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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征求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21-11-12 17: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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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风险防范 河南11月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发布了《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风险防范 河南

11月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发布了《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厅起草了《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可在2021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邮寄,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371-66309113

电子邮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

传真:0371-66309038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1817室

邮编:450046

2021年11月8日

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原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采选项目建设,促进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全省矿山采选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如下。

一、总体要求: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解释、河南省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及规划环评、国家和河南省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我省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采选建设项目(含独立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堆存尾矿、废石等的再利用项目参照本审批原则执行。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执行原环境保护部《煤炭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三、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建设矿山采选项目。

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开采范围、工业场地、废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等应明确拐点坐标,井筒应说明中心坐标。鼓励采选一体化项目建设,独立矿山项目需有稳定可靠的矿石去向,独立选厂项目需有合法的矿石来源。矿石、废石、尾矿应尽量采用皮带廊道及管道输送,运矿专用线路应尽量避开学校、医院、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四、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防护距离要求:结合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六、工艺装备要求: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选择应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应符合相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地下采矿项目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充填法开采,鼓励尾矿干式堆存。

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矿山采选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应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按“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开采矿体临近有特殊环境敏感目标的,应通过优化采矿工艺、预留安全矿柱等措施,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目标的功能,必要时提出禁采、限采要求。对矿山施工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根据其生态习性,采取就地、就近或宜地安置等保护措施。

八、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地下开采矿山项目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应采取低尘爆破、机械采装、洒水作业等防尘措施。矿山采选项目的矿石、选矿产品、尾矿等输送廊道应实行全封闭,矿石及产品堆场应采取围挡及洒水抑尘措施,化学矿、有色金属矿石及产品堆场应采取“三防” 措施。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并设立车辆冲洗设施。选矿及矿石破碎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应封闭,主要产尘环节应安装集尘和布袋除尘装置。矿山采选项目废气的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应满足相应污染物排放要求,并按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满足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九、水污染防治要求:采矿项目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处理达标后可外排。矿山开采区、选厂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选厂的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矿石及废石场的淋溶水、尾矿库澄清水及渗滤水应收集回用,不外排。

十、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矿山采选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场界噪声应分别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运输专用线路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的,应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运输噪声影响。

十一、固废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废石、尾矿毒性浸出试验结果,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鼓励废石、尾矿等资源化利用。废石场及尾矿库的选址、建设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要求。尾矿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计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号),并满足GB18599 防渗要求。I类场扩建,必须对现有工程和扩建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II类场现有工程没有全库防渗的,不得扩建。黄金行业氰渣的储存、运输、处理处置还应符合《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943)》要求。

十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尾矿库三级防控体系:第一级,选厂应设置单独的车间事故池,药剂储存间应设围堰,并与选厂车间一并采取防渗措施;第二级,在选厂设置厂区事故池,在尾矿库初期坝下设置事故池;第三级,项目所在地应配备必要的流域级防控措施。各级事故池应有足够容量,确保事故情况下选厂及尾矿库废水不外排。不能确保雨季库区雨水不外排的尾矿库,应设置上游拦洪坝及周边截水沟等导流措施。科学评价存在的环境风险,全面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应对联动机制。

十三、其他要求:矿山采选项目应全面梳理民采、探矿遗留及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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