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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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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5 07: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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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锅炉是我国重要的热能动力设备,作为通用工序广泛应用于化工、造纸、制药、纺织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以及民用、商用取暖领

锅炉是我国重要的热能动力设备,作为通用工序广泛应用于化工、造纸、制药、纺织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以及民用、商用取暖领域(居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洗浴中心、酒店等)。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业锅炉为57.16万台,燃煤锅炉约46万台(占80%),其中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占全国燃煤锅炉总量的46%,10t/h~35t/h燃煤锅炉数量占全国燃煤锅炉总量的45.7%,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数量占全国燃煤锅炉总量的8.3%。

在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后,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相比之下,工业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量大、面广、布局相当分散、平均容量小、热效率较低、锅炉烟囱低矮、排烟温度高,且大多数除尘脱硫设备落后,有些甚至无除尘脱硫装置,几乎无脱硝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甚至是大火电厂的十几倍,环境污染大、管控难,采暖季节尤其严重,是当前我国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多种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锅炉排污单位需要在2019年之内申领排污许可证,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实施重点管理;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实施简化管理。

近日,环保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锅炉技术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18年3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赵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5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张涌新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李达三楼506室

邮政编码:310027

电话:13968057950

邮箱:ltzyx@zju.edu.cn

需要注意的几点:

1“锅炉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锅炉排污单位,大气和水污染物均纳入许可范围,不包括执行火电标准的锅炉。

2锅炉排污单位申请许可证时应该填报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实际核定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蒸汽计量单位为吨/小时,热水和有机热载体计量单位为兆瓦。若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3“锅炉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要求相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有所突破:一是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之间的固体/液体燃料锅炉也需实施在线监测,主要理由是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之间固体/液体燃料锅炉数量也较多,且排放污染物较大;二是规定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的燃气锅炉按HJ820的规定采用手工监测法进行监测,但应将手工监测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出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对比,并选取较大值作为企业的最终实际排放量,同时规定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的燃气锅炉的监测频次全部放宽到按年监测,以杜绝企业在手工监测时故意降低产能以减小实际监测值,同时放宽监测频次,尽量降低企业负担。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01□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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