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
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自然资源保护 山水林田湖草沙 湖北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
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详情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5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
目录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基础优势
第二节 主要问题
第三节 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战略目标
第三章 构建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
第一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二节 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第三节 健全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节 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和跨区域统筹
第五节大力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
第四章 构建安全稳固的自然生态整体保护修复体系
第一节 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第二节 推进生态共保共治
第三节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
第四节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行动
第五节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六节 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第五章 构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第一节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二节 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节 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四节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
第五节 推进林草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节 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
第六章 构建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体系
第一节 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建设
第二节 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
第三节 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章 构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
第一节 实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第二节 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第三节 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节 完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机制
第五节 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节 加强法治体系建设
第三节 完善组织实施机制
第四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节 加强专项规划支撑
第六节 完善评估监督制度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我省国土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以全国1.9%的国土面积,集聚了4.1%的人口,创造了4.3%的国内生产总值。全省自然资源总体呈现“五分林地三分田,一分城乡一分水”。林地和草地占省域面积的50.39%,耕地、园地占省域面积的28.27%,水域、湿地占省域面积的10.64%,建设用地占省域面积的8.87%,其他土地占省域面积的1.83%。已发现矿产150种,已查明资源储量矿产91种。年均自产水资源总量1036亿立方米,多年入境客水量6325亿立方米,除长江、汉江干流外,省内各级河流河长5公里以上河流4230条,总长6.1万公里,天然湖泊755个,湖泊水面2706.85平方公里,素称“千湖之省”。现有森林面积7.8万平方公里,鄂东北大别山区、鄂西北秦巴山区、鄂西南武陵山区、鄂东南幕阜山区等国家级生态功能区构成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
第一节 基础优势
生态资源富集,美丽湖北建设支撑好。生态资源总量丰富,近40%国土为生态保护空间,约20%国土为生态保护极重要区;水资源总量丰沛,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3.61%;森林资源较为丰富,森林覆盖率42%、森林蓄积量4.2亿立方米;湿地资源十分富足,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省湿地面积占全国湿地面积的2.7%。生态空间格局特征明显,具有“山体屏障四周环抱、江湖水网纵横交错”的特征,维系着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耕地资源优越,粮食安全基础厚实。耕地资源数量较多,2019年耕地面积为4.77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11位,其中水田2.55万平方公里(占53.40%),水浇地0.37万平方公里(占7.87%),旱地1.85万平方公里(占38.73%)。耕地质量整体较高,平均质量等别为5.4等,永久基本农田占全省耕地面积80%以上。耕地产出效益较高,2020年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07%,居全国第11位,连续8年稳定在500亿斤以上,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湖北贡献”。
城镇空间相对集聚,区域整体开发潜力大。城镇用地相对集聚,集中分布于长江、汉江及其主要支流沿线城市,武汉、襄阳和宜昌建设用地规模占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比重达30.60%,与我省区域发展布局高度匹配。城镇开发空间潜力较大,全省适宜城镇建设空间4.6万平方公里,是现状建设用地的2.79倍;国土开发强度为8.87%,在中部六省排名居中。
矿产资源种类丰富,资源保障和能源转型前景好。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种类、已查明资源储量矿产种类分别占全国的86.7%和56.2%,全省矿产采选业及相关制造业产值1.38万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4.76万亿元)的28.99%。页岩气资源丰富,鄂西地区页岩气地质资源潜力达11.68万亿立方米,居全国前列,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获国家批准,具有年产能100亿立方米的开发潜力。
自然资源职能重构,系统治理格局成形。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原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以及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草地、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原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实现有机整合,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四梁八柱”的统一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
第二节 主要问题
生态功能局部受损。水质仍有待提升,沿江工业污染和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填湖占湖现象仍有发生,林地石漠化风险需引起重视。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约313平方公里(47万亩),区域分布和水田、旱地结构不平衡,部分地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压力较大。
城镇用地调控趋紧。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调控趋紧,城镇建设的增量空间受限。城镇规模扩张相对较快,城镇空间扩张速度快于城镇人口增长速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重较高,严格保护耕地的压力将进一步约束城镇发展空间。
矿产开发结构性矛盾凸显。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上表矿区中小型占比达72.7%,已查明的金属矿上表单元中共伴生矿床占比达71.5%,开发利用难度较大。磷矿、岩盐等传统优势矿种产能过剩,产业链较短、级别不高,页岩气、铌钽、锂、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尚未规模化开采利用。
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城镇用地效率不高,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较大,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亩均GDP为20.1万元/亩,居全国第12位。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人均用水量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局部地区出现水资源供需失衡。
治理体系建设仍需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部分环节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制度执行能力、执法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距离现代化治理能力要求尚有较大差距,改革创新品牌效应有待扩大。
第三节 机遇与挑战
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亟需加快构建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当前,中心城市、城市群成为空间发展的主要形态。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正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十四五”时期,湖北坚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深入实施“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努力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破解区域和城乡空间协调联动不够、集聚度不高、功能品质不强等突出矛盾,推动建立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成为自然资源领域的当务之急。
