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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企业碳排放数据核定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21-11-05 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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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网讯:日前,新疆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企业碳排放数据核定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企业、核查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和《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要求,为加强对自治区内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纳入碳市场企业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计划对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发电行业企业2019-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开展审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对《纳入2019年-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2020年新增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数据、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重点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有关重要环节,重点核实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在采样、制样、送样、化验检测、核算等环节的规范性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相关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排放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有关原始材料、煤样等保存时限是否合规等,通过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并进一步核验确认。

二、工作计划

审查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以开展自查、现场审查核实、督促整改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工作

1.重点企业自查。严格执行碳排放基础数据“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全国碳市场燃煤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按照核算指南对2019-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及相关资料开展自查及核定工作,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煤质检测机构、委托服务机构相关情况等(见附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1月12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子版一并报送。

2.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对2019-2020年度发电行业重点企业碳核查报告及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自查,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企业2019、2020年度核查报告碳排放有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核实分析,列出问题清单台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1月7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现场审查工作

结合自查反馈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电行业核查机构及复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审查发电行业重点企业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企业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比对,进一步了解核查活动是否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核查流程是否适当、核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并总结报送现场审查报告。

(三)督促整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最终审定报送的自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等材料,结合审核情况,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指导督促问题单位提出整改目标措施、整改时限等,认真开展问题整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有关企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主动提供问题清单及线索,积极配合做好审查相关工作。

(二)各核查(复查)技术服务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本次工作要求完成工作,出具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按规定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沟通,保证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各有关企业、核查机构及现场审查人员需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实际情况,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报送资料要签章齐全,格式规范、清晰。

(四)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后期发现企业有关数据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将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采取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21年11月3日

(联系人:欧登格力,联系方式兼传真:0991-4165402,邮箱:qhc@xjepb.gov.cn,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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