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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21-10-28 1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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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我厅组织起草了《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6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条件并按程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单位(含建设项目),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单位名录。

第三条 正面清单管理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修订本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相关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纳入、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三章 纳入条件

第七条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

(三)主动登录生态环境监管平台,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义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

(四)生态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编制、更新生态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及以上,近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不存在居民群访、集访或者信访积案的;

(七)不涉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等集中处置行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优先纳入正面清单:

(一)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污染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四)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领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重点领域企业,主要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以及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能源行业企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行业企业;

(五)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控数据稳定达标,近一年内自动监控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上述纳入条件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纳入条件进行补充细化。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

第十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告知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进行守法承诺。

第四章 纳入程序

第十一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纳入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特点,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进行筛选,并积极吸取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重新修订。有效期内,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9月份可对正面清单进行修订,纳入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新增企业与原正面清单企业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审定通过后的正面清单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的有效期等,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正式发布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修订的正面清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更新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及污染源信息。

第五章 移出条件

第十六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及时从正面清单中移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二)未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自我公示、自我风险排查、自我履行法定职责,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三)群众举报、媒体反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查证属实,或者经无打扰监管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近三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告知被移出单位。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同步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更新污染源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正面清单企业被动态移出后,两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永久不得再次纳入。

第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被双随机检查抽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正面清单企业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采取无人机检查、视频检查、数据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能自证清白的,可免于现场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和重复性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可以优先推荐授予正面清单企业荣誉称号,同时优先推荐企业主要负责人参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在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要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正面清单单位,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项目监管失职失察、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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