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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 网
时间:2021-09-07 11: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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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水环境质量 生态补偿 许昌水处理网讯:水处理获悉,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详

水环境质量 生态补偿 许昌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获悉,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

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水质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清潩河、颍河、北汝河、大浪沟、双洎河五大河流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扣收、奖励。

第四条 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生态补偿。

(一)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阶梯生态补偿。

1.目标值为Ⅲ类及以下的河流断面,当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优于Ⅲ类且水质在本辖区内得到改善的,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目标值为优于Ⅲ类的河流断面,当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提高一个类别且水质在本辖区内得到改善的,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

2.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Ⅲ类的,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Ⅳ类的,扣收生态补偿30万元;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Ⅴ类的,扣收生态补偿60万元;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劣Ⅴ类的,扣收生态补偿20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类的,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Ⅴ类的,扣收生态补偿20万元;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劣Ⅴ类的,扣收生态补偿10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Ⅴ类的,月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劣Ⅴ类的,扣收生态补偿100万元。

(二)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

(一)以各县(市、区)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及水质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在例行监测中,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给予县(市、区)生态补偿20万元。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在例行监测中,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200万元。

(三)地表水水源地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对下游地表水水源地的水质影响。

第六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生态补偿。

(一)辖区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水质必须稳定达到Ⅱ类。(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水质同地表水Ⅱ类水质相比,当月造成总干渠水质未达到Ⅱ类的,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400万元。

出现污染事故或受到国家、省级通报水质超标一次,扣收责任县(市、区)生态补偿500万元。

(三)上游入境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对下游中线工程水质影响。

第七条 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和环境管理问题的县(市、区),除扣收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20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200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200万元。

(四)对发现存在入河排水口非法排污现象的,及时通报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立即解决。按照排水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排放污水量计算,周排水量超过1000吨的排水口(单个排水口),当周扣收生态补偿50万元(单个排水口),每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排水口)。

(五)发现河道受污染水体体积达到2000吨以上规模,对污染源排放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当月扣收生态补偿50万元;河道受污染水体体积达到10000吨以上规模,对污染源排放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当月扣收生态补偿100万元。

(六)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核算结果对相关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扣收和奖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每月10日左右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上月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奖情况。

第九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支付省财政扣收我市生态补偿金和奖励相关县(市、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水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相关支出。奖励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由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许政办〔201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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