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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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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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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旨在建立适合上海市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维持湿地总量动态平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旨在建立适合上海市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维持湿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湿地生态修复,提高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详情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017〕7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自然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是城市生态空间网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生态系统。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建立本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适合本市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维持湿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湿地生态修复,提高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本市建成“四个中心”、科创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基础生态空间和重要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湿地的生态特征和持续发展,注重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控制湿地总量,优化湿地存量,提升湿地质量,用好湿地增量,实行湿地分级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积极鼓励企业、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等社会第三方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务(海洋)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实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湿地面积总量控制,维持自然湿地动态平衡。到2020年,本市湿地面积不少于696万亩(包括深水航道),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613万亩;积极扩大新增湿地面积,将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积极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名录和分级管理体系。根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本市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上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划定标准和名录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到2018年,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上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发布上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并实行名录的动态管理(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配合,区及以下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要区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按照中央政府确定的湿地管理事权划分要求,开展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上海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六)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海洋)、农业、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市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对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形式加强保护。进一步明确区级、乡镇级政府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湿地保护修复职责,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国家和本市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区、乡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保护管理形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市编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确定本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到2017年底前,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的湿地地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根据保护形式严格管控(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制定上海市湿地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本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以上,上海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2%,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水鸟种类不低于100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政府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到2018年底前,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终生追责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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