推进长江大保护,亟需加快提升生态保护修复整体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考察长江,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位置。湖北作为长江径流里程最长、南水北调工程核心水源区,承担着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清水北送”的重大历史责任,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美丽湖北,更加注重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当前,以长江生态环境为重点的区域生态联保共治机制尚不健全,长江中下游水资源与岸线的保护、利用和治理尚未形成合力,沿江开发保护矛盾较为突出,自然资源领域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助力我省加快建设美丽湖北。
服务碳中和碳达峰,亟需从源头上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我国向世界庄严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湖北作为生态大省,既在长江大保护上承担更大责任,更在碳达峰、碳中和上努力作为,正加快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径,增强绿色发展示范功能,明确率先在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当前,资源消耗过多、开发方式粗放、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逐渐成为瓶颈制约,自然资源领域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兼顾当前与长远,对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系统优化,以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率利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支撑湖北加快在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
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亟需加快提升自然资源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创新是五大新发展理念的首要之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当前,以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为代表的创新管理模式正引领时代潮流,深度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方位深刻变革。我省充分发挥科教大省优势,正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跃升工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自然资源领域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充分把握和运用我省科教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优势,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推进数字化管理和服务应用,在建设科技强省中努力发挥职能作用。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加快完善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当前,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党中央以系统观念统筹“十四五”时期各项部署,不断完善现代化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并推动向下延伸落地。湖北正着力建设省域治理样板区,突出制度建设,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自然资源领域履行好“两统一”核心职责,在“四梁八柱”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自然资源领域的综合性、统一性要求,又是我省建设省域治理样板区的现实性、急迫性要求,必须以制度体系建设为贯穿,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深度融合转变,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以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为逻辑起点,以实现守牢底线、节约集约、绿色可持续的发展为主要目标,以自然资源高质量开发和高水平保护为核心任务,推动国土空间合理布局、有效管控,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科学配置,深化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持续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建设美丽湖北、实现绿色崛起提供更加安全、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基础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注重系统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推动自然资源单要素分散管理向全要素系统治理转变,对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作出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安排,实施自然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
——注重差异性。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立足差异化的自然地理格局、资源禀赋和发展功能,因地制宜优化资源配置和政策供给,推动区域资源要素的高效利用、合理统筹和自由流动。
——注重协调性。统筹发展与安全,协调国家战略布局、地方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落实守住底线、节约集约、多目标平衡下的保障发展,推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注重创新性。以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能架构下的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开发保护策略、管控措施、实施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自然资源政策制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
——注重操作性。把握规划功能定位,细化落实发展规划对自然资源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近期任务实施和国土空间布局细化落地,为自然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和路径。
第三节 战略目标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湖北自然资源强支撑、补短板、打基础、搭框架的重要阶段,将系统优化自然资源空间、要素、安全、平台、制度五大支撑功能,全面服务我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建设美丽湖北、实现绿色崛起。具体目标如下:
打造全国国土空间协调可持续的湖北样板。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更加优化,中心城市、城市群、县域城乡空间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资源要素保障有力、有序流动。到2025年,形成以乡镇为单元的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中心城市为牵引、区域增长极为链接、多个县域为节点的网络化城镇空间。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9.24%以下(1.72万平方公里),保障发展用地980平方公里(147万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73平方公里(101万亩),从“十三五”的中部第3位上升至第2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少于307平方公里(46万亩)。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和跨区域统筹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打造长江经济带保护高地。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守,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功能巩固提升,美丽湖北建设的生态和安全本底更加夯实。到202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少于37448平方公里,初步形成1处国家公园、43处自然保护区、278处自然公园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国家下达任务。林地保有量不低于86067平方公里(12910万亩),森林采伐控制在1013.1万立方米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367.41亿立方米以内。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体系基本建立,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更加完善。
打造中部地区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先行区。在中部地区率先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资源利用方式,市场配置资源更加高效,资源投入产出效率显著提高,生态价值转化更加丰富,促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到2025年,建设用地亩均GDP提高到28万元/亩,稳居中部第1,单位GDP使用建设用地下降30%,各类开发区综合容积率提高10%,存量土地消化处置完成国家下达任务。森林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和行业节水模式建立完善,单位GDP用水下降率不低于15%。矿山总数进一步压缩,在产矿山大中型占比提升至30%以上,大(中)型应建矿山95%以上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页岩气产能力争达到20亿立方米/年。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基本建立。
打造全国自然资源现代化治理示范区。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自然资源科教优势充分发挥,在全国率先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常态,形成支撑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的基础链条。到2025年,“两统一”管理“四梁八柱”基本形成,国家级平台为主、省级平台为补充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立完善。“一张网”“一张图”“一平台”“一中心”全面建成应用,自然资源一体化政务审批、信息化业务管理、智能化监测分析深度融入各部门和行业。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前列,实施体系及制度供给更加高效,实现“流程最简、材料最少、时限最短、服务最优”。
展望到2035年,形成与“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资源利用方式、生态本底功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生产空间安全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绿,资源投入产出效率走在全国前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力支撑建成美丽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绿色崛起。
