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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到2020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附政策)

来源: 网
时间:2018-02-02 17: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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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到2020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附政策)1月30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明确到2020

1月30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各设区的市至少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

《通知》提出,要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考虑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园区,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发展。

《通知》要求各市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采取直接投资、PPP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市县可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通知》提出,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环境污染和垃圾围城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快设施建设。各市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落实政策、资金、技术等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考虑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园区,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源头管控,降低增量增速。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置方案。鼓励建设单位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减少个人装修,减少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方案的稳定性,避免频繁更改,鼓励采用标准化建筑设计,提高耐久性设计,合理选购材料和构件,采用可修理、可重新包装的耐用建筑材料,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努力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施工中要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精度,减少剔凿或修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装卸、运输、储存、采购等过程中要避免材料浪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处置核准,推行分类集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逐步推进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应使用专业密闭车辆,鼓励安装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查处行驶时遗撒、飘洒载运物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建筑垃圾运输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鼓励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垃圾分离工艺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标准体系及应用技术标准、设计标准、图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指南,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深度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大推广力度,促进产品应用。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公路路基垫层等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项目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项目评优评奖中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情况作为加分因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建设科技成果登记,重点推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科技、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国税、地税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成员单位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大力推进重点任务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二)落实财税政策,推行特许经营。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市要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采取直接投资、PPP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市县可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建筑

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模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县、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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