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涉气(含VOCs)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怎么罚?
涉气(含VOCs)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怎么罚?大气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废气排放大气网讯:涉气工业企业不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产生挥发
大气网讯:涉气工业企业不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会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这些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会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动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对于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01
工业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规范设置排放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02
法律责任
【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气态污染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移送行政拘留;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按日连续计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原标题:涉气(含VOCs)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怎么罚?
-
中石油黑龙江销售为疫情阻击战加油助力2024-08-19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印发!2021-11-02
-
济南拟定秋冬大气污染防治7项重点任务2021-11-02
-
《延安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1-11-02
-
“秋冬防”攻坚战怎么打?《太原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解读2021-11-02
-
公示丨2021石油和化工行业百佳供应商名单2021-10-30
-
重磅!《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2021-10-30
-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的函2021-10-28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 河北省大气办公开约谈石家庄市政府2021-10-28
-
如何认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1-10-28
-
宁夏启动冬春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 六个重点领域协同治理2021-10-28
-
《广西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21-10-26
-
石家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2021-10-26
-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应当处罚几次?2021-10-26
-
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 4家重点排污单位被挂牌督办!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