第三章 构建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
第一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细化完善主体功能分区。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完成勘界定标,建立分区管控、论证补划、准入退出等制度体系。以乡镇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优化调整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名录,划分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大主体功能区,细化确定水资源过度利用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开发保护重点区域或特定功能区,形成“3+N”主体功能分区体系。分类制定正面和负面准入清单,制定实施差异化的主体功能区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精准落地。
优化城镇空间开发布局。打造以中心城市为牵引、区域增长极为链接、多个县域为节点的网络化城镇空间,形成我省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的主导区域。武汉城市圈城镇空间集中布局在武汉都市圈,以及与武汉市空间高度连绵、功能密切联系的武孝、武鄂黄黄、武仙潜天、武咸联动发展组团,初步形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布局;“两翼”城市群城镇空间集中布局在襄阳市、宜昌市都市圈及汉十、汉宜、荆宜发展廊道沿线的襄宜南、丹河谷、随枣、竹房神保、宜枝松、荆当沙等重要组团,初步形成“两翼”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布局;支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地区中心城市、重要节点城市、重点县城,以及部分重点镇和特色小镇构成的多个发展节点,推进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城镇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一主两翼”城市群发展廊道建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预留“三枢纽两走廊三区域九通道”综合交通空间,重点支持汉宜、汉十、京广、襄宜城镇集聚发展。着力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城镇空间规模上限,优化布局集中建设区、弹性发展区、特别用途区,优先盘活县域单元城镇空间存量建设用地。协调产业园区与城市服务功能的关系,支持产业园区整合优化,引导现代产业空间集聚发展。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引导发展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优化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促进人、城、产、交通一体化发展。
优化生态整体保护布局。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5年,初步形成国家公园1处、自然保护区43处、自然公园278处。基于全省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功能整体性,划分生态保护红线六大分区,鄂西南武陵山区注重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主要分布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境和宜昌市部分地区;鄂西北秦巴山区注重生物多样性维护,主要分布在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全境和襄阳市部分地区;鄂东南幕阜山区注重水源涵养,主要分布在咸宁市和黄石市部分地区;鄂东北大别山区注重水土保持,主要分布在黄冈市全境和孝感市部分地区;江汉平原注重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主要分布在荆州市、武汉市、鄂州市全境和荆门市、孝感市、黄石市、咸宁市的部分地区;鄂北岗地注重水土保持,主要分布在随州市全境和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的部分地区。
优化生态系统修复布局。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特征及问题,将全省国土空间划分为八个生态修复分区。在丹江口库区重点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在鄂西北大巴山区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在三峡库区重点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在鄂西南武陵山区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在鄂中北地区重点开展农林生态提升和汉江流域水生态综合修复,在江汉平原开展人居环境提升、湿地保护修复、农业生态保护,在鄂东北大别山区重点开展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在鄂东南幕阜山区重点开展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
优化耕地保护布局。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耕地保护布局。城市化发展区注重协调耕地保护与城镇建设的矛盾冲突,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机制,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城市近郊打造都市田园综合体。农产品主产区注重对稳定优质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和用途管制,优先保护平原地区水土光热条件好、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实施“小块并大块”,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提升耕地产能,推进江汉平原、鄂北岗地等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打造国家级绿色粮仓。重点生态功能区注重耕地的自然地理格局和水资源条件,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逐步进行调整优化,支持秦巴山、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等山区发展特色农业。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落实国家规划矿区和能源资源基地,结合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分布特点和环境承载力,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分类控制和分区管控,明确矿产资源四大功能区:保障区包括黄石市、鄂州市、襄阳市、宜昌市,保障全省矿产资源安全的能力和潜力;补给区包括咸宁市、黄冈市、孝感市、天门市、随州市、荆州市、荆门市,充分发挥清洁能源、金属、非金属和“三稀”等矿产的接续补给作用;优化区包括十堰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接替区包括武汉市、恩施州、仙桃市,控制开发活动强度,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布局。依据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把地质灾害易发、人口密集、社会经济财富集中、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发展的工程活动强烈区域和重要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划分出五个重点防治区。鄂西南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恩施市、宣恩县、建始县、巴东县、五峰县、长阳县等部分区域,鄂西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巴东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宜都市等部分区域,鄂西北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竹山县、丹江口市、房县、郧阳区、竹溪县、保康县、谷城县等部分地区,鄂中武汉地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武汉部分地区,鄂东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黄石市、大冶市、鄂州市和黄冈市部分地区。
明确国土综合整治布局。强化国土综合整治平台服务功能,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编制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布局各类国土综合整治活动,重点在“四区一廊”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城镇化地区以低效建设用地为重点,推动城中村、城边村、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农村地区统筹实施农用地、建设用地、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依托乡村产业开展特色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为重点,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提高国土安全韧性,保障国土生态安全。重点工矿区统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廊道以水系、山体、林地、草地、湿地等为主要载体,统筹实施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水系连通、河湖清淤疏浚、退垸退耕还湖还湿、小微水体清理整治等工程。
第二节 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全面编制完成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高质量编制省、市、县、乡镇四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一主两翼”城市群、光谷科创大走廊等跨行政区空间单元的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基础测绘等领域细化编制专项规划。实现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全覆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构建统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规划审批备案和专项规划共同编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有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建设,做好过渡时期的政策法规衔接。制定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市县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三区三线”划定技术规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等。
