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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1-11-05 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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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管理 北京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相关政策同国家最新政策衔接,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草拟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至12月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383;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结合本市实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制作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21年本)》,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同时废止。

一、《细化规定(2021年本)》是对《分类管理名录》的补充和完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和《细化规定(2021年本)》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除国家与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有明确的规定情形之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细化规定(2021年本)》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三、《细化规定(2021年本)》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同《分类管理名录》,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21年本)》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21年本)》未作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各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征提出建议,由我局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五、《细化规定(2021年本)》标有“▲”标示的为本次修订内容,建设项目环评分类应按照标有“▲”条目执行。

特此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

编制说明

一、 工作背景

2019年2月、12月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19本)》),在国家名录基础上,对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简化,仅2020年全市5000余个项目豁免环评手续,有力推进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中,我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做法得到国务院认可,并向全国推广。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对原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了整体修订,吸收采纳各地改革先进经验,结合环评管理新要求,规范了环境敏感区的表述,简化了扩建项目管理要求,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行业类别,对行业类别进行重新排序,添加行业代码,并对部分项目环评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细化规定(2019本)》是在国家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进行编制,随着新版《国家名录》出台,《细化规定(2019本)》也需要同步修订,以与《国家名录》编制体例、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自疫情以来,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指示精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实施环评审批改革新举措,于2020年4月印发了《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20〕43号),采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方法,对纳入清单的项目简化审批,摸索出“免-简-服”审批模式;联合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旧楼房改建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20号),对危旧楼房改建项目实施环评审批豁免;参与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审批简化等。上述改革最新成果及改革思路需要同《细化规定(2019本)》修订实现互动,增进改革政策同步性;同时,通过《细化规定(2019本)》修订,进一步增强改革政策的生命力,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生态+营商”双优环境提供政策红利。

二、编制原则

1.衔接国家名录

《国家名录》修订主要包括条款修订,项目类别、环评类别的调整。修订后,项目类别部分共包括55 个一级行业类别,180 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名录,降低了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 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 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取消30多个小类的登记表。

《细化规定(2019本)》修订将项目类别同《国家名录》保持一致,调整项目类别排序、增加代码,便于同《国家名录》进行比较分析,保持两者编制体例一致。

2.延续《细化规定(2019本)》中相关经验做法

《细化规定(2019本)》简化了50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包括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32类项目均明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对化学品输送管线、专业实验室等18类项目进行了环评降级,对 “喷绘广告制作”项目由备案提升至环境影响报告表管理。《细化规定(2019本)》发布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本次修订过程中,总结成功经验,继续沿用其中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相关做法,如继续将“简易低风险工程”纳入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范围,将简政放权效果持续深化。

3.落实北京市政策方针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旧楼房改建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20号)、《关于开展老旧楼宇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京规自发〔2021〕140号)、《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工作的意见》(京规自发〔2021〕114号)、《关于推动北京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文建发〔2019〕11号)以及《北京市停车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关于加快研究推动本市加氢站建设审批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等一系列产业政策文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对于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通过环评审批手续的优化,可以有效增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本市产业政策的衔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如将“危旧楼房改造”明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以贯彻首都功能定位,着力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4.借鉴外省市经验

根据前期调研,深圳市于2020年12月印发实施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名录依据国家名录、《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进一步扩大豁免和备案范围。上海市于2021年7月30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该名录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对部分名词定义进行了明确或细化,对24个行业50个项目类别进行优化。

上述城市部分经验做法值得我市参考借鉴,如“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种在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等,通过吸收、学习外省市先行先试的经验做法,拓展本次细化规定修编的工作思路。

5.服务便民

为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时及时查找项目环评分类,本次修订采取国家名录和本市名录合二为一的方式,整合为一个名录,企业群众只需查看一个文件,就可知悉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

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跟踪市场主体反馈,将《国家名录》发布以来,企业群众对《国家名录》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梳理,对于属于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分类中明确列出,为企业、群众提供清晰的指引,增强名录可读性与指导性。

6.风险管理

依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等原则,发挥环评分级分类制度优势,聚焦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优化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普通仓储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项目环评类别,适度简化环境影响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减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数量。通过分类实施环评改革举措,在环评形式、审批流程上予以优化和简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编制主要内容

1.调整环评分类分级要求。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本次《细化规定(2019本)》修订共涉及38个一级行业类别,77个二级行业类别,分别覆盖《国家名录》名录的69%和44%。其中,通过目录内容调整,修改完善相关表述92类,降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级11类(其中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6类、报告表降为登记表2类),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级4类(均是由登记表提升至报告表)。明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84个。

2.取消了专项评价设置。《细化规定(2019本)》中针对典型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出了工程分析、风险评价、水评价、声评价、大气评价等5项要素专章要求,以进一步明确报告表评价内容,利于精细化管理。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编制技术指南,明确了以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并配套判定依据,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分别根据设置原则和涉及项目类别进行判定,评价类别共分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等,对专项评价要求已十分明确,因此,本市细化规定不再另做要求。

3.优化了登记表备案方式。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环境影响登记表需在国家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细化规定(2019本)》发布实施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无法在国家网上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采用纸质形式备案。为优化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方式,我市正在推进北京市登记表备案系统建设,系统建成后,所有项目均可实现在网上备案,惠及大量环境影响很小的中小企业,让企业少跑路,即时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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