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烟气排放 垃圾焚烧发电厂 江苏大气网讯:日前,江苏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
大气网讯:日前,江苏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规范江苏省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统一江苏省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性能与功能指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缩略语附录。
本文件由XXXX(单位)组织制定。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起草人:
本文件由XXXX(单位)XXXXXX(时间)批准。
本文件自从XXXXXX(时间)起实施。
本文件由XXX(单位)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技术指南、焚烧系统运行状况的判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8268.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IEC 60875-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气治理 flue gas treatment
应用物理或化学等方法,去除排放烟气中的固体颗粒和其它有毒性物质,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3.2
烟气治理设施 flue gas treatment equipments
用于治理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所需设备、装置等,统称为烟气治理设施。
3.3
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 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为273K,压力在101.3KPa条件下不含水气的烟气。
注:本文件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
3.4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 process monitoring system(简称PMS)
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3.5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 process monitoring
工艺设计,对影响烟气排放的污染源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包括 艺参数(如:流量、温度、含氧量、压力、pH值、逃逸氨等)和电气参数(电流、电压、频率、转速)进行的监测;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3.6
数据采集传输仪 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instrument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3.7
单向隔离器 unidirectional isolator
为保证企业生产安全,杜绝因为数据逆向传输而造成安全风险,在中控系统与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安装的、用于实现数据单向传输的安全隔离设备。
3.8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 process 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instrument
通过单向隔离器从中控系统采集高频工况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3.9
排放预测监测系统 predic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用过程参数和其他参数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或排放速率的系统。通过公式转换,图形或计算机程序处理测量参数,用于和排放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
3.10
烟气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连续的、实时的或按照工艺设计的要求监测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参数(温度、压力、流速等)。
3.1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简称CEMS)
连续测定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所需要的采样、样品调节、分析和提供永久记录或过程参数的全部设备。
3.12
数据标记 data marker
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13
炉膛温度 furnace temperature
炉膛温度是指锅炉炉膛内火焰或热烟气的温度,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焚烧炉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4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
4.1 一般规定
PMS由现场端监控系统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控系统两部分构成,其系统示意图见图1。
注:示意图仅表示单个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采集、污染物监测、数据传输及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连接和部分功能。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数据用传感器直接获取或经单向隔离器从中控系统获取。
4.2 现场端监控系统
由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应用软件三个子系统组成:
a) 参数监测子系统:由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组成,能够准确、完整、系统的获取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数据和污染物排放及烟气参数监测数据。
b)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由中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局域网组网设施等组成,可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等功能。
c) 现场端应用软件:工艺监控、数据审核、工况核定、异常报警和趋势预警。实施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判定。
4.3 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
接受多个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监控、汇总、统计分析、报警管理、共享交换等功能;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扩展环境监察、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绿色信贷及其他方面的功能。
5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要求
5.1 硬件要求
5.1.1
仪器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
5.1.2
显示器无污点,显示部分的字符均匀、清晰、屏幕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闪烁等现象。
5.1.3
机箱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裂纹、变形、污浊、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生锈、脱落及磨损现象。产品组装坚固、零部件无松动。按键、开关等控制灵活可靠。
5.1.4
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安装组件及短路时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电动力,同时不因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况影响设备的性能。
5.2 环境条件
适应温度、湿度环境的能力应分别符合GB/T6587.2 和GB/T6587.3中环境组别为II组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8268.1的有关要求。
5.3 安全要求
5.3.1
仪器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
5.3.2
显示器无污点,显示部分的字符均匀、清晰、屏幕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闪烁等现象。
5.4 功能要求
5.4.1 现场端监控系统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基础数据来源、向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传输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应用多种方式查询现场数据,安装预测污染物排放的模型软件后分析处理输入模型的数据和模型输出数据。
5.4.1.1 参数监测子系统
参数监测子系统的监测要求参见附录A。
现场通过二维码来标识和定位参数监测子系统各因子对应设备的测点信息,二维码至少应包含排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况监测因子编码分类、处理工艺分类、工况监控因子名称、工况监控设备编码等信息,具体参见附录B.4。
