境事件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大气网讯: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详情如下:

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市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保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一亩泉等其他饮用水源地及地表水域可参照本预案编制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环境风险评估内容,完善应急响应措施,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各县(市、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级别,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政府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应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支援。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六)预案体系

《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的一项专项预案,承接《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文件。与各县(市、区)、部门(单位)、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案)等共同构成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相互配合。

部门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应对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内容或处置方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日常合作,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迅速、协调、有序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导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优先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乡镇层面应急处置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结合产业定位和环境风险类型制定的应急预案,体现对园区环境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严格执行报告流程,协调周边应急资源,控制环境事件的发展,最大程度降低周边环境污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最大程度降低周边环境污染及自身损失。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2。

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工作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分工负责承担现场抢险救援任务,做好事发区域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当事故扩大启动上级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服从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根据上级指令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现场情景需要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实施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污染影响范围内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保定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发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工程、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安全生产、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应急处置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负责权威解释工作。

(二)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防

1.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防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开展环境安全风险源排查,掌握风险源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4)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节点,以及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期间应急值守,及时获取各类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5)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拒马河、潴龙河、唐河、孝义河、府河等主要河流;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一亩泉等饮用水水源地;安格庄水库、龙门水库、龙潭水库等水库;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化工园区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对垃圾填场下游井水定期检测,各企业监控报警装置要定期维护。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级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政府可视情况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1.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发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事发40分钟内逐级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事发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事发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涉及跨县流域水污染的,上下游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必要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下级政府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形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处置工作取得进展报告;总结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报告。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方式,紧急时也可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动态续报充分利用音视频指挥调度系统,通过网络或书面方式报告。主要对不同渠道收集信息核实后报告事件动态、发展趋势、处置实质性进展情况、拟请上级政府或部门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

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总结经验及改进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保定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1)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难以控制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位置,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通过收集转移、根据污染物性质采用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取投放药剂(活性碳吸附)等方式去除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2)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先期企业立即开展自救,做好防护,疏散人员到上风向,并进行警戒;消防处置措施由公安、消防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3)对于土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时,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发生重特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落实“5.24”(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情况特殊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援助;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10.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四)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县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预警建设、物资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现场处置、系统平台建设等相关事项的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先期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五)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9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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