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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1-12-01 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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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征求意见稿)土壤污染防治 净土保卫战 武汉环境修复网讯:日前,武汉发布《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武汉市“十四五

土壤污染防治 净土保卫战 武汉

环境修复网讯:日前,武汉发布《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武汉加速疫后重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按照国家、省、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总体部署,武汉市开展“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力争为“十四五”期间全市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性、计划性、方向性、整体性的支撑。

一、“十三五”时期主要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努力打好净土保卫战。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农用地安全利用和建设用地风险防控,推进重点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较为艰巨,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尚未系统性摸清,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农用地分类管理有待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法制宣传普及力度有待加强,资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总体来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武汉迎难而上、浴火重生,开启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征程、实现城市复兴的关键时期,在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下,武汉市“十四五”时期土壤和地下水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与挑战:一是“十四五”时期我市重工业发展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不会根本性转变,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二是全市不断增加的用地需求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造成较大影响;三是武汉市沿江化工企业较多,在长江大保护的总体要求下,沿江土壤和地下水的管理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时的殷殷嘱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解决一批突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问题,健全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新时期美丽武汉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到 2035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风险管控

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合理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新(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强未利用地管理。建立健全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和未利用地环境保护机制,切实加强未利用地保护、防范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鼓励将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为住宅、学校、养老机构等之外的非敏感用地。对规划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加快制定有关配套管控技术文件。

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2.强化土壤污染源系统防控

整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治理。系统治土,解决一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突出问题。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对“十三五”污染源整治清单开展“回头看”。在 2018 年调查的基础上更新全市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清单,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整治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开展历史遗留废渣污染土壤情况进行梳理排查。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皮革等行业绿色升级。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加大污泥监管力度。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力度,有效防范污泥环境风险,努力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十四五”期间加快建设武汉市水体淤泥处置工程、前川污泥处置厂、青山热电厂污泥处置项目。到 2030 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稳定保持在 100%。,到 2030 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稳定保持在 100%。

建立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研究基地。为精准管控污染源,评估耕地污染源管控成效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趋势,结合国家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有序建立一批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基地,开展土壤污染、大气重金属沉降、灌溉用水、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重金属等监测,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

3.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

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加大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力度。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成果,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同步建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2025 年底前,至少完成 1 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严格落实,以东西湖区、青山区和江夏区为重点区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冶炼为重点行业,适当扩大隐患排查范围。建立重点企业监管机制,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

有序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开展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拆除活动前需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报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工业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防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以及符合扬尘管理要求。对于异地迁建和关闭退出企业遗留用地,依法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强化建设用地准入

深入开展土壤调查评估。每年开展 1 次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 3 年开展 1 次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全市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

优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探索研究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完善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研究“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以及“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管理模式,缩短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总体时间有效提升武汉市储备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5.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单元,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严格限制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确需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的,应确保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土壤环境背景值,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加强耕地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按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全面推进落实。建立农产品种植负面清单,分类分区开展污染耕地治理,对轻中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措施治理修复,加大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力度;对重度污染耕地实行严格管控,开展种植结构调整、耕地休耕试点,确保 2025年全市耕地实现安全利用。

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对于超标的,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通过完善田间排灌工程,结合施用石灰性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提升土壤 pH 值,增强土壤抗酸化缓冲能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探索耕地土壤修复与固碳增汇相结合的修复技术。

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按照“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有序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对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落实修复时间表,保证按时完成修复目标任务。

夯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过程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的过程监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优选修复技术及施工方案,加强对修复技术和施工方案的技术论证和审核。落实环境监理职责,环境监理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应严格按照《武汉市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DB4201/T 637-2020)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评估不合格的,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修复效果评估合格的应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支撑。结合武汉市土壤污染现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度污染耕地以及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对治理与修复配套技术的研究。2025 年底前,建成武汉市土壤修复新技术推广目录,形成一批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适用技术。

促进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作用,优先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强化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报告信息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充分利用信用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个人从业行为,提高业务水平。

(二)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1.进一步摸清地下水家底

开展地下水质与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结合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开展武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国家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由于人为污染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或导致地下水质量为V类的,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方案或保持(改善)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2.优先推进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实施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工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监管执法工作。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为重点,开展防渗情况排查和检测,渗漏严重的开展防渗整治。针对城镇污水管网渗漏情况,研究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和检测技术,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导致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的典型地区,结合地下水使用功能,提出地下水脆弱区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措施。开展防渗改造。

探索实施报废钻井封井回填。开展报废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推进封井回填工作,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3.逐步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

推进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根据工业集聚区(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结果,对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羽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到 2025 年,完成一批重点区域工业集聚区(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作。

控制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根据渗漏检测层渗漏量、地下水监测等结果,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应采取管控措施。督促责任单位依法依规每 2 年至少开展 1 次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评估;对于已封场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长期维护及地下水水质监测。对已开展生态环境整治的已封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长期地下水水质监测及稳定性评估。

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针对地下水氯代烃、六价铬等迁移性强的污染物,探索和集成经济合理、效果可达的技术和技术组合,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4.统筹开展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沽、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时,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三)完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1.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逐步完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与标准体系。制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相关从业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加强污染地块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单位自律管理。进一步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研究制定武汉市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标准,制定武汉市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制定武汉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武汉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编制技术规范及评审要点和武汉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

2.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整合生态环境系统内的数据管理系统,利用生态环境信息“一张图”呈现所有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全面支撑全市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在全市土壤环境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基础上,搭建武汉市地下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完善数据平台的门户功能,持续推进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3.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国家网背景点和基础点,动态调整和完善风险监控点。同时,进一步优化武汉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背景点位和基础点位布设,实现武汉市土壤境质量监测网络对不同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及空间的全覆盖。

“十四五”期间完成 1 轮次背景点和基础点监测和 2 轮次风险监控重点监测。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对有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4.完善土壤、地下水协同监管大数据平台

按照“天地一体化环境监管能力、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的建设思路,完善全市土壤环境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利用生态环境信息“一张图”呈现所有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地下水环境“一张图”管理,实现水文地质分区重点污染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位水质等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接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关于地下水污染监督、水功能区划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生态数据资源,构建可供追溯和预测分析的武汉市土壤、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大平台,为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精准治污对策以及预警监控的支持系统。完善数据平台的门户功能,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可视化展示能力建设。

5.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

依法将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污染土壤与地下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线索,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配合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修订完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专家库中补充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物资和资金投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土壤生态环境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6.强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优势,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资源,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基础研究,以及技术、装备、材料等方面研发。增加科技经费,加大对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与国际、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交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搭建科研攻关,技术创新平台。

7.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

2022 年起,在土地收储、出让以及房地产出售等环节,土地使用权人应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每年开展1 次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壤污染防治公示情况检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施工过程信息公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的信息进行定期公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共享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水文地质勘查、地下水资源调查等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推进领导小组,明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职责分工。

(二)加大投入力度,健全资金筹措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加财政预算投入,建立政府投资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稳定增长机制。结合地方财政、社会资本设立“武汉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三)强化监督考评,明确年度考核要求

分年度对各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绩效管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的宣传力度,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鼓励各大新闻媒体平台曝光各类违法排污、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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