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每五年滚动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动态完善。在武汉开展城市“实时体检评估”试点,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动态评价,探索开展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性国土空间体检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空间利用,推进各类规划统筹衔接、成果共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年度项目库,从源头上确保项目策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执法督察体系,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第三节 健全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分区分类完善用途管制规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按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目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完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控规则,建立农用地内部用途转换规则,优化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
建立全要素用途管制运行机制。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以项目落地为配置计划指标依据,推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授权机制,探索扩大“百强县”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制定不同地类转换的行政审批许可管理办法,细化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流程。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改革,探索规划许可审批制度,加快实现用地、用林、用草手续同步办理。
建立全流程用途管制监管机制。整合现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初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搭建三级联审平台,构建“制度+技术”的用途管制监管体系。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等生态功能空间和林地、草地、湿地、水域等重要生态要素监测,将检查结果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加强对耕地“非粮化”、污染土壤、设施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情况监管,提高源头管控力度。
第四节 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和跨区域统筹
资源要素向中心城市、城市群集聚。安排武汉、襄阳、宜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占全省23%、10%、9%,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占全省56%、19%、25%。探索建立城市群(圈)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机制和建设用地指标统筹调剂机制,推进资源要素跨区域自由有序流动,增强优势地区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实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管理,完善重点项目用地省级统筹机制,优先保障中心城市、城市群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完善支持县域城镇化的土地政策。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完善城镇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挂钩机制。打通增量、存量和流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保障县城空间发展需求。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统筹布局,完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探索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实际的供地新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建设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合理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以15分钟社区生活圈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配备完善的教育、就业、医疗、文体、商业、养老、邮政快递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全面完成村庄布局工作,强化村庄规划对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满足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继续实施脱贫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
第五节 大力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
拓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平台功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生态修复、农业、林业、旅游、产业等专项规划,统筹协调落实各类建设项目空间需求,编制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实施农业、生态、人文和建设用地等各类资源系统性、综合性整治,将其打造成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融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平台,推进城市化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土综合整治试点,建设1000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示范村镇,形成“湖北模式”。
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运行机制。完善资金统筹机制,整合乡村振兴、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三农和水利等中央财政专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资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长期信贷支持。创新资源的内消与外销方式、配套经营开发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探索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动力。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金融和社会资本,设立国土综合整治发展基金。探索授权经营、股权合作、政企合作等多元化运作模式。
第四章 构建安全稳固的自然生态整体保护修复体系
第一节 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栖息地联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建设由1处国家公园、43处自然保护区、278处自然公园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和勘界立标工作,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构建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推进统一确权登记、分级管理、差别化管控。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快自然保护地地方立法。
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74万平方公里,全面完成勘界定标工作,层层细化落实到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差别化管控规则,制定准入正面清单,试点探索在生态保护区内适度开展生态性经营开发活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状况的监测评估,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和执法督察机制,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节 推进生态共保共治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共保机制。创新湖北境内长江流域岸线空间开发管控机制,优化长江绿色航道,统筹布局过江通道,加强沿江产业空间布局管控,严格保护沿江生态景观环境资源,推进千里长江绿色廊道工程建设,打造最美长江岸线。加强中下游蓄滞洪区空间管控力度。探索与重庆、湖南、江西等地建设长江干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机制,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资金补偿、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园区共建等多种补偿方式。推动建立长江流域中下游水资源配置新方案,优化长江流域梯级枢纽生态调度方式,最大限度发挥长江流域生态保障功能。
打造“一主两翼”城市群生态绿心。武汉城市圈共同推进长江及汉江下游生态廊道建设,整体建设梁子湖、东湖、沉湖、龙感湖等重点湖库湿地生态系统,共筑鄂东北大别山区和鄂东南幕阜山区生态屏障。“襄十随神”城市群共同推进汉江及丹江口库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系统修复,共建汉江生态廊道、鄂北生态屏障。“宜荆荆恩”城市群共同推进长江和清江生态廊道建设,加强三峡库区生态保护和综合修复,共育鄂西南武陵山区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一主两翼”城市群为重点区域,统筹滨江岸线、城镇、乡村等景观要素,合理布局生活岸线、生态岸线、景观岸线,塑造自然人文融合魅力空间,彰显荆楚特色风貌。
第三节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
完善生态修复制度体系。编制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从生态系统性和流域整体性出发,分区域编制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确定全省生态修复总体布局、修复分区、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统筹安排各类生态建设布局。建立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协调机制,重点解决生态修复规划、工程、资金整合衔接等突出问题。制定科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实施意见,健全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政策和标准。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修复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动态监测监管和修复成效跟踪监测评估,落实“假修复、乱修复”等责任追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自然资源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探索依法调整规划用途和规划条件、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给予财政补助、减税降费、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用地政策等措施,逐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市县结合实际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
