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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 (试行)

来源: 网
时间:2021-12-06 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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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在线讯:为加强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改善群众身边的环境空气质量,浙江省环境厅组织省环境科学学会和相关技术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

(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11 月

浙江省工业企业恶臭异味管控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企业恶臭异味(以下简称“异味”)管控,改善群众身边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

本指南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嘉兴得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工业企业异味管控,适用对象为浙江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农副食品企业、铸造企业、涉酸洗工序企业及其他涉异味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编制说明

GB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系列

《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异味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

3.2 厂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3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4 臭气强度等级

人体嗅觉对于异味刺激直观反应的程度。

3.5 污染预防措施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避免或减少污染物产生的措施。

3.6 污染治理措施

在污染物产生后,为了消除或者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而采用的处理措施。3

4 异味管控范围及流程

4.1 异味管控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异味管控是指企业在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污染预防措施、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等,降低臭气强度等级的过程。

本指南所规定的异味管控范围为工业企业,重点是涉VOCs 行业(合成革、橡胶、塑料、涂装、印刷、纺织印染、石化、精细化工、制药及农药、香精香料、涂料与油墨制造等)、农副食品业、铸造业、涉酸洗行业中涉异味企业。

4.2 异味管控流程

异味管控主要包含企业自查评估、异味监测、异味影响评估、措施制定、措施实施、管控成果评估、留档备查、企业申明、抽查与监督等流程,详见图1,各项流程开展范围见表1。

4.2.1 自查评估

纳入异味管控范围的企业,在厂区内(厂界、重点工序、治理设施等周边)开展臭气强度等级自查评估,评估方法参照附录A 执行,评估标准参照“表2 臭气强度等级与感官描述”执行,评估表格参照附录C 设置。

一般企业自查评估工作可自行或委托开展。涉气信访投诉较多、存在严重异味污染的企业,可邀请当地公众监督团队成员开展评估,公众监督团队组建方法详见附录B。

企业可通过异味监测(臭气浓度、典型异味污染物监测)佐证厂区范围异味水平。涉气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异味影响评估,模拟企业典型工况下的臭气排放区域影响程度。

经评估臭气强度高于1 级(2~5 级)的企业、涉气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可对照本指南开展异味管控,降低自身臭气强度等级,降低异味影响程度。

4.2.2 措施制定与实施

4.2.1 节中判定需开展异味管控的企业依据自身现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制定治理提升措施清单,措施清单可参照附录C 形式编制。治理提升措施繁杂的企业可编制专项治理方案。

4.2.3 管控成果评估与申明

企业根据措施清单完成相应工作后,可自行或邀请行业专家、公众监督团队开展管控成果评估,评估方法同4.2.1 节。经评估臭气强度为0~1 级的企业视为管控成果合格,涉气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异味管控成果的申明。

4.2.4 抽查与监督

企业参照附录C 建立异味管控全流程档案,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抽查与监督,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5 异味管控措施

5.1 一般措施

5.1.1 原辅料替代

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行业特征、现有技术,对涉异味的原辅材料开展源头替代,采用低挥发性、异味影响较低的物料,从源头上减少自身异味排放。

5.1.2 过程控制

企业优先对储存、运输、生产设施等异味产生单元进行密闭,封闭不必要的开口。由于生产工艺需求及安全因素无法密闭的,可采用局部集气措施,确保废气收集风量最小化、处理效果最优化。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废气循环化利用实现异味气体“减风增浓”。对异味影响较大的污水处理系统实施加盖或密闭措施,使用合理的废气管网设计,密闭区域实现微负压,确保异味气体不外泄。

5.1.3 末端高效治理

企业实现异味气体“分质分类”治理。氨、硫化氢、酸雾等无机废气采用吸收等工艺处理,水溶性有机废气采用氧化吸收、吸附等工艺处理,非水溶性有机废气采用冷凝、吸附、燃烧等工艺处理,实现废气末端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5.1.4 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有效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设施工作状态,吸收类治理设施需定期更换循环液并添加药剂,吸附类治理设施需定期更换或再生吸附剂,燃烧类治理设施需设定有效的氧化温度和停留时间,确保设施运行效果。重点企业运用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等智慧化手段管理废气治理设施。

5.1.5 排气筒设置

企业合理设置异味气体排气筒的位置、高度等参数,降低异味对周边区域影响。

5.1.6 异味管理措施

企业设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对产生异味的重点环节加强管理,按照HJ 944、HJ 861 的要求建立台账。

5.2 异味管控重点领域及措施

5.2.1 涉VOCs 企业管控环节与措施

涉VOCs 企业为异味管控重点,其中各行业的重点管控环节见表3。涉VOCs

企业符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异味产生单元实施加盖或密闭措施,针对异味气体特征进行分质分类处理,对臭气浓度较高的处理尾气可增加深度除臭设施。废气应急排放旁路按规定配置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满足标准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涉VOCs 企业管控措施详见附录D 中表D.1~D.11。

5.2.2 农副食品企业管控环节与措施

饲料及添加剂加工、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焙烤食品制造等农副食品企业为异味管控重点,其中重点管控环节包括物料堆放、发酵、干燥、污水处置等。企业做好主要异味排放工序的全密闭收集,收集区域保持微负压状态,并对污水处理设施中异味产生单元实施加盖或密闭措施。因生产原因无法实现密闭的,采取有效的局部集气措施,有效降低异味污染无组织排放水平。废气实现“应收尽收”,发酵、干燥、污水站废气可采用氧化吸收、生物处理等高效组合工艺处理。农副食品企业管控措施详见附录D 中表D.12。

5.2.3 铸造企业管控环节与措施

采用树脂模、蜡模和消失模等工艺的铸造企业为异味管控重点,其中重点管控环节包括制芯和浇铸等。企业做好主要异味排放工序的全密闭收集,收集区域保持微负压状态;因生产原因无法实现密闭的,采取有效的局部集气措施,有效降低异味污染无组织排放水平。废气实现“应收尽收”,制芯和浇铸废气可采用氧化吸收、活性炭吸附等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铸造企业管控措施详见附录D 中表D.13。

5.2.4 涉酸洗工序企业管控措施

涉酸洗工序企业为异味管控重点。企业优化生产工艺,使用酸雾抑制剂减少酸雾产生。对酸洗工序优先采用区域全密闭的收集方式,或采用集气罩、吹吸罩兼全密闭的收集方式,确保密闭空间保持微负压,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治理设施需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所收集的酸雾采用化学吸收等工艺处理,安装药剂自动添加装置,确保吸收液定期更换。涉酸洗工序企业管控措施详见附录D 中表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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