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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来源: 网
时间:2021-11-16 1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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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配套节水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 北京水处理网讯:11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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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11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规定要求优化配套节水设施验收事项,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建设单位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包含项目配套节水设施情况告知承诺内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水务主管部门通过核定用水指标、开展节水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取消建设单位申报以及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两个环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建发〔2021〕3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面,坚持以提升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减验收事项、压缩办理时间、试行单体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落地措施,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面,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精减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

(一)精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建设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确保特种设备交付使用前监督检验合格。

(二)优化配套节水设施验收事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二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3号)精神,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建设单位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包含项目配套节水设施情况告知承诺内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水务主管部门通过核定用水指标、开展节水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取消建设单位申报以及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两个环节。

二、细化低风险和一般风险工程验收流程,压缩办理时间

(一)一般工程中的低风险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确定的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受理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与企业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且现场验收时间为1日,各验收部门同时开展现场验收,并在审批平台及时出具验收意见。

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由现行的15日压缩为7日。

(二)一般风险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确定的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受理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与企业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且现场验收时间为3日内,各验收部门同时开展现场验收,并在审批平台及时出具验收意见。

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由现行的15日压缩为7日。

三、工业厂房、仓库项目试行单体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为提高企业尽快投产运营,针对工业厂房、仓库项目试行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单体工程即可开展下一步工序或者生产运营:

(一)适用范围、办理时限

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为准,将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当整个项目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包含的使用性质为工业厂房和仓库的单体工程可提前以单体为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低风险和一般风险项目为7日,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为15日。

(二)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设备设施完工,已验收合格或具备使用条件

单体工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服务设施已由市政服务企业完成竣工验收,开展联合验收时具备接入连通的条件;电梯等特种设备具备使用条件;周边道路具备通车条件。

2.满足规划验收条件

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拆除;代征公共用地应当在验收前完成,同步办理移交。

3.满足消防工程验收或备案条件

(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2)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消防查验,作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检查验收结论,并对该结论负责。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

(4)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中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消防备案的条件。

(三)验收通过后加强安全防护,确保物理隔离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单体工程与未竣工验收的单体工程之间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护标准符合围挡设置要求,保证验收通过的单体工程有独立使用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做好联合验收申办平台的功能调整,确保建设单位申报和验收部门审批有序衔接;负责对联合验收审批端和风险等级平台功能调整。

(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功能调整,确保单体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本规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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