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积极申报实施《国家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涉及湖北的重大工程。推进湖北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修复,系统布局全省10大重点工程。在此基础上,深入推动武汉市、襄阳市城市化地区生态提升专项试点、荆州市农产品主产区全域综合整治专项试点、十堰市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生态修复专项试点、鄂州市生态缓冲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专项试点,鼓励市县以解决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部署修复工程项目。
第四节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行动
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稳定森林、湿地、耕地等碳库固碳作用,以三江沿线及四山屏障为重点区域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增强森林固碳增汇能力;以江河湖库为重点区域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增强湿地碳汇能力;以江汉平原和鄂北岗地为重点区域推广耕地保护性耕作,增强耕地碳汇能力。
加强二氧化碳地质封存调查评价和试点示范,优先在能源基地和高碳排放集中区开展二氧化碳封存潜力评价、场地调查以及相关科研工作,选取玄武岩层、废弃油气藏、岩溶区等地质封存潜力区进行试点示范。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完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用地政策,推进先进生物质燃料技术应用示范,推动地热、干热岩开发利用,支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五节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摸底调查,形成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建立全省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搭建生态产品信息数据共享云平台。研究制定全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指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市场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中的应用,作为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探索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等自然资源权益交易,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探索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产业。鼓励搭建“生态银行”等自然资源资产运营管理平台,通过租赁、置换、入股等方式集中自然资源资产并开展整体运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产按市场化原则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以PPP等模式参与绿色产业项目。鼓励相关机构和市场主体创新金融服务,通过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方式,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金融支撑。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深化宜昌、十堰、鄂州、恩施、神农架林区等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打造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在湖北长江经济带干流、丹江口库区、环梁子湖区域等三个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分别重点探索推进长江干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
第六节 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构建多层次调查评价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核(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调查与普查、重点地域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地质灾害隐患专项调查和空天地一体化地质灾害精细调查试点,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健全多场景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开展省、市、县地质灾害精细化气象风险预警,重大隐患区综合遥感监测以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等工作,融合多源监测预警数据,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预警体系,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地质灾害发生区域,预报地质灾害发生时段,全面提升综合预警预报水平。
巩固多手段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和排危除险工作,对全省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符合避险搬迁条件的3473人逐年实施搬迁避让,对25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工程,对风险高、险情紧迫、治理措施相对简单的100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排危除险。
深化多方位防灾能力体系。完善地质灾害相关制度标准,建设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智慧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创新、专业队伍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文化建设等工作,健全高水平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提升综合防灾能力。
第五章 构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第一节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保护任务分解至各市(州),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具体位置。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制”体系,保护管辖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土地卫片执法、土地督察例行整改等工作纳入考核。健全耕地保护奖惩机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机制。
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行动。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中的冲突地类、不稳定利用耕地等并严格补足,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建立新增耕地“数量、水田、产能”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和核销使用,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划定耕地资源战略储备区,优先开发集中连片的后备耕地资源,有序推动即可恢复耕地、需工程恢复耕地变为稳定耕地,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持续推进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修复,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实现全省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安全利用。
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管。推进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巩固大棚房清理、违建别墅专项整治成果,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智能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季度动态监测变化情况。完善重大典型案件省级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制度,形成“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震慑效果。实施“耕地保护红黄牌”制度,对耕地保护不力的市县政府按情节程度进行警告、约谈。建立健全“增违挂钩”机制,将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等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等指标的分配、核定相挂钩。
第二节 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深入实施“亩产论英雄”。建立健全“亩产论英雄”综合评价机制,以建设用地亩均GDP等为重点考核指标,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建立健全“集聚发展、应保尽保”的引导保障机制,强化产业聚集,优化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建立健全“密度提升、挖潜增效”的开发利用机制,在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升工业用地经济密度和产出水平,实施新供地工业项目“增容2.0”工程,推动土地立体开发混合利用,实施开发区国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源头管理,能批能收”全流程监管机制,改革土地审批供应监管流程,实行承诺供地和“净地”供应,建立项目联审监管制度。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和评价。强化总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低于国家控制总量,较“十三五”明显下降。建立健全行业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严格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管控和准入审批。提升土地投入产出效率,强化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考核,到2025年,全省建设用地单位GDP地耗下降30%,各类开发区内综合容积率提高10%,新供工业项目中容积率2.0以上的占比不低于20%。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创新评价目标体系、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全面开展市县整体评价、开发区专项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
