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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网
时间:2021-11-05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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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锰污染治理 矿山环境污染治理 贵州固废网讯: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锰污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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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加快推进锰污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大力推动我省锰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牵头拟定《贵州省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8时。

联系人:路 科

联系电话:0851-84829781

电子邮箱:380925372@qq.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贵州省环保科技园 2号楼省生态环境厅流域二局

附件:贵州省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3日

附件

贵州省锰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加快推进松桃县锰污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大力推动我省锰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从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生产方式、结构调整等方面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治理松桃县锰污染,推进我省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锰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松桃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以上;到2023年底,锰污染治理进一步深化,松桃河流域主要断面水质总体稳定,出境断面水体中锰浓度达标;到2025年底前,锰污染治理实现标本兼治,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结构调整

1.编制实施我省锰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坚持“电解锰基本产业+锰系新材料产业”并行发展,规划建设锰产业绿色发展园区,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构建涉锰产业发展高质量发展格局。围绕新型工业化谋划一批重点项目、特色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传统锰企业转型升级。以锰渣场容量、可行锰渣综合利用方案倒推产能规模,新建项目采用最新工艺高标准建设。深入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推进锰矿企业兼并重组,引导落实厂矿一体化发展。

2.加快结构调整。引导部分电解锰企业关停退出,在2021年底前全面拆除主要生产设施。保留提升企业编制实施高质量发展方案,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引导停产整合产能较小、市场竞争力弱的电解锰企业。加强与中央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合作,转型升级,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二)强化污染整治

3.建立“四个清单”和“四个一策”。组织对锰矿开采、冶炼生产、锰渣堆存及渗滤液收集处理过程中的空气污染、水质恶化、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链条、全覆盖检查,彻底排查区域锰污染风险隐患,紧盯违法违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矿、厂、库、站四个问题台账,制定实施“一矿一策”“一厂一策”“一库一策”“一站一策”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抓紧推进问题整改。

4.建设绿色矿山。加强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全力做好锰矿山绿色矿山达标建设。①严格落实锰矿开采生产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粉尘、污水收集处理、危废规范处置,坚决杜绝违法排污、超标排污问题。②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法定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责任,深入实施锰矿山“一矿一策”整治,全力做好锰矿山绿色矿山达标建设。③科学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系统修复,统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等;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盘活利用矿区土地资源,积极探索市场化多元投入机制。④完善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体系,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⑤积极推进锰矿资源绿色勘查,设立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推进厂矿一体化发展,引导锰矿资源向优势、骨干锰矿加工企业聚集,提高锰矿开采行业准入门槛,实现集中化、规模化发展。⑥继续深化锰矿中小企业的提质增效、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采用采矿新技术、新设备,提升采矿企业自动化水平,引导和推行矿山选矿技术,提高采矿效率和安全水平。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或造成锰矿资源破坏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高水平整治电解锰企业污染。①推进保留电解锰企业高水平治污,确保在2022年底前取明显成效,在2024年底前要基本成功。加快启动试验,逐步解决电解锰企业电解车间氨雾无组织排放问题。淘汰电解锰企业含铬钝化工艺。提升电解锰企业污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标准,在做好锰污染治理的同时,强化废水氨氮污染治理。提倡企业节约用水,从严做好各环节用水记录和台账管理工作,确保水平衡稳定;鼓励冷却水进入化合车间参与生产过程,建立冷却水使用的过程监控检测系统,严防冷却水超标外排放。强化厂区雨水、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实现厂区冲洗废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全收集;完善厂区生产车间地面防渗、防漏、防腐措施,推进化合车间、电解车间等重点区域架空改造,杜绝出现跑冒滴漏情况。②对关停退出以及停产整合的电解锰企业,编制方案,全面拆除生产设施,做好拆除过程污染防治、拆除后及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整治,以及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6.分期推进渣库污染治理。①建立地方锰渣库“库长制”,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锰渣库防渗、监测等要求。对所有电解锰渣库,由铜仁市、松桃县分别逐库明确市、县级领导为“库长”,负责包保做好相应锰渣库的治理工作(2021年6月底)。②开展渣库阶段性覆膜覆土复绿试点,并逐步推广至松桃全县和市内其他区县(2021年9月底)。③对长期停用库、无主库以及库容已满的锰渣库,抓紧闭库销号,同步开展综合整治。按年度计划综合采取渣场闭库、综合整治、原位修复治理等措施实施整治。④完善渣库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⑤严控新建、扩建锰渣库,加强项目立项审批、用地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

7.实现渗滤液规范处理。①加大力度解决锰渣库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严格落实锰渣库渗滤液收集处理、监测等要求,实现渗滤液锰、氨氮达标排放。②对松桃县各电解锰渣库渗滤液和文山水井、老卜茨水井收集处理实施“一站一策”分类监管,确保渣库渗滤液全部有效处理,针对雨季渗滤液污染问题,研究制定应急措施和方案(2021年9月底)。③对在产企业所属渣库,渗滤液经收集后泵回厂区污水处理站,督促处理达标后回用或排放(停产时)。④对停产企业所属渣库中具备渗滤液处理条件的,在污水处理站增设计量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确保氨氮、锰达到相应标准方可排放。⑤对不具备渗滤液处理条件的渣库,采取配套建设处理站或其他可靠措施收集处理渗滤液,严禁采取车辆运输方式转至其他单位处理。⑥对建设标准低,设施陈旧,不能稳定正常运行的渣库渗滤液处理站进行改造,强化运行管理(2022年6月底)。⑦在文山水井处理站、老卜茨水井处理站,开展低浓度、大流量氨氮处理技术试点,建设处理设施,确保氨氮达标排放(2022年12月底)。⑧督促企业严格管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外排废水自行监测。

(三)加快锰渣综合利用科技攻关

8.建立以电解锰生产企业为主体的锰渣综合利用体系,着力根治污染问题。①统筹科研力量。整合省内外技术和人才力量,成立锰渣综合利用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组,加强与重点科研院校、专家团队、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协同推进锰渣水洗、热解技术科技攻关。②多措筹集并用好电解锰渣资源综合利用资金,持续推进电解锰渣无害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等技术研究,着力突破锰渣综合治理等技术难题,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强锰渣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高锰渣综合利用水平,切实推动锰产业走绿色发展之路。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与科研单位结合,主动开展锰渣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攻关与工程化应用。

四、保障措施

9.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松桃县锰污染治理的统筹协调,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领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省直部门和铜仁市、遵义市、松桃县、碧江区、大龙开发区、播州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专项推动松桃锰污染整改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10.加强政策支持。①加大对松桃县锰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指导铜仁市加大松桃县区域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电解锰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储备力度,积极申报纳入中央项目库,力争在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方面获得国家资金支持。②加大电解锰渣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攻关力度,重点研发和推广电解锰渣无害化处置技术,电解锰渣生产水泥调凝剂、混合材、混凝土掺合料、新型墙体材料等综合利用产业化技术。③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完善酉水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11.严格环境监管。①督促地方严格落实“三三制”工作法(巡查、明查、暗查,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深化网格员制度,压紧压实“四个清单”责任。②研究完善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锰污染物地方排放管控限值。严格落实锰矿山、锰生产企业、锰渣库环境监测要求,切实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③督促地方加大渣库应急管理、矿山恢复、渗滤液收集处理等有关方面的监管力度,压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12.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任务措施抓细抓实,确保工作实效。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强化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加快推进锰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全面落实“省负总责”要求,进一步压实市县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推动各有关单位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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