5.4.1.2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5.4.1.2.1 数据获取
5.4.1.2.1.1 通过硬接线方式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从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和电气参数的仪器仪表端直接采集数据;
5.4.1.2.1.2 通过与企业的中控系统或DCS/数据采集传输仪连接获取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和电气参数的数据。
5.4.1.2.1.3 企业污染物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和电气参数等监控数据(以下简称“工况数据”),由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从中控系统(DCS系统或SIS系统)中获取,也可以从中控系统通过以太网安装隔离网闸或防火墙等方式实现工况数据上传。工况数据的采集频率为1 min一次。
5.4.1.2.2 信号接入要求
5.4.1.2.2.1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要求:至少应具备8个模拟量输入通道,应支持4~20mA、0~20mA电流输入或0~5V电压输入,信号采集精度不低于0.1%;至少应具备8路开关量输入通道,带光电隔离;应至少具备6个RS232/485通讯接口,用于连接监测仪表;备1个标准10/100M以太网口用于连接以太网;支持模拟量、开关量、RS232/485端口扩展;
5.4.1.2.2.2 信号电缆配置要求:对于模拟量输入信号,开关量输入(输出)信号,应采用屏蔽电缆,宜采用屏蔽双绞电缆,屏蔽层要单端接地;
5.4.1.2.2.3 模拟信号隔离要求:模拟信号应隔离,以增强现场与远传信号的可靠性,模拟输入通道应具有隔离功能,可采用普通光耦隔离、线性光耦隔离或变压器隔离等其它信号隔离方法,应采用适应实际工况需要的规格型号,保证参数的准确采集;
5.4.1.2.2.4 信号电缆安装要求:如果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小于15cm,应在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设置屏蔽用的金属隔板,并将隔板接地,避免交叉走线,以减少干扰;当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安装时,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5cm;
5.4.1.2.2.5 物理隔离装置要求:依据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的要求,在垃圾焚烧发电厂获取工况数据时应加装单向物理隔离装置,选用的隔离设备应经国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5.4.1.2.2.6 PMS同设备现场之间的接线应符合DL/T5136的要求,所采用的硬件采集设备应符合DL/T5137的要求。
5.4.1.2.3 数据传输
PMS的数据编码规则和传输协议应符合国际电工委IEC60875-5-104规约和HJ212标准的要求,对于HJ 212未覆盖部分,需遵循本文件的要求,应符合附录B要求。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通过有线、无线网络将数据发送至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支持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补遗、远程参数设置等功能。
5.4.1.2.4 数据安全
在现场端监控系统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中间设置防火墙,企业现场的工况数据由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通过VPN数据通道发送至省/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5.4.1.2.5 信号采集误差要求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模拟量采集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应小于1‰。
5.4.1.2.6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系统时钟时间控制48小时内误差不超过±0.5‰,并能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对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时钟进行校准。
5.4.1.2.7 存储要求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存储容量不低于128 G,能保存3年及以上的1分钟数据并支持通过移动介质导出。1年以上的数据采用数据库文件备份技术导出至其他存储介质。
5.4.1.2.8 后备电源
工况数据采集传输仪应配备后备电源。当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供电,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3小时。外部电源正常供电时,可以对后备电源充电。
5.4.1.3 现场端应用软件
5.4.1.3.1 数据展示
应能实时通过图表方式显示采集的焚烧系统、烟气治理系统设施运行数据,以及与监控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监测数据或统计数据。
5.4.1.3.2 数据查询
应能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异常报警记录等。
5.4.1.3.3 多曲线比较
应能比较监控的设施运行参数数据、排放污染物、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关联参数(如:发电负荷与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电流关联曲线)数据的小时(适合时)、日、月变化曲线,以及不同电厂同类指标的比较等。
5.4.1.3.4 异动分析
应能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筛除离群值、可疑值并能识别在设施非稳定运行状态下获得的监测数据。
5.4.1.3.5 工况核定
判定治理设施的投运、停运及运行状况,并核定运行状况正常或异常,以保证精确的统计治理设施的有关数据及核定监控污染物的排放状态。分析各种运行状况下监控参数数据的变化趋势。
5.4.1.3.6 数据判定
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根据各类参考模型判定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5.4.1.3.7 故障报警
应能针对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报警,并能记录和查询报警。预警是按规定的设施运行状况数据验证规则进行分析判定,反映设施运行状况实时分析的故障或异常的结果。并对报警内容进行推送,跟踪报警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形成报警信息闭环管理。
5.4.1.3.8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进行身份认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至少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4.1.3.9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不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4.1.3.10 运行指示
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示。
5.4.1.3.11 其他功能
应能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标识数据,提供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向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平台传输信息,发出和应答指令。
5.4.1.4 现场端监控系统安装位置要求
5.4.1.4.1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5.4.1.4.2 现场端监控系统应集成在一个机柜中室内安装。
5.4.1.4.3 安装室内应提供合格的供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电力负荷,电压波动应该不大于220V±10%。
5.4.1.4.4 安装室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
5.4.1.4.5 安装室应有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5.4.1.4.6 安装室不能位于通讯盲区。
5.4.2 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
5.4.2.1 通用要求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核对烟气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接收现场端传输的污染物的预测值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基础,为企业提供生产运行的优化建议。
5.4.2.2 统计分析
提供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数据的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结果可导出成 Excel、PDF、Word等格式。
5.4.2.3 共享交换
提供数据交换接口,支持工况监控系统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之间及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5.4.2.4 数据存储
存储容量不低于1 T,能保存1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可通过移动介质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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