大力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增存挂钩”工作,定期公开发布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分类型分原因完善消化处置政策,鼓励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土地置换和有偿收回等创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不少于46万亩。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出台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多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开发区工业用地经济密度提升行动,实施土地开发强度、综合容积率等指标管控,建立用地企业分级清单,鼓励未达标企业通过技改等途径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分层、分用途建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开展混合用地试点。完善市级“承诺制”、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企业信用评价等管理办法,探索“政企互信+企业诚信”的供地新模式,推广总结典型经验,逐步实现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布局。推动建设用地向开发区、园区、自贸区倾斜配置,引导产业集聚、企业集中、功能集成,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三节 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加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等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新建或恢复水源地周边缓冲带,建设水生态涵养区。实施水源地安全警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等修复措施,遏制填湖占湖现象。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大战略地下水源地保护,持续改善水源涵养条件。限制或禁止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等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确保重要水源区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制定实施水源涵养功能提升规划,有序推进湿地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涵水功能。
加强水资源综合治理。深化工业园污水排查整治,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推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细化完善长江、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统筹实施长江、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推进小微水体和湖泊整治修复,加强黑臭水体整治。
优化用水配置格局。按照“三横两纵”水资源优化配置总体布局,保障重大引调水工程、水安全保障战略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实现区域水系互联互通,增强水资源调配的机动性,缓解区域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问题,保障供水安全。探索建设饮用水源地综合保护机制,保障生活用水。推进水质水量协同管控,按水质要求明确重点河流、湖泊生态流量底线。优化水资源调配机制,进一步细化水资源调度管理,管理好出、入境水资源,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充足优质,改善部分河流河段、支流、湖泊、水库水环境容量,保证居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合格。
全面推行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划定水资源承载能力地区分类,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水,推进农业节水,以粮食主产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加强灌区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提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推进生活节水,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推进节水城市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创建工作和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第四节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
实施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根据矿产资源保障区、补给区、优化区、接替区四大功能区,科学布局省级能源资源基地和规划矿区、划定部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指导战略性矿产勘查与开发活动。开展基础性综合地质调查,增强基础性公益地质服务供给。加强战略性及重要矿产调查,推进清洁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实行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重点勘查找矿潜力较大、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的33种矿产。构建多渠道投入勘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稳定地方财政资金投入。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调控。严格落实国家保护性开采总量指标,适度提高紧缺矿产开采总量,合理调控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全省矿山总量逐步减少,在产矿山大中型占比增加至30%以上。优化矿产资源供给结构,合理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延长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延伸矿产高端产业链,培育和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企业。打击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维护矿山开采秩序。推进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力争形成产能20亿立方米/年。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动态更新,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智能化发展。鼓励低品位矿石、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利用矿产资源。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绿色矿山三年行动和已建绿色矿山提升计划,力争全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应建矿山95%以上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五节 推进林草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林草资源保护。重点加大鄂东南、鄂东、鄂北和绿化覆盖率较低区域植树造林力度,实施退化林修复、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与自然保护地建设工程,推进绿廊、绿环、绿楔、绿心、绿道、蓝道等绿地建设,有效提升森林覆盖率。创新简化采伐许可管理改革,健全总量与强度双控的森林采伐机制,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突破国家下发使用林地定额和采伐限额。加大管控与维护力度,改革创新林草管理体制机制,开展乡村绿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强化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乱砍滥伐管控,实施重要林草生态工程,构建林草生态安全屏障,确保林草资源安全。
探索森林资源集约利用模式。推进森林资源综合开发,加快建设乡土珍贵树种、战略储备林、精品花卉苗木、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木本中药材等林业产业原料基地,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绿色健康富民产业。创新存量森林资源利用模式,择优实施低效林地补植改造、择伐改造、复壮改造、景观带改造、综合改造等。探索建立环境友好型产业置换造林机制,扩大并创新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的模式。创新森林资源集约经营模式,探索主体多元化的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鼓励联营、租赁和承包等造林形式。建立健全林业产业和林产品标准体系,培育林业产业新型经营主体,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扶持高附加值林业新经济发展。
第六节 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
完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将土地、矿产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到所有自然资源,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服务,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健全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实现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全覆盖。实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基准地价,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土地、矿产、水资源等税费制度。
开展要素市场化改革试点。率先在武汉市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业用地出让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土地精细化管理体制等工作,扩大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
第六章 构建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体系
第一节 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建设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基础。完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进出口”的工作机制。统筹遥感影像数据管理,建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的自然资源快速感知体系。建立可持续的数字化支撑体系和自然资源云原生技术架构,建设智能化分析辅助决策系统,深挖自然资源大数据中心价值。
推进数字自然资源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三维仿真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以“一张网”“一张图”“一个平台”和“一中心”为支撑,建设数字自然资源平台。实行“一码管地”、“一码管矿”,推进自然资源政务审批一体化、业务管理信息化、监管分析智能化,实现全链条数字化管理转型,支撑服务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
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数字化治理应用体系。加快建设统一的省域时空基础信息平台,推进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各业数据全面共享、应用全面对接,实行“我搭框架,数据共享,应用同建”拓展推广模式。建立服务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应用模式,推进自然资源一体化政务审批、信息化业务管理、智能化监管分析和省数字政府政务云体系贯通融合,深化智慧政务场景运用和智能服务。
第二节 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标准建设国家级6个重点实验室(地球物理大地测量重点实验室、导航和位置服务重点实验室、数字制图与国土信息应用重点实验室、极地测绘科学重点实验室、资源定量评价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稀土稀有稀散矿产重点实验室)、3个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空间环境感知与装备技术创新中心、地质环境修复技术创新中心、长江中游国土调查检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江汉平原一体化国土整治修复湖北科研工作站,积极推进省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城市仿真重点实验室、深部地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完善行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机制,健全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探索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举措。融入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我省自然资源重点实验室、工程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之间的交流合作,强化与珞珈实验室技术研发联合攻关,推进省部创新平台贯通融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模式由“政府推动、计划调控”转变为“企业主导、市场引导”,在碳中和、空天地信息、页岩气、地灾监测等领域形成一批科技创新研究成果,培育一批地理信息、卫星应用等科技产业。
强化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参与“一带一路”工作,组织和引导自然资源科研人员申报“一带一路”相关国际合作计划与项目,支持和推动国内外专家参与湖北自然资源支撑“一带一路”的科技创新项目。建立健全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走出去,学进来”,拓宽视野,通过对外交流合作窗口,吸纳国际先进科学理念,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信息,推进湖北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加大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支持力度,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进修、考察、交流,提升自然资源科技国际化水平。
第三节 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建设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立协同联动的生产组织体系,推动省、市、县基础测绘成果联动更新。构建丰富多样的测绘产品体系,建设全省统一无缝的基准站“一张网”,实现点位精度优于1米(局部优于0.2米)的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形级实景三维全省覆盖(不包含需要按保密要求处理的相关区域),形成涵盖基础地理实体、地理场景、实景三维等新型基础测绘成果的基础时空数据库。建设灵活高效的应用服务体系,构建智慧湖北时空大数据平台,面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高效集约、灵活定制的时空信息服务。探索技术支撑和政策标准体系,制定基础地理实体采集、数据建库、协同共享、应用服务等标准规程。
深化测绘地理信息应用。优化升级“天地图·湖北”,建立公众服务地图数据库,推进地理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共信息在线融合和资源共享,实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从数据提供向综合服务转变。完善应急测绘保障联动协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勘测、数据快速处理、灾情解译与分析、应急地图快速制印的应急测绘保障能力。探索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社会化应用与增值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产生活提供更准确、实时的位置服务。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健全地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制定安全运行维护规范,推进安全防护技术、自主可控设备应用,推进“问题地图”治理。
第七章 构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
第一节 实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推进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开展、统一法规依据、统一调查体系、统一分类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数据平台”等“六统一”的要求,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完善我省全域自然资源基础性调查成果,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查清各类自然资源分布、范围、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基本情况。开展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耕地、森林、草地、湿地、水、地下资源、地表基质等专项调查,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生态功能以及相关人文地理等多维度信息,定期发布调查结果。
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本底数据库年度监测更新工作机制,加强自然资源常规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全省水、湿地、森林、草地、耕地等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网络。开展全覆盖动态遥感常规监测,及时掌握自然资源年度变化信息。开展地理国情监测、重点区域监测、地下水监测、生态状况监测等专项监测,动态跟踪某一区域、某一类型自然资源特征指标,重点推进鄂州湿地、水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工作试点。开展应急监测,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和数据支撑。
加强调查监测成果分析评价。在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各类自然资源基本状况与保护开发利用程度,重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析评价、水资源分析及区域水平衡状况评价、湿地状况及保护情况分析评价等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价,探索评价自然资源要素之间、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资源之间、经济社会与区域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建立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和利用机制。编制并公布调查监测成果数据目录清单,推动调查监测成果广泛共享,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利用调查监测成果开发研制多形式多品种数据产品,满足社会公众的广泛需求。
第二节 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建立健全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编制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规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加强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构建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优化创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路线、方法和手段,提升成果展示、成果共享、成果应用能力。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试点,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编制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信息公告表。
第三节 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委托代理制度。全面梳理并逐步修订完善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规章制度,推进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地、湿地等资源产权制度建设,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建立资源资产清单及委托代理制度,作为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的边界以及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明确产权责任主体,签订委托书,明确受托人的权利、责任、义务,明确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合理确定委托期限,提出考核要求。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试点。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制度和收益管理制度。创新自然资源全面所有权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逐步统一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明确规定或约定所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信息公开,形成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体系一致、权能一致、规则一致的配置制度。构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逐步统一收益名称、内涵、设立依据、预算归属类别等,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预算制度,合理安排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和所有者权益损失的发现、核实、责任追究和报告制度,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四节 完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机制
健全督察监管机制。协调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的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逐步构建适应自然资源督察实际、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督察制度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督察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督察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建议,做好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把“严起来”的要求覆盖自然资源督察管理事权各方面、全过程。
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工作,并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建立违法行为与年度新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约束性指标挂钩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最严厉执法保护自然资源。深入推进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大力提高工作时效,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严查处”,形成全链条式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开展违法占耕、非法采砂等专项整治,遏制重点领域违法违规高发、多发趋势。
第五节 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
加大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用地、用矿和信息化3个“集成改造”,优化全系统、全链条审批流程,压实审批责任,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全程无缝衔接审批。推动权力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向基层集中,实现自然资源审批事项能放尽放。开展项目用地“书证同发”试点,推进项目“拿地即开工”。
打造一流政务环境。加强省、市、县三级审批互联互通,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数据共享互通,推进与“互联网+监管”平台融合,形成全省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和全社会监督的网络化机制。推进“一网通办”,全面对接省政务服务网,进一步压减市县政务服务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效。
提升保障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完善检查通报、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探索开展营商环境第三方综合评估。建立“店小二”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重点项目用地服务清单,对重大项目指派用地服务专属“店小二”,构建用地“店小二”评价机制。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编制“招商地图”,实行云上选地、云上供地,全面推行区域性评价和“标准地”出让,进一步推进“多审合一”,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和信访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强化政治引领。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制度,完善“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工作机制,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抓好各类督察巡视整改,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保落实”,健全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建设)责任体系,压实各级党组织书记“一岗双责”。完善监督体系,推动干部监督和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和日常监督、组织监督和个人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政治监督责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完善制度体系。持续深化“纪法与业务一体推进”机制,优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开展重大决策执行的督查问责。全链条织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系统采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堵塞风险漏洞。
强化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续开展重点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多措并举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展清廉机关创建活动,形成纪法昌明、管理有序、充满活力的清廉氛围。
第二节 加强法治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按照立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程序,做好湖北省自然资源立法工作,增强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修订《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动制订湖北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区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争取出台一系列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推进测绘管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等方面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全面规范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机制,严格落实全省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大力开展“八五”普法工作,丰富普法手段,通过“两微一端”、门户网站等途径,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
第三节 完善组织实施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大力推进规划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年度工作要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导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谋划支撑自然资源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政策指导、项目立项、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协调衔接,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保障自然资源发展需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或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进度要求和推进措施,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市州局领导班子和厅管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采取专题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援疆援藏等方式锻炼培养干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进一步发挥土地、规划、测绘等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人员。充分发挥绩效激励作用,探索建立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尊重贡献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第五节 加强专项规划支撑
构建目标明确、职能完备、结构清晰、统一衔接的自然资源规划体系,完善同步编制、成果共享、有序实施的规划编制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确定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在自然资源各领域顺利落实。编制实施生态修复规划,统筹谋划和总体设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活动,指导开展修复工程和合理使用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全省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基层防灾能力建设等总体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编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推动我省基本建成以“产品丰富、联动更新、灵活高效”为特征的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实现基础测绘的全面供给、创新发展、智能服务。编制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整体推进农用地、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六节 完善评估监督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强化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定期公布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推动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地、实施、见效。加强规划实施宣传,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湿地日、植树节等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社会对规划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规划实施社会监督,促进规划顺利实施。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信息公开、意见征集、群众监督等制度。通过多种媒体手段,提高公众对规划的重视和认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治理,提高社会大众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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